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2609,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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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姚永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案號:104年執聲付字第1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姚永良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9月26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40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因假釋前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嗣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422號、第423號撤銷原判決罪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2年、1年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04年8月7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

惟同法第79條第1項亦規定「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查本件受刑人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40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自103年10月13日假釋出監,該假釋嗣並未經撤銷;

而受刑人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本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3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其後業經最高法院各以103年度台非字422號、第423號撤銷原確定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1年確定在案,有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406號裁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422號、第423號判決及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可稽。

三、徵之聲請人提出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件受刑人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10月,其入監日期為100年10月4日,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8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6月27日。

受刑人前經本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後,該假釋既未經撤銷,參諸上開規定,其所餘刑期以已執行論,現即無所謂「假釋中」之可言,本院自無從更依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付保護管束。

聲請人所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吳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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