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附民上,62,201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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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上字第62號
上 訴 人 熊明生
即原告
被上訴人 林智華
即被告 韓國順
余天真
林金燕
張异騑
叢嘉愉(原名叢慧娟)
陳宇星
林品葇(原名林治綝)
萬慧敏
吳家霈
張珈瑛(原名張淨惠)
楊珮岑
馮淑芬
吳姵𦻊
連倢妘
廖梨君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熊明生因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智華等人詐欺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3 年11月28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280 號、100年度附民字第352號),提起上訴,茲查刑事部分業經原審法院分別以99年度易字第1438號、100年度易字第2609號、103年度簡字第2662號、103年度簡字第2663號、103年度簡字第2664號、103年度簡字第3246 號等刑事判決後,檢察官及上開被上訴人等均未上訴而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是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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