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2637,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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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添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添漳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黃添漳因藏匿人犯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品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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