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上易,1752,201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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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17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宗霖
選任辯護人 王中平律師
蕭閔駿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63號,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48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 罪 事 實

一、劉融諦因蔡宗霖向其收取「感情和合術」費用之事,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對蔡宗霖起訴請求損害賠償,2人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上午1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2樓第2調解室(下稱系爭調解室),由調解委員仇恒福公開進行調解程序,並未關閉系爭調解室大門,屬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蔡宗霖因於調解過程中與劉融諦起口角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劉融諦謾罵「俗辣」、「流氓」等語(詳附件勘驗筆錄),在系爭調解室外走廊之法警楊惟勝因聽聞爭吵聲亦進入系爭調解室勸導,惟蔡宗霖仍續對劉融諦謾罵「流氓」、「王八蛋」、「小人」、「俗辣」等語(詳附件勘驗筆錄),嗣因調解不成立,仇恒福要求蔡宗霖與劉融諦離開系爭調解室,蔡宗霖在系爭調解室外之走廊,猶續對劉融諦謾罵「俗辣」、「小人」等語(詳附件勘驗筆錄),足使劉融諦感受相當之難堪或不快,有害於劉融諦之感情名譽。

二、案經劉融諦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謂。

而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應受刑法第315條之1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之規範,私人違反上開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排除。

惟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第2款分別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則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

依此,對話之一方為保護自身權益及蒐集對話他方犯罪之證據,並非出於不法之目的而無故錄音;

且因所竊錄者係對話之一方,對他方而言其秘密通訊自由並無受侵害可言,所取得之證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352號判決意旨參照)。

告訴人劉融諦係為蒐證、維護自身權益而於系爭調解室內及室外走廊上秘密對被告錄音,並非出於不法目的而無故為之,業據告訴人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82頁反面),且告訴人即為對話之一方,其以錄音設備取得之雙方對話內容,尚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

又本院當庭播放告訴人提出之錄音光碟,其對話內容連貫,且係全程連續錄音,並無中斷之情形,而錄音時間3分14秒之「叩」1聲,疑係物品摔置桌上之聲音,並非中斷錄音,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77頁反面至第182頁)。

本院並將勘驗結果提示予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意見,其等亦未再爭執錄音內容與對話內容之同一性(見本院卷第182頁),足見該錄音內容並未經變造,具有證據能力。

又法務部91年4月19日法律決字第0000000000號函雖以:「鑑於調解過程中,事涉當事人個人隱私,及調解委員發揮之空間,且調解程序並無可供法院作為證據,是以,調解過程中當事人請求全程錄音、錄音或攝影,目前尚屬不宜。」

證人即調解委員仇恆福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根據法務部規定,調解庭不宜錄音,故無錄音設備,伊不知告訴人有錄音等語(見原審卷第73頁反面)。

惟調解過程縱不宜錄音,且當事人於調解程序中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民事訴訟法第422條參照)。

然告訴人於調解過程中秘密對被告錄音所得內容,僅係不得採為民事裁判之基礎,其是否具刑事證據能力,仍應依告訴人是否係出於不法之目的而無故錄音判斷,非謂就調解過程錄音即屬不法,所得錄音內容均無證據能力。

至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4條規定:「未經核准之錄音,審判長應命其消除錄音。」

係針對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所訂規範,並不含調解委員調解案件,併予指明。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本判決其餘引用之證據資料,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當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均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皆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訊據上訴人即被告蔡宗霖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㈠調解庭依法不公開,系爭調解庭當時大門是關著,並未打開,只有調解委員1人在場,門口並張貼「開庭中,非請勿進」紙張,不符合「公然」之要件。

又伊並未於系爭調解室外之走廊上罵告訴人劉融諦。

㈡伊對告訴人稱「小人」、「王八蛋」,並無惡意。

告訴人偷錄音、不付錢本來就是「小人」行徑,且「小人」是指防小人之心,係一般通俗用語,並非壞話。

又告訴人先罵伊「神棍」、「江湖術士」,伊才回罵告訴人「王八蛋」,「王八蛋」是中國北方話,電視上常有人罵立委「王八蛋」,「王八蛋」亦非壞話。

伊未侮辱告訴人,告訴人之名譽亦未受損云云。

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㈠民事訴訟法第410條第2項規定:「調解程序,得不公開。」

系爭調解庭大門當時係關閉的,且門口張貼有「開庭中,非請勿進」紙張,調解當時只有被告、告訴人及調解委員在內,並無其他調解案件當事人,而法警係因執行職務於事後進入系爭調解室,其他非執行職務之人不得進入系爭調解室,被告亦得依法拒絕不相干之人在場,系爭調解室當時係屬特定且非多數人得以見聞之狀態,並不符「公然」之要件。

㈡告訴人先於調解過程中對被告大吼,始引發後續爭端,被告稱「你是流氓嗎」係因告訴人對其大吼;

又被告稱「王八蛋」並非針對告訴人,乃係表示對事情不認同及不滿,所為宣洩情緒之口頭襌,並非回罵告訴人;

被告稱「小人」,則係針對告訴人否認被告有為其服務,並對被告錄音、索討款項之評論。

又錄音時間自8分54秒以後,背景聲音始變大,在此之前被告與告訴人均在系爭調解室內,而告訴人於調解結束後,主動挑釁刺激被告「再罵」,應歸咎於告訴人云云。

經查:㈠告訴人劉融諦因被告向其收取「感情和合術」費用之事,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對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2人於102年11月20日上午1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2樓系爭調解室,由調解委員仇恒福進行調解,被告與告訴人於調解過程中起口角爭執,被告對告訴人稱「俗辣」、「流氓」等語,在系爭調解室外走廊之法警楊惟勝因聽聞爭吵聲亦進入系爭調解室勸導,惟被告仍續對告訴人稱「流氓」、「王八蛋」、「小人」、「俗辣」等語,嗣因調解不成立,仇恒福要求被告與告訴人離開系爭調解室,被告在系爭調解室外之走廊,猶續對告訴人稱「俗辣」、「小人」等情,業據告訴人指述(證)綦詳(見103年度偵字第14884號卷第3頁至第4頁、第43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調解委員仇恒福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剛才播放錄音光碟的內容即為當天對話之內容無誤,伊當天並未叫法警進來。

系爭調解室之環境,就是有一個調解桌,被告與告訴人坐在同一面,伊坐在對面等語(見原審卷第73頁至第74頁),及證人即法警楊惟勝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日伊在2樓兼任庭務員,伊在走廊聽到調解室內有爭吵聲,就進去穩定當事人情緒等語(見本院卷第134頁反面至第135頁)大致相符,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通知書(記載案號:102年度司板小調字第1680號損害賠償、應到時間:102年11月20日上午10整、應到處所: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本庭2樓前棟第二調解室、期日種類:調解)及本院勘驗筆錄(內容詳附件)在卷可佐(見上揭偵卷第19頁,本院卷第177頁反面至第182頁),堪以認定。

㈡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而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5號解釋文參照)。

行為人為侮辱行為時,倘係處於不特定人均得接觸(近)而見聞其行為之開放場域,縱僅有1人見聞其行為,亦屬「公然」。

惟行為人為侮辱行為時,倘係處於特定人始能接觸(近)而見聞其行為之非開放場域,則應有多數人見聞其行為,始足當之。

又調解程序,得不公開(民事訴訟法第410條第2項參照);

調解不用開庭之形式,除於法院行之外,於必要時,亦得於區、鎮、市公所、農會、水利會、警察機關、勘驗現場或其他適當處所行之(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2項參照)。

是調解事件雖偶有涉及當事人隱私、不足為外人道之情形,得不公開,然仍以公開為原則。

告訴人指稱系爭調解室當時並未關門,證人仇恒福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家事案件或當事人有請求時,伊才會關門,否則不關門等語(見原審卷第73頁反面),且告訴人當時除錄得被告、告訴人及證人仇恒福之聲音,亦一併錄得他人談話之聲音,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77頁反面)。

足見系爭調解室當時並未關門,調解委員係公開進行調解程序。

再參諸證人楊惟勝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其在走廊聽到系爭調解室內有爭吵聲,始進入系爭調解室等語,且系爭調解室內之設備僅有一個調解桌,是行經調解室外走廊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系爭調解室內之情況,堪認系爭調解室當時係屬不特定人均得接觸(近)而見聞被告行為之開放場域,乃屬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無訛。

又系爭調解室外之走廊,係屬公共場所,自係不特定人均得接觸(近)而見聞被告行為之開放場域,亦屬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甚明。

至被告於系爭調解室內對告訴人為公然侮辱行為時,室內實際是否僅有調解委員與法警2人,以及被告於系爭調解室外之走廊對告訴人為公然侮辱行為時,走廊上實際是否僅有不詳身分之他人1人(見本院卷第182頁),均非所問。

又被告雖指系爭調解室門口張貼有「開庭中,非請勿進」紙張云云,惟被告僅提出一拍攝時間、地點均不明之手機照片檔案影像(見本院卷第182頁反面),而調解不用開庭形式,與該紙張所載「開庭中」不符,已難認定系爭調解室門口當時確張貼有「開庭中,非請勿進」紙張,況系爭調解室既敞開大門,行經調解室外走廊之不特定人毋庸實際進入系爭調解室,亦得見聞系爭調解室內之情況,自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㈢按刑法公然侮辱罪所保護之法益係感情名譽,亦即個人對於他人就其人格價值所為評價之主觀感受或反應。

所謂侮辱係指未指摘具體事實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舉動,足使他人精神上或心理上感受相當之難堪或不快而言,至他人之社會評價是否因此貶損,則非所問。

侮辱之內容,不論係抽象之謾罵,或係對他人之能力、德性、身分、地位、容貌、學歷、身體或婚姻狀況等,加以嘲笑或揶揄,均屬之。

惟行為人所為輕蔑表示之舉動,倘不足以使他人精神上或心理上感受相當之難堪或不快,自不該當侮辱之要件,不構成公然悔辱罪。

而行為人所為輕蔑表示之舉動,是否足使他人精神上或心理上感受相當之難堪或不快,應視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年齡、教育程度、職業及語言習慣,依一般社會通念,具體判斷之。

又本罪為故意犯,行為人須認識所為係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舉動,足使他人精神上或心理上感受相當之難堪或不快,而決意為之。

倘行為人無此認識及意欲,一時脫口而出之口頭禪或民間慣用語,縱令他人因此感受難堪或不快,因不具備侮辱之故意,亦不成立本罪。

被告係41年次,教育程度為二、三專畢業(見上揭偵卷第8頁全戶戶籍資料),自稱任堪輿師協會理事長、記者協會秘書長(見本院卷第137頁、第183頁);

告訴人係69年次,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從事網管工作(見上揭偵卷第3頁)。

告訴人因被告向其收取「感情和合術」費用之事,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對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2人於調解委員進行調解時起口角爭執。

再觀諸被告於系爭調解室內對告訴人稱「俗辣」(時間2分39秒、7分49秒)、「流氓」(時間3分25秒、3分28秒、3分58秒)、「王八蛋」(時間4分53秒)、「小人」(時間7分49秒)等語時,以及被告於系爭調解室外之走廊對告訴人稱「俗辣」(時間9分4秒)、「小人」(時間9分35秒)時,2人前後對話之內容及脈絡(詳附件勘驗筆錄),被告係針對告訴人謾罵上述「俗辣」、「流氓」、「王八蛋」、「小人」等語無訛,並非一時脫口而出之口頭禪或民間慣用語。

從而,本件衡酌被告與告訴人之關係、年齡、教育程度及職業,依一般社會通念,堪認被告之謾罵,已足使告訴人精神上或心理上感受相當之難堪或不快,所為該當公然侮辱之要件。

㈣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要屬事後畏罪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公然侮辱之犯行,堪以認定。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被告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內實行之數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

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之智識程度、其不滿告訴人對其起訴而出言辱罵告訴人,損及告訴人名譽,迄未與告訴人和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拘役20日,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原審認事用法尚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被告上訴否認犯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永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一、錄音內容全長10分15秒,連續播放,沒有中斷。
二、對話內容如下:
(甲:被告、乙:告訴人、丙:調解委員、丁:法警)
甲:那個,那個。
丙:我沒有問你啦齁。
乙:感…感情和合術之類的。
(錄音時間0分6秒後無雜音,聽得到甲、乙、丙以外之人講話的聲音)
丙:感情什麼?
乙:感情和合術。
丙:什麼叫感情和合術?
乙:就是他說什麼他會做法,然後呢可以讓,跟讓別人跟他的另外一半復合的意思,對。
丙:8,105元。
乙:嗯。
丙:一共81,05元。
甲:變相詐欺喔…
丙:我沒有問你好不好?
甲:好,對不起,我是跟他講啊。
丙:但是我要聽啊,我要,我有問他問題,他要回答,我要聽啊。
甲:失禮,失禮。
丙:啊我是聽你的,還是聽他的。
乙:嗯,請說。
丙:這8,105元是什麼錢?
乙:第一個是7千元,是他在101年7月24日晚上的時候,跟我收,跟我收的錢,我那個上面全部都…
丙:你有告他詐欺嗎?
乙:有寫,有。
丙:你有沒有告他詐欺?
乙:有,可是他們…
丙:怎樣?
乙:我,我不曉得法院那一邊是怎麼判的,他說詐欺不成立。
丙:喔,是不起訴是嗎?
乙:對。
丙:好,來,他跟你請求8,100元,你同意嗎?
甲:不同意,我跟,我有幫他服務啊。
服務5次ㄟ,他說沒有幫他服務,來,服務5次,我聲明一下喔。
丙:ㄟ。
乙:他說謊。
甲:我在講話你閉嘴。
丙:你不要講話,好不好?
乙:好,OK。
甲:我看他頭腦有問題吼,你是像查某ㄟ吼(台語),什麼叫侵權行為,請你把我講清楚。
丙:不…,不要,不要。
乙:我沒有講你侵權喔。
丙:我沒有時間聽這麼多你們這樣子。
ㄟ,他現在,你現在跟他要求的8,100元,他現在跟你要8…,你不同意支付,是不是?
甲:他只,我幫他服務他只付2千元點光明燈的錢。
乙:你看…。
甲:我通通有證據,幫他服務5次,每次都超過2個小時以上,都有監,都有監視器喔,我花了2千多元,然後,他叫我去車站。
乙:沒關係,好。
甲:叫我去車站,開車去接他,第3次,我的眼睛不好,他說要幫我開,我還寄2次的資料給他,ㄟ我是你的司機唷,我寄東西他有蓋章喔,我花了好幾百塊去桃園調他蓋章的,他這個他的印章,你俗辣(台語,時間2分39秒),ㄟ改一個名字喔,委員,要4千元ㄟ,你去算一個命,排八字也要4千元ㄟ,我給你白做白工啊,你付2千元點光,光明燈的錢,他用那個現場錄音,還沒有付錢,還沒有服務,他就在搜索證據喔,他就開始在錄音、在偷拍照,偷拍我的文書錢,喔,你等著瞧,拍了1百多張,還有監視器,5次,還寄2次等於5次,那收你2千元(時間3分14秒叩1聲,疑似物品摔在桌上)是幹什麼嗎?
丙:ㄟ…
甲:就詐欺嗎,這個叫,對不起。這個叫詐欺嗎?
乙:(大吼)你再說謊,沒關係。
甲:(大吼)你小聲一點。
丙:噓…。
乙:你再說謊,沒關係。
甲:你流流氓嗎(時間3分25秒)!你是流氓嗎?
乙:齁。
丙:噓…。
甲:流氓ㄟ(時間3分28秒)。
丙:你不要,等一下,等一下。
甲:你白吃白喝啊!
丙:等一下,你們要吵架是不是?
甲:我說謊?他先大聲的。
丙:你們…那個警察來了,你們要吵架是不是。
甲:他吵架,我沒有。
丙:吵架,我趕你們出去喔。
甲:對,他吵架,這個都有監視器,我會告到底,他吃飽飯沒事幹,是不是?
丁:有話好好講嗎?
甲:你看,他,他寫我的江湖術士喔,我是堪輿師協會的理事長喔。
丙:等一下,等一下,我沒有問你們的話…
甲:好。
丙:你們不要回答好不好?
甲:你看他剛才也大聲。
丙:不是,我沒有…
甲:流氓呀!(時間3分58秒)你是白吃白喝啊,我給你做白工的。
丁:…
甲:他寫,你寫什麼意思?
乙:你在公然侮辱嗎?是不是?
甲:什麼公然?你是,你是大官嗎?
丙: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
乙:這邊是公…
甲:你是大官嗎?
乙:公共場合喔。
丙:我,我沒有問…
甲:2千元要給我告詐欺,你還早,不針對我,你看,給我寫,這個就是告你的證據。
丙:我,我沒有問你的話,不要回答好不好?
甲:好。
乙:從頭到尾都一直…
甲:他剛才先大聲的。
丙:我問什麼你回答什麼就好。
甲:你應該要講他。
丙:你也大聲啦!
甲:對啊。
丁:對呀!就照程序走就好。
丙:你也大聲啦!
甲:對啊,他大聲來,我才大聲。
乙:是你吧!
甲:他在錄音,在偷拍照…
丙:我沒有問你的話,你在那邊,不然這個位子給你坐。
甲:免…。
丙:我來坐這裡好麼?
甲:你問他。
丙:啊,你那麼行你!
丁:一步一步來啦。不然你這樣…
甲:啊,我2千元…
丁:嘿啦,好啦。
甲:錄音帶喔。
丁:一步一步來,一步一步來…
丙:不要講話。
丁:嘿。
丙:從現在開始。
甲:把它剪接的。
丁:好啊,一步一步來。
甲:剪接來告我。
丙:從現在開始不要講話。
甲:王八蛋ㄟ(時間4分53秒)。
丙:ㄟ。
甲:什麼公然侮辱?
丙:你可以告他,好不好。
乙:好。
甲:告我什麼啊?
丙:告公然侮辱。
甲:我…我侮辱什麼?
乙:可以齁?
丙:你剛剛罵他王八蛋。
乙:可以齁?好。
甲:王八蛋可以呀!
丙:王八蛋可以罵是不是?
甲:李敖在電視都罵…每個人都罵王八蛋。
丙:好,那沒關係吼。
我就叫你不要講話了,你一直在那邊講什麼?
甲:李敖你知道嗎?他在電視上都在講王八蛋。
丙:我現在在講你。
甲:口頭禪。
丙:我在這邊講,講你,你不要講話了好不好。
甲:好…委員那你,你要公正。
丁:就照程序一步一步來嘛,你這樣要怎麼調?
丙:我根本我就…,我都,我都不能講話,我什麼公正不公正(甲、丁對談)
丙:都聽你講就好了。
乙:他上一次也。
甲:你看,給我亂寫,我是堪輿師的理事長喔。
丁:好啦。
甲:你看還跟那個。
丙:等一下,等一下
丁:先等一下啦。
甲:…
丙:我要不要講話?
甲:好,你講。
丁:你這樣一直講就沒辦法調呀。
甲:我郵資不用錢?油不用錢?
丙:他現在要求你返還,你願意嗎?
甲:我沒有跟他收8千多元。
丙:好。
甲:他變相詐欺,變相詐欺,8千多元從哪裡來。
丙:我…不願意還,是不是?
甲:對,你在…
丙:我沒有問你話(時間6分3秒砰1聲,疑似東西摔在桌子)你不要講嘛,我問你的是什麼就好了。
甲:那個是,2千元的點光明燈是服務的錢。
丙:你願意還他多少錢?
甲:我不,都…
丙:都不願意還,好…
甲:他還欠我錢。
丙:好。
甲:欠我2萬8的服務費,講好了,他說要寄給我有沒有,他叫我名片給他,他說要寄給我。
丙:你講那麼多要幹什麼?我有需要坐在這聽…我…有需要坐在這聽你說那些嗎?
甲:好啦。
丙:啊,我就針對案子,我在問案子啊,你對他不滿,你需要講給我聽嗎?啊我也沒有必要聽啊。
甲:不需要這樣嘛。
丙:你跟他講,我沒意見,你不要在我這邊。
甲:把我寫得很難聽,講他是網路管理,很多老師收好幾萬啊,丙:我講過,你對他有意見我不管,這不是我,我的事情。
甲:委員,委員,他叫我讓這個人發生車禍。
丙:不要講那個。
甲:啊用假的名字。
丙:簽名、簽名,給法院判啦。
乙:好。
甲:今天你,3點前。
丙:不要講話了,不要講話了。
甲:3點沒有撤回,我就反訴他賠30萬。
丙:不要講話了齁。
甲:妨害我的名譽啊。
丙:不用講話了齁。
甲:這個警察也,也當…當法師啊。
乙:請問一下,他剛剛這樣子亂罵,我是不是可以告他公然…甲:我告你誣告。
乙:侮辱。
甲:我告你誣告,因為你先,先…
丙:你要告不告我沒意見啦齁。
乙:好。
甲:你先激動的。
這樣有什麼,李敖在電視上,公然,公…開。
乙:你再說謊,沒關係齁。
甲:王八蛋,這個口頭禪呀。
丙:簽名、簽名。
乙:你再說謊,沒關係,齁。
甲:你說那個「蕭惠玲」(音譯)不是我太太啊,你要搞清楚。
丙:簽名、簽名、簽名齁。
人家後面還有這麼多案子在那邊等喔。
甲:吃飽沒事幹。
丙:你們要吵出去外面吵,隨便怎麼吵好不好,這支筆誰的?乙:我的。
丙:好,你們可以離開,回去等通知了。
乙:好。
甲:小人,俗辣ㄟ(時間7分49秒)。
丁:回去等通知齁。
甲:變相詐欺,你有付,你有付8千5給我嗎?你有付8千5給我嗎?已經結束了喔。
乙:他剛剛,剛剛這樣子亂罵的話,我可以再告他公然侮辱嗎?甲:你是大官唷?你是法官唷?跟你公然侮辱。
你是法官…乙:你剛剛有,你剛剛有沒有罵髒話之類的,有沒有?
甲:我說王八蛋這個是口頭禪。
丙:出去、出去、出去、出去、出去。
甲:李敖在電視上大罵王八蛋…
丙:出去、出去。
甲:利用剪接…
乙:你再說謊,沒有關係。
甲:在說謊?我這邊都有證據,你還在網路齁,再繼續誹謗我。
乙:你。
甲:你等著瞧,你再。
乙:你…繼續說謊,沒有關係。
甲:我是記者,我記者協會秘書長。
乙:然後,你剛剛幹嘛?
甲:ㄏㄚˊ。
乙:你剛剛…
甲:我跟你講喔。
乙:罵我王八蛋是不是?
丙:出去外面吵,出去外面吵。
甲:我是記者,我是記者協會秘書長。
丙:好…,去外面吵,好不好。
甲:我有權利採訪你(時間8分54秒背景聲音變大)。
乙:我要控告你一條公然侮辱(時間8分58秒可以清楚聽到他人講話內容)。
甲:你是大官喔?…俗辣(時間9分4秒)。
乙:怎樣?
甲:你要打嗎?你要打我嗎?
乙:你再罵嗎你?
甲:這邊有監視器唷。
乙:再罵嗎你?
甲:你不是小人嗎?(時間9分11秒)
乙:再罵嗎你?喔。
甲:我給你做白工的嗎?那邊有監視器唷。
乙:什麼東西?
甲:那邊有監視器,你不要走過來。
乙:你再罵嗎你?再罵,再罵,快點。
甲:你是。
乙:再罵,再罵,再罵,…
甲:我給你白做工的嗎?
乙:王八蛋還有什麼東西,今天是101年喔11月20日。
甲:你去錄啦。
乙:早上喔,10點多。
甲:你這個小人啦(時間9分35秒),小人有事嗎?小人有事嗎?再錄音。
乙:你再侮辱嘛!什麼錄音啊。
甲:你自己講說,啊,小人說的是啊(時間9分45秒),要告我公然侮辱啊,你是大官嗎?
乙:請問一下,剛剛…
甲:付2千元說要告人家。
乙:…告他公然侮辱嗎?
某人(聲音與丁不同):不知道ㄟ,那你去,你去…
乙:好。
甲:付2千元說要告人家,那個錄音帶…,電話錄音(不知何人說話)告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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