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上更(一),42,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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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更(一)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君瑞(原名陳聖賢)
選任辯護人 陳振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君瑞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4 年9 月12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君瑞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 年6 月12日執行羈押,至104年9月11 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審酌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9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真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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