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附民,231,2015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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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31號
原 告 鄭煥鑌
被 告 鄭煒立
鄒文霖
姜智勝
林建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200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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