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抗,862,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862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86號,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聲請人魏高明就104年度聲字第1495號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惟該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4年5月29日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104年6月26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

聲請人於104年6月30日始聲請該案承辦法官迴避,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疑義、聲請本件3位推事迴避、撤銷原判決等狀」所載。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2項:「前條第2款情形(即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推事迴避。

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之規定,係指案件業已繫屬,尚未為裁判之宣告前,有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之情形而言。

若案件已為裁判之宣告,則該案件已無應為之行為,即無聲請法官迴避之實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47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聲請人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62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4年5月29日以104年度聲字第1495號裁定駁回聲請,該裁定業於104年6月26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等情,業據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

而聲請人係於104年6月30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該案(104年度聲字第1495號)承辦法官迴避,亦有「刑事聲明疑義、聲請本件3位推事迴避、聲請撤銷原判決等狀」上法院收狀戳章可稽。

則抗告人於104年度聲字第1495號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裁定審結後,始聲請該案承審法官迴避,自無聲請之實益。

原審裁定駁回其聲請,核無不合。

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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