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上訴,291,20150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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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孟川
選任辯護人 徐維良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孟川羈押期間,自民國一O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孟川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1月28日執行羈押,嗣於104年4月16日、6月18日經第1次、第2次延長羈押,至104年 8月27日,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本院於104年8月 4日訊問被告後,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8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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