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上訴,1912,201606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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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9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堅凱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律師
鐘烱錺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堅凱羈押期間,自民國一O五年七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高堅凱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2月4 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5年7 月3 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5年6月7 日訊問被告後,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7月4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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