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2527,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5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煜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煜傑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參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林煜傑因強制性交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審理最後事實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真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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