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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駱政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1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駱政欣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駱政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司法院院字第1846號解釋參照)。
本件受刑人所犯數罪,附表編號4 所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90 號判決為最後判決之法院,是該判決雖非受刑人所犯數罪最後確定之判決,惟揆之前引說明,本院自有管轄權。
又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復參酌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589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附表編號4 、5 曾經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790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2 月,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艷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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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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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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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4年4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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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3年1月13日 │102年9月10日 │103年4月30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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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臺北地檢103年度 │新北地檢102年度 │桃園地檢103年度 │
│年度及案 號 │毒偵字第348號 │毒偵字第6033號 │偵字第15520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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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 院 │ 臺北地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 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104年度上訴字第 │
│實│ │210號 │2419號 │295號 │
│審├────┼────────┼────────┼────────┤
│ │判決日期│103年4月22日 │103年11月11日 │104年4月8日 │
├─┼────┼────────┼────────┼────────┤
│確│ 法 院 │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104年度台上字第 │
│決│ │2877號 │2419號 │2418號 │
│ ├────┼────────┼────────┼────────┤
│ │判決確定│103年8月20日 │103年11月28日 │ 104年8月6日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案件 │ │ │ │
├──────┼────────┼────────┼────────┤
│ 備 註 │桃園地檢103年度 │桃園地檢104年度 │桃園地檢104年度 │
│ │執助字第2281號 │執助字第41號 │執字第11984號( │
│ ├────────┴────────┤接續執行) │
│ │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助字第41號(編號1│ │
│ │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發監 │ │
│ │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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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年2月 │有期徒刑16年11月│有期徒刑11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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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3年3月2日至103│103年3月15日 │103年6月17日 │
│ │年3月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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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3年度 │桃園地檢103年度 │桃園地檢103年度 │
│年度及案 號 │偵字第13771號 │偵字第13771號 │毒偵字第44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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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 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桃園地院 │
│後├────┼────────┼────────┼────────┤
│事│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 │104年度上訴字第 │104年度審訴字第 │
│實│ │790號 │790號 │418號 │
│審├────┼────────┼────────┼────────┤
│ │判決日期│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104年4月29日 │
├─┼────┼────────┼────────┼────────┤
│確│ 法 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 案 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 │104年度台上字第 │104年度台上字第 │
│決│ │2722號 │2722號 │3369號 │
│ ├────┼────────┼────────┼────────┤
│ │判決確定│104年9月10日 │104年9月10日 │104年11月5日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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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4054號(編號│桃園地檢104年度 │
│ │4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2月)(羈 │執字第16734號( │
│ │押213日)(接續執行) │接續執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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