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再,369,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369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何永盛
上列聲請人因水土保持法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279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

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意旨、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就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279號判決聲請再審,惟其再審聲請狀並未附具原判決繕本,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式有所違背,再審之聲請依法自不應准許。

從而,聲請人聲請再審,於法自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