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德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1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德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德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3罪,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
而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4年8月14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是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為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之內部限制,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要旨及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133號裁判要旨參照),故附表編號2部分,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編號1、3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揆諸前開說明,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首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張德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 103.10.11 │ 103.06.29 │ 103.07.02 │
├───────┼────────┼────────┼────────┤
│偵查機關年度案│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基隆地檢103年度 │
│號 │毒偵字第2070號 │毒偵字第1291號 │毒偵字第1291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 │104 年度上訴字第│104 年度上訴字第│
│事│ │67 號 │382號 │382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 104.02.13 │ 104.03.24 │ 104.03.24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 │104年度上訴字第 │104年度上訴字第 │
│判│ │67號 │382號 │382號 │
│決├─────┼────────┼────────┼────────┤
│ │確定日期 │ 104.03.12 │ 104.03.24 │ 104.04.13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
├───────┼────────┼────────┼────────┤
│備 註│基隆地檢 104 年 │基隆地檢104 年度│基隆地檢104 年度│
│ │度執字第 969 號 │執字第 1456號 │執字第 1457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