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2418,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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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麗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0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麗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李麗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其中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 所載犯罪日期103 年11月8 日應更正為103 年11月17日;

編號2、3 所載判決確定日期104 年6 月22日均應更正為104 年5月26日)。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後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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