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2725,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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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富山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1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富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富山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聲字第253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於民國101年7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 8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 253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於101年 7月17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12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2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10月1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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