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上訴,696,201508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6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丙宗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6 月4 日所
為第二審判決(104 年度上訴字第69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關於竊盜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丙宗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之該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