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軍聲,22,2015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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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軍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昱宏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假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4年執聲付字第1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以101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並經本院102年度軍上字第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

於民國102年8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暨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相關判決書在卷可參。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芳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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