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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上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庭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庭瑄
上列上訴人因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22號,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品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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