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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119號
聲 請 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787號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本件,3位推事迴避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或聲請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
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自不應准許(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58號、96年度台抗字第389號、97年度台抗字第103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4年度聲字3787號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惟前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4日裁定駁回,有上開案號刑事裁定在卷可稽。
聲請人於同年月14日向本院聲請上開裁定之3位承審法官迴避,有聲請狀暨其上本院收文章所載日期附卷可查,本件聲請時該案既經本院審理終結而脫離繫屬,揆諸上開說明,自無刑事訴訟法第19條之適用,本院即無從為法官迴避之裁定,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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