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附民,117,2015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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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17號
原 告 鄭秋香
被 告 謝晨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29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5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詳如附件)。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儀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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