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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建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095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民國102年4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於101 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1年9月7 日以101年度訴字第26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嗣經本院於101年12月28日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095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再經最高法院於102年4 月11日以102年度台上字第141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2年4月26日入監執行等情,有卷附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上開案件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2 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2月31日等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18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揆諸首開法條說明,本院審核上述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智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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