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2446,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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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4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銘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銘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查受刑人魏銘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筆錄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故定其應執行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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