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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依涵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林俊宏
扶助律師黃淑芳
扶助律師鄭凱鴻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依涵羈押期間,自民國105年7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謝依涵因涉犯強盜而故意殺人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又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4年12月2日執行羈押,並經2次延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本院訊問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7月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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