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2702,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令楣
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1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令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王令楣因證券交易法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1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30日入監執行。

茲經法務部於104年8月21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4年8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