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2514,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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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熊太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9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熊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熊太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㈠字第17號判處有期徒刑8 年,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208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93年9 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7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熊太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㈠字第17號判處有期徒刑8 年,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208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93年9 月10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6 年4 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5 年12月25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7 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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