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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凱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凱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詹凱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是對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
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參。
三、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
又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增訂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及第3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3年度臺抗字第707號、第674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受刑人詹凱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7至17部分,業經最高法院分別以104年度臺上字第1229號、第1251號判決駁回上訴),均經確定在案,其中有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4、6)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5、7至17),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已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於「定刑聲請切結書」親自簽名捺印同意聲請定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參,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度為有期徒刑41年),其中⑴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58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3月、⑵附表編號7至1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4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⑶附表編號15至17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30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見卷附上開裁定、判決書),再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何俏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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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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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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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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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2年12月11日 │102年12月11日 │103年2月25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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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 │新北地檢103年度 │新北地檢103年度 │
│及案號 │毒偵字第73號 │毒偵字第73號 │毒偵字第16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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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 │103年度審訴字第 │103年度審訴字第 │
│事實審│ │485號 │485號 │789號 │
│ ├──┼────────┼────────┼────────┤
│ │判決│103年4月30日 │103年4月30日 │103年6月26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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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 │103年度審訴字第 │103年度審訴字第 │
│ │ │485號 │485號 │789號 │
│ ├──┼────────┼────────┼────────┤
│ │確定│103年5月6日 │103年5月6日 │103年7月21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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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 │
│ │第45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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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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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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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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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3年2月25日 │102年12月1日 │103年2月25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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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 │新北地檢102年度 │新北地檢102年度 │
│及案號 │毒偵字第1657號 │毒偵字第8110號 │毒偵字第81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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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 │103年度審訴字第 │103年度審訴字第 │
│事實審│ │789號 │1086號 │1086號 │
│ ├──┼────────┼────────┼────────┤
│ │判決│103年6月26日 │103年7月30日 │103年7月30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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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 │103年度審訴字第 │103年度審訴字第 │
│ │ │789號 │1086號 │1086號 │
│ ├──┼────────┼────────┼────────┤
│ │確定│103年7月21日 │103年9月1日 │103年9月1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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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 │
│ │第45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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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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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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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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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2年12月13日 │103年2月初 │102年12月28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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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 │新北地檢103年度 │新北地檢103年度 │
│及案號 │偵字第9695號 │偵字第9695號 │偵字第96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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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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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3433號 │3433號 │34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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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104年2月4日 │104年2月4日 │104年2月4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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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號│104年度臺上字第 │104年度臺上字第 │104年度臺上字第 │
│ │ │1229號 │1229號 │1229號 │
│ ├──┼────────┼────────┼────────┤
│ │確定│104年5月6日 │104年5月6日 │104年5月6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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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7至1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433號判│
│ │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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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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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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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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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3年1月29日 │103年1月30日 │103年2月14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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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 │新北地檢103年度 │新北地檢103年度 │
│及案號 │偵字第9695號 │偵字第9695號 │偵字第96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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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3433號 │3433號 │3433號 │
│ ├──┼────────┼────────┼────────┤
│ │判決│104年2月4日 │104年2月4日 │104年2月4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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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號│104年度臺上字第 │104年度臺上字第 │104年度臺上字第 │
│ │ │1229號 │1229號 │1229號 │
│ ├──┼────────┼────────┼────────┤
│ │確定│104年5月6日 │104年5月6日 │104年5月6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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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7至1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433號判│
│ │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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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3 │ 14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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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轉讓禁藥罪 │轉讓禁藥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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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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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2年12月17日 │102年12月20日 │102年11月28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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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 │新北地檢103年度 │新北地檢102年度 │
│及案號 │偵字第9695號 │偵字第9695號 │偵字第308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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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3433號 │3433號 │3301號 │
│ ├──┼────────┼────────┼────────┤
│ │判決│104年2月4日 │104年2月4日 │104年1月29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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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號│104年度臺上字第 │104年度臺上字第 │104年度臺上字第 │
│ │ │1229號 │1229號 │1251號 │
│ ├──┼────────┼────────┼────────┤
│ │確定│104年5月6日 │104年5月6日 │104年5月7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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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7至1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年│編號15至17所示之│
│ │度上訴字第34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罪,前經本院以 │
│ │刑10年6月。 │103年度上訴字第 │
│ │ │3301號判決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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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6 │ 17 │
├──────┼────────┼────────┤
│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
│ 犯罪日期 │102年11月29日 │102年11月30日 │
│ │ │ │
├──────┼────────┼────────┤
│偵查機關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 │新北地檢102年度 │
│及案號 │偵字第30827號 │偵字第30827號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3301號 │3301號 │
│ ├──┼────────┼────────┤
│ │判決│104年1月29日 │104年1月29日 │
│ │日期│ │ │
├───┼──┼────────┼────────┤
│ │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號│104年度臺上字第 │104年度臺上字第 │
│ │ │1251號 │1251號 │
│ ├──┼────────┼────────┤
│ │確定│104年5月7日 │104年5月7日 │
│ │日期│ │ │
├───┴──┼────────┴────────┤
│ 備 註 │編號15至1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 │
│ │年度上訴字第330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5年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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