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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12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建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矚易字第2 號,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2日第一審判決(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7088 、29390、30000 號,100 年度偵緝字第1726、1727、17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倘其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但所敘述者非屬具體理由,仍屬不符上訴之法定程式,由第二審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判決駁回,不生定期命補正之問題。
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及第367條前段之規定自明。
且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
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法院受理案件,關於審查之順序,先程序、後實體。
倘於程序經審查結果,已不符合程序規定要件(如無審判權、管轄錯誤、未經合法告訴、被告已經死亡、無上訴權之人聲明上訴、上訴逾期、無具體理由等),即應逕為程序判決,無以實體判決之餘地,且不因訴訟進行之程度(包含訴訟已經辯論終結)而有異,亦非因進入調查或準備程序,而程序瑕疵即獲補正。
至於前審(第一審)判決是否違法(包含沒收之適法性),則非所問(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2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即被告黃建元(下稱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5 年5 月6 日形式上合法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略以:伊從未在檢察官所查獲地址從事詐欺取財之行為,伊在菲律賓時僅為學習,並未上手實際操作,伊從未對檢察官所舉證之被害人詐欺取財,何來有64罪?伊雖認識同案某些被告,但並未與之共事云云。
三、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與其他成年之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經由網路、登報及相互引介之途徑,組成跨境、分工精密且有組織之詐騙集團,相互謀議並分別在臺灣地區、大陸地區或菲律賓等地招募人員、申請銀行人頭帳戶、價購電腦及電信設備、設置工作機房,且由詐騙集團出資或自行出資購置機票,先後入境菲律賓從事跨境電信詐騙犯罪行為,詐騙集團成員分別承租位在菲律賓馬尼拉都會區阿拉棒市之512 、557 、908 號別墅及位在同都會區馬卡蒂市之銀河33號別墅、克拉克2301號別墅,再向當地電信公司申租九個不詳IP網路位址,透過網路技術更改電信詐騙機房之網路顯號設定,以此方式而偽裝為大陸地區公私部門之來電號碼。
實際詐騙方式則為:先由詐騙集團成員發話組成員啟動網路平臺自動撥號系統,群發「電話欠費」、「信用卡欠費」等項內容之詐騙語音封包傳予被害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遵從語音指示回撥,該回撥電話經由設定路徑接至詐騙機房,乃由詐騙集團話務組「第一線成員」接聽電話並佯裝為大陸地區電信局人員或銀行職員,向被害人謊稱尚有欠費未繳之問題,致被害人誤信電話遭人盜用或信用卡遭人盜刷,再行引導被害人向大陸地區公安人員報告,便將該通電話轉予詐騙集團話務組「第二線成員」接聽,詐騙集團話務組「第二線成員」即訛稱為大陸地區公安人員,佯為調查該盜用案件,詐稱「須將銀行款項依照規定匯款或提領,否則凍結被害人之財產甚或拘禁被害人之身體,倘若不想被凍結資產或被拘禁人身,則將個人資產提供大陸地區公安人員或依照規定匯款、提款」等情,續將電話轉予詐騙集團話務組「第三線成員」接聽,詐騙集團話務組「第三線成員」佯充大陸地區調查科或金融局人員,告知被害人需要設定兩組安全防護清查設置密碼而令被害人以提款機進行操作,待被害人聽從指示加以操作後,帳戶金錢便會轉入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詐騙集團話務組成員立刻透過SKYPE 、QQ等網路通訊軟體聯繫詐騙集團轉帳組、記帳組成員,詐騙集團轉帳組、記帳組成員隨即使用電腦進行網路銀行轉帳,乃將詐騙贓款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而將贓款分散至各人頭帳戶僅餘人民幣一萬元之海外當日可提領最高金額,遂通知詐騙集團取款組成員利用當地自動櫃員機提領一空。
每成功處理一筆贓款,話務組「第一線成員」可抽取約4 %之佣金,話務組「第二線成員」可抽取約7 %之佣金,話務組「第三線成員」可抽取約6 %之佣金,轉、記帳組及取款組成員可抽取約17%至20%不等之佣金,其餘款項扣除相關犯罪開銷或成本後即歸詐騙集團幹部所有。
上訴人經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強哥」引介加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期間加入詐騙集團,分工擔任下述分層施詐詐騙集團中「余宗奇話務集團」之「第二線成員」,而為詐欺取財之行為分擔。
俟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上訴人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上開方式成功詐騙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大陸地區人民,使其等誤信自己涉及洗錢、走私之不法而須將所持有之存款交予政府或檢察官監管,便依詐騙集團成員在電話中之指示辦理,而詐騙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財物得逞等犯罪事實,已依憑證人即同案被告余宗奇、陳亞任、李忠儒、劉慶聯、何鍾岳、陳光裕、林俊伊、鄒奇峰、莊兆善、劉貴雲、戴耀斌、張品鴻、吳翊楷、黃靖雯之證述、如附表一所示大陸地區被害人經公安人員詢問時所製作之書面陳述或所提出之自動櫃員機收據、銀行匯款收據等件、大陸地區公安人員所製作之「扣押銀行卡情況」明細表、上訴人之入出境紀錄、扣案之鄒奇峰帳冊及鄒奇峰等人筆記本等證據資料,詳述其調查、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並因認上訴人所辯其未實際從事詐騙工作云云不足採信;
且敘明上訴人於前往菲律賓參與詐騙集團犯行之初,曾短暫學習相關犯罪手法及取款事宜,惟其自承搭機前往菲律賓前,即已與「強哥」談妥相關條件,約定擔任詐騙集團成員,機票亦係詐騙集團代為負擔,應認其應允「強哥」之邀約並以「強哥」提供款項購買機票啟程前往菲律賓之際即已加入詐騙集團,縱其自身未即刻著手擔任詐騙工作,惟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各自分擔詐欺犯行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騙集團施詐被害人取得款項之目的,自應就其加入詐騙集團後,詐騙集團所為全部詐欺取財行為仍負共同詐欺之責任,無礙共同正犯之認定,應以其出境飛往菲律賓之時間為加入該詐欺集團時點,並以為警查獲之時點告終,上訴人與其他同應負擔此一範圍全部責任之詐騙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應成立共同正犯。
另說明上訴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於103 年6 月18日經修正公布,經新舊法比較後,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上訴人,乃適用修正前規定,論上訴人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且因刑法所定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無從認定立法者預設犯罪本質必有數同種類行為反覆實行,上訴人就如附表一所示之64位被害人遭受詐欺犯行,均係犯意各別且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復審酌上訴人正值盛年,不思正當營生,竟以參加電信詐騙集團圖牟不法利益,甚更遠赴菲律賓犯案,增加司法偵查之困難性,不斷利用被害人法律知識不足、易於相信偵查與司法機關之心理弱點,冒用大陸地區司法機關名義犯案,造成甚多被害人之財產損失,可見上訴人惡性非輕,斟酌被害人之損失金額不一,分別量處如原判決主文欄所示罪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復敘明本案在馬尼拉都會區馬卡蒂市銀河33號別墅所扣得之銀行卡、筆記本等物不予沒收之理由等旨。
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均已詳述其所憑證據、認定理由,並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
四、上訴人雖以前詞提起上訴,惟其僅係單純否認有原判決所認定之詐欺取財犯行,而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之採證有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之情事,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所稱「具體理由」,尚非相當,故其所提刑事聲明上訴狀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依其上訴意旨所述,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而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是所提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本案認定有罪部分之相關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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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遭詐欺│ 遭詐欺之事實經過 │被害人交付金│
│號│ │時間 │ │錢之時間及金│
│ │ │ │ │額(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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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黃進 │99年8 │該詐欺集團第一線成員假冒中國聯通工作人員│①於99年8 月│
│ │ │月30日│,於99年8 月30日上午8 時許撥打電話予黃進│ 30日上午10│
│ │ │至同年│,佯稱黃進電話欠費,並訛稱其身分可能遭冒│ 時分別匯款│
│ │ │8 月31│用,而轉接第二線假冒武漢市公安局刑偵處張│ 6 萬6 千、│
│ │ │日 │建之成員,詐稱黃進涉及金融洗錢案,再轉接│ 14萬8 千、│
│ │ │ │第三線假冒孫春之成員,以進行資金比對證明│ 2 千3 百、│
│ │ │ │其合法性為由,要求黃進匯款,致黃進因而陷│ 46萬、45萬│
│ │ │ │於錯誤,陸續匯款至指定帳戶,嗣黃進察覺受│ 元 │
│ │ │ │騙而報案。 │②於99年8 月│
│ │ │ │ │ 31日分別匯│
│ │ │ │ │ 款12萬4 千│
│ │ │ │ │ 、7 萬5 百│
│ │ │ │ │ 元 │
│ │ │ │ ├──────┤
│ │ │ │ │共計匯款132 │
│ │ │ │ │萬8 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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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甘越儀│99年10│該詐欺集團第一線成員假冒北京市人民法院工│於99年10月22│
│ │ │月22日│作人員,於99年10月22日下午2 時許撥打電話│日下午4 時匯│
│ │ │ │予甘越儀,佯稱其於光大銀行申辦之信用卡欠│款15007.22元│
│ │ │ │費,已遭起訴,並轉接第二線假冒公安局之工│ │
│ │ │ │作人員,該成員接聽後,復轉接第三線假冒技│ │
│ │ │ │術人員之成員,以封存被害人信用卡資金為由│ │
│ │ │ │,指示甘越儀匯款,致甘越儀因而陷於錯誤,│ │
│ │ │ │匯款至指定帳戶,嗣被害人查詢帳戶餘額,發│ │
│ │ │ │覺遭轉帳,始悉受騙而報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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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張獻瑞│99年10│該詐欺集團第一線成員假冒北京市公安局民警│於99年10月25│
│ │ │月25日│,於99年10月25日下午2 時許撥打電話予張獻│日下午4 時3 │
│ │ │ │瑞,佯稱其於福建省福州市工商銀行申辦之信│分匯款28812.│
│ │ │ │用卡欠費,並轉接第二線假冒福州市公安局經│34元 │
│ │ │ │濟犯罪調查科之成員,以清查張獻瑞之帳戶與│ │
│ │ │ │破獲之販毒案是否有資金往來為由,指示張獻│ │
│ │ │ │瑞匯款,致張獻瑞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 │
│ │ │ │帳戶,嗣張獻瑞查看自動櫃機交易明細列有帳│ │
│ │ │ │號及轉帳金額,始悉受騙而報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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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楊棣 │99年10│該詐欺集團於99年10月30日中午,先以電話語│於99年10月30│
│ │ │月30日│音詐欺楊棣銀行卡欠費,並以語音指示楊棣轉│日下午4 時28│
│ │ │ │接至該集團假冒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工作│分匯款8213.8│
│ │ │ │人員之第一線成員,佯稱其信用卡欠款,並轉│8 元 │
│ │ │ │接第二線假冒福州市台江分局經濟犯罪偵查科│ │
│ │ │ │姜警官之成員,詐稱楊棣涉販毒案,將凍結楊│ │
│ │ │ │棣銀行帳戶,再轉接第三線假冒主任楊容之成│ │
│ │ │ │員,以優先清查楊棣帳戶為由,要求楊棣將所│ │
│ │ │ │有存款存入指定帳戶,致楊棣因而陷於錯誤,│ │
│ │ │ │匯款至指定帳戶,嗣被害人知悉受騙而報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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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陸建新│99年10│該詐欺集團於99年10月30日下午2 時30分許,│於99年10月30│
│ │ │月30日│先以電話語音詐欺陸建新有法院傳票未領取,│日下午3 時12│
│ │ │ │再以語音指示陸建新轉接至該集團假冒北京市│分匯款20912.│
│ │ │ │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之第一線成員,向│34元 │
│ │ │ │陸建新佯稱其於福建省福州市工商銀行城東支│ │
│ │ │ │行申辦之信用卡欠費,已遭起訴,並為其轉接│ │
│ │ │ │第二線假冒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經濟│ │
│ │ │ │犯罪稽查大隊警官周大行之成員,詐稱陸建新│ │
│ │ │ │涉販毒案,需將其存款匯入指定帳戶進行清查│ │
│ │ │ │,並將電話轉接第三線假冒福州市公證處之成│ │
│ │ │ │員,以辦理手續為由,致陸建新因而陷於錯誤│ │
│ │ │ │,匯款至指定帳戶,嗣被害人撥打福州公安局│ │
│ │ │ │查證,始悉受騙而報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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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馬韵文│99年11│該詐欺集團第一線成員假冒北京市第一中級人│①於99年11月│
│ │ │月1 日│民法院工作人員,於99年11月1 日下午3 時許│ 1 日下午4 │
│ │ │至同年│撥打電話予馬韵文,佯稱其於福建省福州市工│ 時58分匯款│
│ │ │11月2 │商銀行城東支行申辦之信用卡欠費,並為其轉│ 9712.34 元│
│ │ │日 │接第二線假冒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成員,以馬│②於99年11月│
│ │ │ │韵文涉嫌信用卡詐欺案,需進行清查為由,致│ 2 日下午2 │
│ │ │ │馬韵文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嗣馬│ 時8 分匯款│
│ │ │ │韵文查詢其銀行帳戶,始悉受騙而報案。 │ 20812.34元│
│ │ │ │ ├──────┤
│ │ │ │ │共計匯款3052│
│ │ │ │ │4.68元 │
│ │ │ │ │(筆錄中加入│
│ │ │ │ │匯款手續費,│
│ │ │ │ │故共計為3059│
│ │ │ │ │2.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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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喬遷 │99年11│該詐欺集團於99年11月3 日下午3 時許,先以│①於99年11月│
│ │ │月3日 │電話語音詐欺喬遷信用卡透支,需至法院領取│ 4 日分別匯│
│ │ │至同年│傳票,並以語音指示喬遷轉接至該集團假冒法│ 款41萬元、│
│ │ │11月9 │院工作人員之第一線成員,向喬遷佯稱其在福│ 14萬、280 │
│ │ │日 │建泉州光大銀行申辦之信用卡欠費,復指示喬│ 萬、100 萬│
│ │ │ │遷撥打110 轉接假冒泉州市公安局警察「趙進│ 元 │
│ │ │ │」、警官「王剛」之第二線成員接聽,佯稱喬│②於99年11月│
│ │ │ │遷涉及走私、洗錢案,因可能係個人身分信息│ 5日分別匯 │
│ │ │ │洩露,將對其財產進行保全,繼而給予喬遷一│ 款120萬、 │
│ │ │ │組電話號碼,令其於同年11月4 日早上9 時自│ 80萬、60萬│
│ │ │ │行撥打電話與假冒檢察官之第三線成員聯繫,│ 、70萬、50│
│ │ │ │該第三線成員遂以調查被害人資金為由,指示│ 萬、9萬、2│
│ │ │ │喬遷至中國銀行以其名義申辦帳戶,開通網路│ 萬7千元 │
│ │ │ │銀行,並告知其銀行卡密碼;嗣喬遷完成上開│③於99年11月│
│ │ │ │指示,該第三線成員再撥打電話予喬遷,以保│ 8 日分別匯│
│ │ │ │全喬遷海外資金為由,要求喬遷依指示匯款,│ 款4 萬3 千│
│ │ │ │致喬遷因而陷於錯誤,陸續依詐騙集團話務組│ 、24萬元 │
│ │ │ │成員之指示,而於右開時間匯款,其中部分款│④於99年11月│
│ │ │ │項則經轉至附表二編號21、附表二編號22帳戶│ 9 日分別匯│
│ │ │ │。 │ 款500 萬元│
│ │ │ │ ├──────┤
│ │ │ │ │共計匯款1355│
│ │ │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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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馮燕香│99年11│該詐欺集團於99年11月6 日下午3 時20分許,│於99年11月6 │
│ │ │月6 日│先以電話語音詐欺馮燕香領取法院傳票,並以│日匯款67900 │
│ │ │ │語音指示馮燕香轉接該集團第一線假冒北京市│元 │
│ │ │ │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佯稱其在深圳市│ │
│ │ │ │交通銀行福田支行申辦之信用卡欠費,現遭銀│ │
│ │ │ │行起訴,構成經濟犯罪,並轉接第二線假冒深│ │
│ │ │ │圳市公安局警官王俊之成員,訛稱馮燕香涉嫌│ │
│ │ │ │販毒案,將凍結其名下帳戶資金,再轉接第三│ │
│ │ │ │線假冒林檢察官之成員,以對被害人個人帳戶│ │
│ │ │ │進行清查保護設定為由,指示馮燕香匯款,致│ │
│ │ │ │馮燕香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 │
│ │ │ │戶,嗣被害人查詢銀行帳戶發覺遭轉帳,始悉│ │
│ │ │ │受騙而報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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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馬因明│99年11│該詐欺集團第一線成員假冒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於99年11月7 │
│ │ │月7 日│民法院工作人員,於99年11月7 日上午8 時許│日中午12時30│
│ │ │ │撥打電話予馬因明,佯稱其於福州市申辦之工│分、下午3 時│
│ │ │ │商銀行卡惡意透支,將凍結被害人財產,並留│3 分,分別匯│
│ │ │ │下咨詢電話,令馬因明撥打該電話予該集團第│款27萬、5 萬│
│ │ │ │二線假冒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分局民警之成員,│2 千元 │
│ │ │ │該成員以馬因明涉販毒案為由,要求馬因明將├──────┤
│ │ │ │存款存入指定帳戶,致馬因明因而陷於錯誤,│共計匯款32萬│
│ │ │ │陸續匯款27萬元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5 萬2 │2 千元 │
│ │ │ │千元至戶名黃江妹、帳號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 號帳戶,嗣被害人撥打福州市公安局│ │
│ │ │ │電話,始悉受騙而報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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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高羽 │99年11│該詐欺集團於99年11月8 日下午2 時許,先以│於99年11月8 │
│ │ │月8 日│電話語音詐欺高羽有傳票,並以語音指示高羽│日下午4 時28│
│ │ │ │轉接電話至該集團第一線假冒北京市第一中級│分匯款10812.│
│ │ │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之成員,佯稱高羽於福建省│34元 │
│ │ │ │福州市工商銀行申辦之信用卡欠費,已遭起訴│ │
│ │ │ │,並為高羽轉接第二線假冒福建省福州市公安│ │
│ │ │ │局之成員接聽,迨第二線成員聽完高羽講述後│ │
│ │ │ │,再為其轉接第三線假冒福州市台江分局經濟│ │
│ │ │ │犯罪偵查大隊之成員,以高羽涉販毒案,需進│ │
│ │ │ │行清查為由,要求高羽將其存款匯入指定帳戶│ │
│ │ │ │,致高羽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 │
│ │ │ │帳戶,嗣高羽匯款完畢察覺可疑而報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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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張朴遠│99年11│該詐欺集團第一線成員假冒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於99年11月10│
│ │ │月10日│民檢察院工作人員,於99年11月10日上午11時│日下午1時57 │
│ │ │ │45分許撥打電話予張朴遠,佯稱其於深圳招商│分匯款12512.│
│ │ │ │銀行申辦之信用卡欠費,遭銀行起訴,若不還│34元 │
│ │ │ │款將遭法院強制執行,並轉接第二線假冒深圳│ │
│ │ │ │市公安分局經偵隊值班民警李杰之成員,訛稱│ │
│ │ │ │張朴遠涉嫌洗錢,需凍結其帳戶進行調查,但│ │
│ │ │ │可申請暫緩凍結及公正清查,再轉接第三線假│ │
│ │ │ │冒專案調查組陳檢察官之成員,該成員詢問張│ │
│ │ │ │朴遠行動電話號碼後,撥打其行動電話,以清│ │
│ │ │ │查其帳戶為由,指示張朴遠匯款,致張朴遠因│ │
│ │ │ │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嗣被│ │
│ │ │ │害人察覺受騙而報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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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毛騰淑│99年11│該詐欺集團第一線成員假冒北京市中級人民法│①於99年11月│
│ │ │月10日│院工作人員,於99年11月10日上午9 時許撥打│ 10日下午1 │
│ │ │至同年│電話予毛騰淑,假意通知其領取傳票,並轉接│ 時、下午4 │
│ │ │11月11│第二線假冒深圳市公安局刑警李浩之成員,訛│ 時5,分 │
│ │ │日 │稱毛騰淑涉嫌販毒案,將凍結其財產,再轉接│ 別匯款40萬│
│ │ │ │第三線假冒檢察院張勇之成員,該成員以監管│ 、25萬元 │
│ │ │ │毛騰淑資金為由,指示毛騰淑匯款,致毛騰淑│②於99年11月│
│ │ │ │因而陷於錯誤,陸續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 11日下午2 │
│ │ │ │,嗣毛騰淑向中級人民法院查證,始悉受騙而│ 時匯款12萬│
│ │ │ │報案。 │ 6 千元 │
│ │ │ │ ├──────┤
│ │ │ │ │共計匯款77萬│
│ │ │ │ │6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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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鄧韵倫│99年11│該詐欺集團第一線成員假冒法院工作人員,於│於99年11月11│
│ │ │月11日│99年11月11日下午2 時許撥打電話予鄧韵倫,│日下午3 時44│
│ │ │ │佯稱其申辦之交通銀行信用卡欠費,並將電話│分匯款40300.│
│ │ │ │轉接第二線假冒深圳市公安局警察之成員接聽│12元 │
│ │ │ │,詐稱鄧韵倫涉嫌販毒,以需對其銀行卡進行│ │
│ │ │ │清查保護設定為由,指示鄧韵倫匯款,致鄧韵│ │
│ │ │ │倫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 │
│ │ │ │嗣鄧韵倫返家,上網查詢「清查保護設定」意│ │
│ │ │ │義,始知受騙而報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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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李曄 │99年11│該詐欺集團第一線成員假冒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於99年11月11│
│ │ │月11日│,於99年11月11日下午2 時許,撥打電話予李│日分別匯款64│
│ │ │ │曄,佯稱其在深圳交通銀行辦理之信用卡透支│56.32 元、 │
│ │ │ │,將被法院凍結銀行帳戶,進行強制執行,並│401.23 元 │
│ │ │ │將該通電話轉接第二線假冒深圳市公安局曹警├──────┤
│ │ │ │官之成員接聽,先假意讓李曄查詢其銀行帳戶│共匯款 │
│ │ │ │是否正常,再表示請其上司說明,隨即第三線│6857.55 元 │
│ │ │ │假冒前開上司之成員撥打電話予李曄,以查詢│ │
│ │ │ │李曄銀行帳戶是否正常為由,致李曄因而陷於│ │
│ │ │ │錯誤,以英文界面操作ATM ,陸續匯款至詐騙│ │
│ │ │ │集團指定帳戶,嗣同日晚間9 時許,被害人經│ │
│ │ │ │銀行通知,始知受騙而報案。 │ │
├─┼───┼───┼────────────────────┼──────┤
│15│董春茹│99年11│該詐欺集團於99年11月11日上午10時先以電話│於99年11月11│
│ │ │月11日│語音詐欺董春茹,有第一中級法院之傳票,並│日匯款1萬元 │
│ │ │ │以語音指示董春茹轉接至該集團第一線假冒北│ │
│ │ │ │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之成員,佯稱│ │
│ │ │ │董春茹於福建省福州市城東支行申辦之信用卡│ │
│ │ │ │透支欠費,並為其轉接第二線假冒公安局警官│ │
│ │ │ │陳松之成員,以董春茹涉嫌販毒案,需查核其│ │
│ │ │ │名下所有資產,再轉接第三線假冒公安局主任│ │
│ │ │ │之成員,該成員遂以清查董春茹帳戶,防止資│ │
│ │ │ │金凍結為由,致董春茹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 │
│ │ │ │詐騙集團指定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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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侯廣禹│99年11│該詐欺集團第一線成員假冒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於99年11月11│
│ │ │月11日│民法院工作人員,於99年11月11日上午8 時許│日中午12時20│
│ │ │ │撥打電話予侯廣禹,佯稱其信用卡欠費,需到│分匯款49988.│
│ │ │ │法院領取傳票,並詐稱侯廣禹可能個人信息洩│74元 │
│ │ │ │露,而轉接第二線假冒深圳市公安局工作人員│ │
│ │ │ │之成員,訛稱侯廣禹涉嫌洗錢案,需凍結其存│ │
│ │ │ │款,但可申請資金保護,再轉接第三線假冒上│ │
│ │ │ │開第二線成員上級之成員,以對侯廣禹財產進│ │
│ │ │ │行保護為由,指示侯廣禹匯款,致侯廣禹因而│ │
│ │ │ │陷於錯誤,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嗣被害│ │
│ │ │ │人察覺受騙而報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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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鄭玉子│99年11│該詐欺集團第二線成員假冒深圳市公安局工作│於99年11月11│
│ │ │月11日│人員,於99年11月11日下午1 時許撥打電話予│日匯款49827.│
│ │ │ │鄭玉子,佯稱其在深圳市申辦之信用卡,涉販│12元 │
│ │ │ │毒洗錢案件,因被害人為朝鮮族人,無法聽懂│ │
│ │ │ │該成員所述事情,隨即由另一說韓文之詐欺集│ │
│ │ │ │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鄭玉子,假冒深圳市公安局│ │
│ │ │ │工作人員,以韓語訛稱其涉嫌犯罪,再以配合│ │
│ │ │ │調查為由,指示鄭玉子匯款,致鄭玉子因而陷│ │
│ │ │ │於錯誤,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嗣被害人│ │
│ │ │ │察覺受騙而報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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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劉素良│99年11│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深圳市公安局工作人員,│於99年11月12│
│ │ │月12日│於99年11月12日上午9 時許,撥打電話予劉素│日中午12時54│
│ │ │ │良,佯稱被害人身分遭冒用,以其名義開設之│分匯款49988.│
│ │ │ │銀行帳戶遭惡意透支,並以保全其資金為由,│77元 │
│ │ │ │致劉素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詐騙集團指│ │
│ │ │ │定帳戶,嗣被害人知悉受騙而報案。 │ │
├─┼───┼───┼────────────────────┼──────┤
│19│鄭玉 │99年11│該詐欺集團第一線成員假冒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於99年11月12│
│ │ │月12日│民法院工作人員,於99年11月12日下午1 時許│日下午3時8分│
│ │ │ │撥打電話予鄭玉,佯稱鄭玉涉嫌詐欺,需到法│匯款11312.34│
│ │ │ │院領傳票,並將電話轉接第二線假冒福州市公│元 │
│ │ │ │安局工作人員之成員,詐稱鄭玉於福州工商銀│ │
│ │ │ │行辦理之信用卡欠費,且涉嫌信用卡詐欺,旋│ │
│ │ │ │為鄭玉轉接至第三線假冒福州市公安局經偵大│ │
│ │ │ │隊江濤之成員,以鄭玉涉嫌詐欺案,需對其銀│ │
│ │ │ │行帳戶進行保護為由,指示鄭玉匯款,致鄭玉│ │
│ │ │ │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嗣│ │
│ │ │ │鄭玉查詢帳戶,始悉受騙而報案。 │ │
├─┼───┼───┼────────────────────┼──────┤
│20│王麗明│99年11│該詐欺集團第一線成員假冒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於99年11月12│
│ │ │月12日│民法院工作人員,於99年11月12日上午11時撥│日下午2時2分│
│ │ │ │打電話予王麗明,佯稱其申辦之信用卡欠費,│匯款5萬元 │
│ │ │ │並轉接第二線假冒公安局警官陳松之成員,訛│ │
│ │ │ │稱王麗明涉嫌販毒洗錢案,並為其轉接第三線│ │
│ │ │ │假冒公安局主任之成員,以查核王麗明名下財│ │
│ │ │ │產為由,指示王麗明操作ATM 英文介面,致王│ │
│ │ │ │麗明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 │
│ │ │ │,嗣王麗明撥打第一中級法院電話查證,始悉│ │
│ │ │ │受騙而報案。 │ │
├─┼───┼───┼────────────────────┼──────┤
│21│王慈 │99年11│該詐欺集團第一線成員假冒北京市朝陽區第一│於99年11月14│
│ │ │月14日│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於99年11月14日上午│日下午1時35 │
│ │ │ │9 時許撥打電話予王慈,佯稱其身分遭冒用,│分、下午2時 │
│ │ │ │以其名義在深圳交通銀行福田支行申辦之信用│36分,分別匯│
│ │ │ │卡透支,並為王慈轉接第二線假冒深圳市公安│款49921.21、│
│ │ │ │局李強之成員,以王慈涉嫌販毒案件,需對其│49988元 │
│ │ │ │帳戶核查,再以清查保護王慈資金安全為由,├──────┤
│ │ │ │指示王慈匯款,致王慈因而陷於錯誤,陸續於│共匯款99909 │
│ │ │ │右開時間匯款至詐詐騙集團指定帳戶。 │元 │
│ │ │ │ │(註:其中一│
│ │ │ │ │張即下午2時 │
│ │ │ │ │這張交易明細│
│ │ │ │ │表不甚清晰,│
│ │ │ │ │依筆錄及肉眼│
│ │ │ │ │推斷為下午2 │
│ │ │ │ │時36分,匯款│
│ │ │ │ │49988元,但 │
│ │ │ │ │筆錄中王慈係│
│ │ │ │ │稱其匯款10 │
│ │ │ │ │萬元) │
├─┼───┼───┼────────────────────┼──────┤
│22│閆美春│99年11│該詐欺集團第一線成員假冒北京市第一中級法│於99年11月14│
│ │ │月14日│院工作人員,於99年11月14日上午9 時許,佯│日中午11時30│
│ │ │ │稱閆美春申辦之信用卡欠費,需領取傳票,並│分、12時44分│
│ │ │ │轉接第二線假冒深圳公安局工作人員之成員,│,分別匯款3 │
│ │ │ │該成員以凍結被害人帳戶存款為由,指示閆美│萬、1 萬5 千│
│ │ │ │春匯款,致閆美春陷於錯誤,匯款至詐騙集團│元 │
│ │ │ │指定帳戶,嗣被害人知悉受騙而報案。 ├──────┤
│ │ │ │ │共計匯款4萬5│
│ │ │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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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華錦州│99年11│該詐欺集團於99年11月14日上午9 時許,先以│於99年11月14│
│ │ │月14日│電話語音詐欺華錦州於深圳交通銀行福田支行│日中午11時23│
│ │ │ │辦理之信用卡欠費,將於下午強制執行,再以│分匯款13812.│
│ │ │ │語音指示華錦州轉接該集團第一線假冒諮詢人│34元 │
│ │ │ │員,以咨詢為由,取得華錦州之身分證號碼及│ │
│ │ │ │行動電話號碼,隨即轉接第二線假冒深圳市公│ │
│ │ │ │安局刑警隊王警官之成員,訛稱華錦州涉嫌販│ │
│ │ │ │毒案,要求其至ATM 依指示辦理清查設定,致│ │
│ │ │ │華錦州陷於錯誤,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 │
├─┼───┼───┼────────────────────┼──────┤
│24│吳涵 │99年11│該詐欺集團於99年11月14日上午10時30分許,│於99年11月14│
│ │ │月14日│先以電話語音詐欺吳涵領取法院傳票,再以語│日中午12時29│
│ │ │ │音指示轉接該集團第一線假冒北京市第一中級│分匯款11612.│
│ │ │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之成員,佯稱吳涵在深圳市│12元 │
│ │ │ │福田區交通銀行申辦之信用卡欠費,逾期未還│ │
│ │ │ │款,並轉接第二線假冒深圳市公安局工作人員│ │
│ │ │ │之成員,訛稱吳涵涉嫌販毒、洗錢案,要求吳│ │
│ │ │ │涵將帳戶存款轉至指定之安全帳戶保管,致吳│ │
│ │ │ │涵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 │
│ │ │ │嗣被害人查詢銀行帳戶資料,始悉受騙而報案│ │
│ │ │ │。 │ │
├─┼───┼───┼────────────────────┼──────┤
│25│楊安 │99年11│該詐欺集團99年11月15日上午10時許,先以電│於99年11月15│
│ │ │月15日│話語音詐欺楊安如不領取傳票將被強制扣款,│日上午10時35│
│ │ │ │再以語音指示楊安轉接至該集團假冒北京市第│分匯款17312.│
│ │ │ │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之第一線成員,向楊安佯│34元 │
│ │ │ │稱其身分遭冒用,以其名義在深圳交通銀行福│ │
│ │ │ │田支行開設之銀行帳戶遭惡意透支,並為其轉│ │
│ │ │ │接第二線假冒深圳公安局刑警隊王強警官之成│ │
│ │ │ │員,以清查設定楊安銀行帳戶為由,致楊安因│ │
│ │ │ │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 │
│ │ │ │,嗣被害人知悉受騙而報案。 │ │
├─┼───┼───┼────────────────────┼──────┤
│26│肖鳳英│99年11│該詐欺集團第二線成員假冒深圳市公安局警察│於99年11月15│
│ │ │月15日│姜俊,佯稱肖鳳英於深圳市福田區交通銀行申│日上午10時43│
│ │ │ │辦之信用卡,涉嫌販毒洗錢案,並詐稱其身分│分匯款49912.│
│ │ │ │可能遭冒用,轉接第三線假冒周警官之成員,│13元 │
│ │ │ │以配合調查,並對其資金做清查保護設定為由│ │
│ │ │ │,指示肖鳳英匯款,致肖鳳英因而陷於錯誤,│ │
│ │ │ │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 │ │
├─┼───┼───┼────────────────────┼──────┤
│27│後曉淮│99年11│該詐欺集團第一線成員假冒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於99年11月17│
│ │ │月17日│民法院執行廳工作人員,於99年11月17日上午│日匯款80萬元│
│ │ │ │10時許撥打電話予後曉淮,佯問後曉淮為何已│ │
│ │ │ │發三次傳票乃未報到,並轉接第二線假冒深圳│ │
│ │ │ │市公安局民警之成員,佯稱後曉淮之帳戶涉嫌│ │
│ │ │ │販毒案,再轉接第三線假冒深圳市檢察院張勇│ │
│ │ │ │之成員,以防止後曉淮帳戶凍結為由,要求其│ │
│ │ │ │匯款至指定帳戶,致後曉淮陷於錯誤,匯款至│ │
│ │ │ │詐騙集團指定帳戶,嗣被害人撥打深圳公安局│ │
│ │ │ │電話查證,始悉受騙而報案。 │ │
├─┼───┼───┼────────────────────┼──────┤
│28│李春菊│99年11│該詐欺集團第一線成員假冒北京市第一中級法│於99年11月17│
│ │ │月17日│院工作人員,於99年11月17日上午11時許撥打│日下午2 時49│
│ │ │ │電話予李春菊,佯稱其為洗錢詐欺案之被告,│分、下午3 時│
│ │ │ │並轉接第二線假冒深圳公安局工作人員之成員│26分,分別匯│
│ │ │ │,以配合調查案件為由,指示李春菊匯款至指│款49912.12、│
│ │ │ │定帳戶,致李春菊因而陷於錯誤,陸續匯款至│49912.12元 │
│ │ │ │詐騙集團指定帳戶,嗣被害人查詢銀行帳戶餘├──────┤
│ │ │ │額,始悉受騙而報案。 │共計匯款9982│
│ │ │ │ │4.24元 │
├─┼───┼───┼────────────────────┼──────┤
│29│周先平│99年11│該詐欺集團第二線成員假冒深圳市公安局工作│於99年11月17│
│ │ │月17日│人員,於99年11月17日下午4 時許撥打周先平│日下午5 時54│
│ │ │ │之行動電話,佯稱其申辦之信用卡欠費,訛稱│分匯款7921.2│
│ │ │ │其身分可能遭冒用,將為周先平查詢,隨後詐│1 元 │
│ │ │ │稱周先平涉販毒案,以配合調查為由,指示周│ │
│ │ │ │先平匯款至指定帳戶,致周先平因而陷於錯誤│ │
│ │ │ │,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嗣被害人察覺受│ │
│ │ │ │騙而報案。 │ │
├─┼───┼───┼────────────────────┼──────┤
│30│陳秀雲│99年11│該詐欺集團第一線成員假冒北京市朝陽區第一│於99年11月17│
│ │ │月17日│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於99年11月17日上午│日下午1 時38│
│ │ │ │10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陳秀雲,佯稱其在深圳│分匯款49989.│
│ │ │ │市涉信用卡詐欺案,通知被害人至法院領取傳│73元 │
│ │ │ │票,並轉接第二線假冒深圳市公安局民警羅平│ │
│ │ │ │之成員,以保全陳秀雲財產為由,令其先至工│ │
│ │ │ │商銀行辦理新儲蓄卡,再將其活期存款存至該│ │
│ │ │ │儲蓄卡,隨即陳秀雲接獲第三線假冒深圳市檢│ │
│ │ │ │察院羅平上級之成員電話,以設定防火牆為由│ │
│ │ │ │,指示陳秀雲匯款,致陳秀雲因而陷於錯誤,│ │
│ │ │ │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 │ │
├─┼───┼───┼────────────────────┼──────┤
│31│陳炳凱│99年11│該詐欺集團第一線成員假冒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於99年11月17│
│ │ │月17日│民法院工作人員,於於99年11月17日上午10時│日下午1 時14│
│ │ │ │許撥打電話予陳炳凱,佯稱其在深圳市交通銀│分匯款10812.│
│ │ │ │行申辦之信用卡欠費,將凍結其銀行所有存款│10元 │
│ │ │ │,並轉接第二線假冒深圳市公安局經偵隊工作│ │
│ │ │ │人員之成員,訛稱陳炳凱涉嫌販毒案,要求陳│ │
│ │ │ │炳凱將其存款存入指定帳戶進行調查,並詢問│ │
│ │ │ │其行動電話號碼,由第三線假冒承辦該案之北│ │
│ │ │ │京法院法官撥打被害人行動電話,指示陳炳凱│ │
│ │ │ │匯款,致陳炳凱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詐騙集│ │
│ │ │ │團指定帳戶。 │ │
├─┼───┼───┼────────────────────┼──────┤
│32│王淑英│99年11│該詐欺集團第一線成員假冒石景山人民法院工│於99年11月19│
│ │ │月19日│作人員女,於99年11月19日上午8 時45分許撥│日中午12時7 │
│ │ │ │打電話予王淑英,佯稱其於福建省福州市工商│分匯款35857.│
│ │ │ │銀行城東支行申辦之信用卡欠費,並為其轉接│34元 │
│ │ │ │第二線假冒福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經偵科警官│ │
│ │ │ │周大行之成員,訛稱王淑英涉嫌販毒洗錢案,│ │
│ │ │ │並轉接第三線假冒公安局主任之成員,該成員│ │
│ │ │ │以優先進行調查王淑英資金為由,致王淑英因│ │
│ │ │ │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 │ │
├─┼───┼───┼────────────────────┼──────┤
│33│倪士春│99年11│該詐欺集團第一線成員假冒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99年11月19│
│ │ │月19日│工作人員,於99年11月19日上午9 時許撥打電│日下午5時匯 │
│ │ │ │話予倪士春,佯稱其在深圳市申辦之信用卡欠│款20萬元 │
│ │ │ │費,並轉接第二線假冒深圳市公安局工作人員│ │
│ │ │ │之成員,訛稱可幫倪士春凍結審查帳戶,復轉│ │
│ │ │ │接第三線假冒法院工作人員之成員,要求被害│ │
│ │ │ │人將存款匯至指定帳戶進行保護,致倪士春因│ │
│ │ │ │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嗣被│ │
│ │ │ │害人返家察覺受騙而報案。 │ │
├─┼───┼───┼────────────────────┼──────┤
│34│陸剛 │99年11│該詐欺集團於99年11月20日上午8 時10分許,│於99年11月20│
│ │ │月20日│先以電話語音詐欺陸剛有傳票未領取,再以語│日匯款39512.│
│ │ │ │音指示陸剛轉接該集團第一線假冒北京市第一│34元 │
│ │ │ │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廳工作人員之成員,佯│ │
│ │ │ │稱福建省福州市工商銀行城東支行起訴其信用│ │
│ │ │ │卡欠費,將強制執行陸剛之財產,並轉接第二│ │
│ │ │ │線假冒福州市公安局經濟偵查科警官之成員,│ │
│ │ │ │訛稱陸剛涉嫌犯罪,需凍結其帳戶進行調查,│ │
│ │ │ │復轉接第三線假間審計科楊主任之成員,以進│ │
│ │ │ │行調查為由,致陸剛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詐│ │
│ │ │ │騙集團指定帳戶,嗣該第三線假冒楊主任之成│ │
│ │ │ │員再指示陸剛重覆轉帳,為其察覺受騙而報案│ │
│ │ │ │。 │ │
├─┼───┼───┼────────────────────┼──────┤
│35│魯文嬌│99年11│該詐欺集團第一線成員假冒石景山區法院工作│於99年11月21│
│ │ │月21日│人員,於99年11月21日中午12時許撥打電話予│日下午1時44 │
│ │ │ │魯文嬌,佯稱其身分遭冒用,以其名義在深圳│分匯款20912.│
│ │ │ │交通銀行福田支行申辦之信用卡欠費,並將電│12元 │
│ │ │ │話轉接第二線假冒深圳福田分局民警之成員接│ │
│ │ │ │聽,以配合販毒洗錢案調查為由,指示魯文嬌│ │
│ │ │ │匯款,致魯文嬌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詐騙集│ │
│ │ │ │團指定帳戶,嗣魯文嬌查詢其銀行帳戶,始悉│ │
│ │ │ │受騙而報案。 │ │
├─┼───┼───┼────────────────────┼──────┤
│36│周勇杰│99年11│該詐欺集團第一線成員假冒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於99年11月21│
│ │ │月21日│民法院工作人員,於99年11月21日下午2 時30│日下午3 時30│
│ │ │ │分許,佯稱周勇杰在深圳市交通銀行福田支行│分匯款49913.│
│ │ │ │申辦之信用卡欠費,並轉接第二線假冒深圳市│12元 │
│ │ │ │公安局工作人員之成員,訛稱周勇杰涉嫌販毒│ │
│ │ │ │洗錢案,將凍結其所有銀行資金及股票帳戶,│ │
│ │ │ │復轉接第三線假冒檢察官徐永之成員,以清查│ │
│ │ │ │保護設定,避免凍結資金為由,指示周勇杰匯│ │
│ │ │ │款,致周勇杰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詐騙集團│ │
│ │ │ │指定帳戶。 │ │
├─┼───┼───┼────────────────────┼──────┤
│37│趙翠明│99年11│該詐欺集團第一線成員詐稱趙翠明信用卡欠費│於99年11月24│
│ │ │月24日│,轉接第二線成員訛稱其個人信息洩露而涉案│日下午5時37 │
│ │ │ │為由,致趙翠明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詐騙集│分匯款8608.0│
│ │ │ │團指定帳戶,嗣被害人察覺受騙而報案。 │9元 │
├─┼───┼───┼────────────────────┼──────┤
│38│鄭麗平│99年11│該詐欺集團第一線成員假冒北京市第一中級人│①於99年11月│
│ │ │月27日│民法院工作人員,於99年11月27日上午11時許│27日匯款5000│
│ │ │至同年│撥打電話予鄭麗平,佯稱其於福州市工商銀行│元部分欠缺單│
│ │ │12月11│申辦之信用卡欠費,將強制執行鄭麗平之財產│據,不予列入│
│ │ │日 │,並轉接第二線假冒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分局經│②於99年12月│
│ │ │ │濟犯罪偵查科警官劉祥之成員,詐稱鄭麗平涉│6 日匯款2000│
│ │ │ │嫌犯罪,再轉接第三線假冒警官楊容之成員,│0 元 │
│ │ │ │以調查鄭麗平名下財產為由,指示鄭麗平匯款│③於99年12月│
│ │ │ │,致鄭麗平因而陷於錯誤,陸續於右開時間匯│8日匯款20000│
│ │ │ │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嗣鄭麗平經家人告知│元 │
│ │ │ │,始悉受騙而報案。 │④於99 年12 │
│ │ │ │ │月10日匯款18│
│ │ │ │ │000 元 │
│ │ │ │ │⑤於99年12月│
│ │ │ │ │11日匯款1200│
│ │ │ │ │0元 │
│ │ │ │ ├──────┤
│ │ │ │ │共匯款75000 │
│ │ │ │ │元 │
├─┼───┼───┼────────────────────┼──────┤
│39│雷寶印│99年11│該詐欺集團第二線成員假冒上海公安局之工作│於99年11月29│
│ │ │月29日│人員,於99年11月29日上午9 時許撥打電話予│日下午4時24 │
│ │ │ │雷寶印,佯稱其在上海申辦之信用卡欠費,並│分、下午4時 │
│ │ │ │轉接第三線假冒檢察院工作人員之成員,訛稱│51分,分別匯│
│ │ │ │雷寶印涉嫌販毒案,要求其先至銀行辦理2 張│款49989.31、│
│ │ │ │銀行卡,再將其存款轉帳至該2 張銀行卡設定│49989.31元 │
│ │ │ │保護,致雷寶印因而陷於錯誤,陸續匯款至詐├──────┤
│ │ │ │騙集團指定帳戶,嗣被害人查覺受騙而報案。│共計匯款9997│
│ │ │ │ │8.62元 │
├─┼───┼───┼────────────────────┼──────┤
│40│王曉軍│99年12│該詐欺集團第一線成員假冒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於99年12月1 │
│ │ │月1日 │民法院工作人員劉洁君,於99年12月1 日上午│日上午11時50│
│ │ │ │8 時許撥打電話予王曉軍,佯稱其於福建省福│分匯款17612.│
│ │ │ │州市工商銀行城東支行申辦之工商銀行卡欠費│34元 │
│ │ │ │,將強制執行王曉軍之財產,並轉接第二線假│ │
│ │ │ │冒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刑治科之成員,詐稱其│ │
│ │ │ │涉販毒洗錢案,再轉接第三線假冒專案組楊容│ │
│ │ │ │之成員,以核查王曉軍財產為由,指示王曉軍│ │
│ │ │ │匯款,致王曉軍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詐騙集│ │
│ │ │ │團指定帳戶,嗣其查詢其銀行帳戶,始悉受騙│ │
│ │ │ │而報案。 │ │
├─┼───┼───┼────────────────────┼──────┤
│41│景彥銘│99年12│該詐欺集團第一線成員假冒法院工作人員,於│於99年12月1 │
│ │ │月1日 │99年12月1 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予景彥銘,│日中午12時40│
│ │ │ │佯稱其於福建省福州市申辦之信用卡欠費,並│分匯款3200元│
│ │ │ │轉接第二線假冒福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員之成員│ │
│ │ │ │,該成員要求景彥銘將存款轉至福州市公安局│ │
│ │ │ │帳號進行財產保護,指示被害人匯款,致景彥│ │
│ │ │ │銘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 │
├─┼───┼───┼────────────────────┼──────┤
│42│劉寶琛│99年12│該詐欺集團第一線成員冒名孫建,於99年12月│於99年12月5 │
│ │ │月4日 │4 日上午10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劉寶琛,佯稱│日上午10時12│
│ │ │至同年│劉寶琛於上海市光大銀行申辦信用卡欠費,逾│分匯款48912.│
│ │ │12月5 │期未還,遭上海市黃埔區人民檢察院起訴,並│33元 │
│ │ │日 │轉接第二線冒名姚衛民之成員,訛稱被害人涉│ │
│ │ │ │嫌洗錢案,指示被害人先於同日下午4 時許在│ │
│ │ │ │工商銀行申辦工商卡,並將賣出之國債資金存│ │
│ │ │ │入其工商銀行卡,再指示被害人於翌日匯款,│ │
│ │ │ │致劉寶琛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 │
│ │ │ │帳戶,嗣被害人查詢銀行帳戶,察覺受騙而報│ │
│ │ │ │案。 │ │
├─┼───┼───┼────────────────────┼──────┤
│43│韋勇 │99年12│該詐欺集團於99年12月6 日中午12時許,先以│於99年12月6 │
│ │ │月6日 │電話語音詐欺韋勇欠繳電話費,並以語音指示│日下午2 時38│
│ │ │ │韋勇轉接該集團第一線假冒電話營業廳工作人│分、下午5 時│
│ │ │ │員之成員,佯稱韋勇欠繳電話費,並訛稱其身│4 分,分別匯│
│ │ │ │分可能遭冒用,將報派出所備案,由派出所與│款4513.74 、│
│ │ │ │其聯絡,約過3 分鐘,第二線假冒廣西欽州派│2239.21元 │
│ │ │ │出所警官吳正鋒之成員撥打電話予韋勇,詐稱├──────┤
│ │ │ │韋勇涉嫌洗錢,需上報警察廳進行調查,其後│共計匯款6752│
│ │ │ │約過2 分鐘,第三線假冒警察廳之成員撥打電│.95元 │
│ │ │ │話予被害人,以韋勇涉嫌洗錢,需將其存款轉│ │
│ │ │ │帳至指定帳戶進行調查為由,致韋勇因而陷於│ │
│ │ │ │錯誤,陸續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嗣被害│ │
│ │ │ │人查覺受騙而報案。 │ │
├─┼───┼───┼────────────────────┼──────┤
│44│張永泰│99年12│該集團第一線成員假冒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工│於99年12月7 │
│ │ │月7 日│作人員,於99年12月7 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日下午4 時31│
│ │ │ │予張永泰,佯稱其於上海工商銀行申辦之信用│分匯款10821.│
│ │ │ │卡欠費,逾期未還,遭銀行聲請強制執行,並│51元 │
│ │ │ │轉接第二線假冒上海市公安局警官馬志強之成│ │
│ │ │ │員,訛稱張永泰涉嫌販毒、金融詐欺案,其銀│ │
│ │ │ │行帳戶將被凍結,復轉接第三線假冒檢察官之│ │
│ │ │ │成員,要求被害人申請監管加密業務,指示張│ │
│ │ │ │永泰匯款,致張永泰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詐│ │
│ │ │ │騙集團指定帳戶,嗣前開第三線成員令被害人│ │
│ │ │ │撕毀列印之交易明細表,被害人察覺受騙而報│ │
│ │ │ │案。 │ │
├─┼───┼───┼────────────────────┼──────┤
│45│遲迎結│99年12│該詐欺集團第一線成員假冒中級人民法院工作│於99年12月9 │
│ │ │月9日 │人員,於99年12月9 日9 時許撥打電話予遲迎│日上午11時40│
│ │ │ │結,佯稱其於上海工商寓德支行申辦之信用卡│分匯款6000元│
│ │ │ │欠費,涉及刑事案件,並轉接第二線假冒警官│ │
│ │ │ │李雄之成員,該成員詢問情形後,再轉接第三│ │
│ │ │ │線假冒許法官之成員,以被害人將存款及現金│ │
│ │ │ │匯至指定帳戶即可結案為由,指示遲迎結匯款│ │
│ │ │ │,致遲迎結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詐騙集團指│ │
│ │ │ │定帳戶。 │ │
├─┼───┼───┼────────────────────┼──────┤
│46│司蘭寶│99年12│該詐欺集團第一線成員假冒中級人民法院工作│於99年12月13│
│ │ │月13日│人員,於99年12月13日下午1 時20分許撥打電│日匯款25422.│
│ │ │ │話予司蘭寶,佯稱其在上海光大銀行黃埔支行│33元 │
│ │ │ │申辦之信用卡欠費,令被害人撥打021110轉接│ │
│ │ │ │第二線假冒黃埔公安分局民警之成員,訛稱司│ │
│ │ │ │蘭寶涉銀行行長詐欺案,以申請加密監管業務│ │
│ │ │ │為由,將電話轉接第三線假冒負責該案檢察官│ │
│ │ │ │姚衛民之成員,該成員以加密監管為由,指示│ │
│ │ │ │被害人先將其交通銀行信用卡內現金轉至被害│ │
│ │ │ │人新申辦之工商銀行靈通卡內,再指示被害人│ │
│ │ │ │操作ATM 匯款,致司蘭寶陷於錯誤,匯款至詐│ │
│ │ │ │騙集團指定帳戶,嗣被害人查詢靈通卡餘額,│ │
│ │ │ │始悉受騙而報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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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王立芹│99年12│該詐欺集團第一線成員假冒南京市中級人民法│於99年12月14│
│ │ │月14日│院工作人員,於99年12月14日上午8 時30分許│日上午10時匯│
│ │ │ │撥打電話予王立芹,佯稱其申辦之交通銀行信│款1 萬元 │
│ │ │ │用卡欠費,法院將強制執行,並保護被害人資│ │
│ │ │ │金為由,要求被害人將存款轉帳至指定帳戶,│ │
│ │ │ │致王立芹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 │
│ │ │ │帳戶,嗣被害人返家上網查詢,始悉受騙而報│ │
│ │ │ │案。 │ │
├─┼───┼───┼────────────────────┼──────┤
│48│夏漢梅│99年12│該詐欺集團第一線成員假冒法院工作人員,於│於99年12月15│
│ │ │月15日│99年12月15日上午9 時許撥打電話予夏漢梅,│日中午12時18│
│ │ │ │佯稱其信用卡欠費,遭上海市黃埔區光大銀行│分匯款41911 │
│ │ │ │起訴,並令被害人撥打9 轉接第二線假冒上海│元 │
│ │ │ │市黃埔公安局孫姓民警之成員,該成員訛稱被│ │
│ │ │ │害人涉嫌洗錢案,以進行加密監管,免除凍結│ │
│ │ │ │被害人帳戶資金為由,套取被害人相關資訊,│ │
│ │ │ │隨後由第三線假冒檢察官之成員撥打被害人之│ │
│ │ │ │行動電話,詐稱監管夏漢梅資金,指示其匯款│ │
│ │ │ │,致夏漢梅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詐騙集團指│ │
│ │ │ │定帳戶,嗣被害人向銀行工作人員查詢帳戶,│ │
│ │ │ │始悉受騙而報案。 │ │
├─┼───┼───┼────────────────────┼──────┤
│49│陳萍 │99年12│該詐欺集團第一線成員假冒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於99年12月17│
│ │ │月17日│民法院工作人員,於99年12月17日下午1 時15│日下午4 時30│
│ │ │ │分許撥打電話予陳萍,佯稱其在上海招商銀行│分匯款99822 │
│ │ │ │申辦之信用卡欠費,法院將強制執行,並令其│元 │
│ │ │ │撥打110 轉接第二線假冒上海市公安局黃埔分│ │
│ │ │ │局經偵隊長孫建平之成員,該成員訛稱被害人│ │
│ │ │ │涉嫌詐欺案,並轉接第三線假冒檢察院檢察官│ │
│ │ │ │之成員,以加密監管帳戶為由,令被害人先在│ │
│ │ │ │工商銀行辦理2 張牡丹靈通卡,並將其存款10│ │
│ │ │ │萬元存入前開2 張靈通卡,再指示被害人操作│ │
│ │ │ │ATM ,致陳萍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詐騙集團│ │
│ │ │ │指定帳戶,嗣被害人查詢銀行帳戶,始悉受騙│ │
│ │ │ │而報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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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馬馳 │99年12│該詐欺集團於99年12月17日中午12時許,先以│①於99年12月│
│ │ │月17日│電話語音詐欺馬馳領取傳票,並以語音指示轉│ 18日匯款11│
│ │ │至同年│接該集團第一線假冒法院工作人員之成員,佯│ 萬3千元 │
│ │ │12月19│稱其於上海工商銀行申辦之信用卡欠費,並轉│②於99年12月│
│ │ │日 │接第二線假冒上海徐匯區公安局警官馬志強之│ 19日分別匯│
│ │ │ │成員,該成員詢問被害人行動電話號碼後,隨│ 款9萬、20 │
│ │ │ │即由第二線假冒警官陸雲生之成員聯繫被害人│ 萬元 │
│ │ │ │,詐稱被害人招商銀行帳戶涉嫌洗錢案,並說│ │
│ │ │ │明該案將移交檢察院,稍後即由第三線假冒陳├──────┤
│ │ │ │檢察官之成員以監管被害人銀行帳戶為由,先│共計匯款40萬│
│ │ │ │指示被害人將其招商銀行電子證書網路銀行換│3千元 │
│ │ │ │為U 盾網路銀行,並令被害人告知該密碼;於│ │
│ │ │ │同年月18日上午,前開假冒陳姓檢察官之第三│ │
│ │ │ │線成員撥打被害人行動電話,以銀監會無法監│ │
│ │ │ │管被害人之招商銀行卡為由,令被害人申辦新│ │
│ │ │ │建設銀行卡及建設網路銀行,並存入11.3萬元│ │
│ │ │ │;於同年月19日上午,被害人接獲第三線假冒│ │
│ │ │ │銀監會女主任方思洋之電話,以被害人招商銀│ │
│ │ │ │行帳戶再次匯入68萬元贓款為由,要求被害人│ │
│ │ │ │再行繳交9 萬元保證金,而指示被害人匯款;│ │
│ │ │ │於同年月19日下午1 時許,被害人再次接獲前│ │
│ │ │ │開假冒陳姓檢察官之第三線成員電話,以被害│ │
│ │ │ │人招商銀行曾向國外匯款160 萬元,要求被害│ │
│ │ │ │人再次繳交20萬元保證金,而指示被害人於同│ │
│ │ │ │年月19日下午2 時許,在家中透過其招商網路│ │
│ │ │ │銀行轉帳20萬元,致馬馳因而陷於錯誤,陸續│ │
│ │ │ │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嗣被害人查詢其建│ │
│ │ │ │設銀行帳戶,發覺遭轉帳,始悉受騙而報案。│ │
├─┼───┼───┼────────────────────┼──────┤
│51│吳丹 │99年12│該詐欺集團第一線成員假冒北京市第一中級法│於99年12月18│
│ │ │月18日│院工作人員,於99年12月18日上午8 時30分許│日中午12時遭│
│ │ │ │撥打電話予吳丹,佯稱其於福州市申辦之信用│轉帳10400 元│
│ │ │ │卡欠費,應至法院領取傳票,並轉接第二線假│ │
│ │ │ │冒福州市公安局警官之成員,訛稱被害人涉嫌│ │
│ │ │ │販毒案,以配合調查為由,指示被害人至建設│ │
│ │ │ │銀行開通手機銀行服務,致吳丹因而陷於錯誤│ │
│ │ │ │,開通手機銀行服務,並按該第二線成員要求│ │
│ │ │ │設定密碼,嗣被害人返家後,以電話查詢銀行│ │
│ │ │ │帳戶,發覺遭轉帳10400 元至詐騙集團指定帳│ │
│ │ │ │戶始知受騙而報案。 │ │
├─┼───┼───┼────────────────────┼──────┤
│52│裴淑平│99年12│該詐欺集團於99年12月18日下午2 時許,先以│於99年12月18│
│ │ │月18日│電話語音詐欺裴淑平信用卡欠費,並以語音指│日晚間6時59 │
│ │ │ │示裴淑平轉接該詐欺集團第一線假冒北京市石│分、晚間7時3│
│ │ │ │景山中級法院工作人員之成員,佯稱其身分遭│分、晚間7時6│
│ │ │ │冒用,在上海市光大銀行黃浦支行申辦信用卡│分,分別匯款│
│ │ │ │欠費,並建議被害人報案,而轉接第二線假冒│49911、49911│
│ │ │ │山海黃埔公安局孫建平之成員,訛稱被害人之│、49911元 │
│ │ │ │身分證遭人利用申辦信用卡,並讓被害人撥打│ │
│ │ │ │168 轉接第三線假冒上海人民法院姚衛民之成├──────┤
│ │ │ │員,以保護被害人資產為由,指示被害人匯款│共計匯款1497│
│ │ │ │,致裴淑平因而陷於錯誤,陸續匯款至詐騙集│33元 │
│ │ │ │團指定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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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劉金娟│99年12│該詐欺集團於99年12月18日上午,先以電話語│於99年12月21│
│ │ │月18日│音詐欺劉金娟信用卡欠費,將遭法院強制執行│日匯款8萬4千│
│ │ │至同年│,再以語音指示劉金娟轉接該集團第一線假冒│元 │
│ │ │12月21│法院工作人員之成員,佯稱其於南京交通銀行│ │
│ │ │日 │申辦之信用卡欠費,並轉接第二線假冒警察之│ │
│ │ │ │成員,訛稱被害人涉嫌洗錢,並轉接第三線假│ │
│ │ │ │冒負責該案之檢察官之成員,指示被害人先將│ │
│ │ │ │其8 萬多元存款存入同一張銀行卡內,再以設│ │
│ │ │ │定密碼保護進行調查、繳交保釋金為由,指示│ │
│ │ │ │劉金娟匯款,致劉金娟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 │
│ │ │ │詐騙集團指定帳戶。 │ │
├─┼───┼───┼────────────────────┼──────┤
│54│劉淑香│99年12│該詐欺集團於99年12月19日上午9 時許,先以│於99年12月19│
│ │ │月19日│電話語音詐欺劉淑香領取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日匯款6550元│
│ │ │ │傳票,並以語音指示劉淑香轉接第一線假冒第│ │
│ │ │ │一中級法院工作人員之成員,佯稱劉淑香信用│ │
│ │ │ │卡欠費,並轉接第二線假冒福州公安局台江分│ │
│ │ │ │局經濟科之成員,訛稱劉淑香涉嫌信用卡詐欺│ │
│ │ │ │,要求被害人將帳戶存款轉至指定之安全帳戶│ │
│ │ │ │保管,致劉淑香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詐騙集│ │
│ │ │ │團指定帳戶,嗣劉淑香返家撥打前開男子電話│ │
│ │ │ │無法接通,始悉受騙而報案。 │ │
├─┼───┼───┼────────────────────┼──────┤
│55│林亞 │99年12│該詐欺集團第二線成員假冒南京市公安局工作│於99年12月19│
│ │ │月19日│人員,於99年12月19日中午12時許撥打電話予│日下午3時15 │
│ │ │ │林亞,佯稱林亞涉及一起案件,需檢察官對其│分匯款25312.│
│ │ │ │資金設定保護,隨後由第三線假冒康檢察官之│12元 │
│ │ │ │成員撥打被害人電話,以對被害人資金設定保│ │
│ │ │ │護,防止凍結為由,指示被害人匯款,致林亞│ │
│ │ │ │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嗣│ │
│ │ │ │被害人接獲工商銀行簡訊通知轉帳訊息,始悉│ │
│ │ │ │受騙而報案。 │ │
├─┼───┼───┼────────────────────┼──────┤
│56│邵勝英│99年12│該詐欺集團第一線成員假冒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99年12月19│
│ │ │月19日│工作人員,於99年12月19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日中午12時28│
│ │ │ │話予邵勝英,佯稱其於南京市交通銀行申辦之│分、中午12時│
│ │ │ │信用卡欠費,將遭強制執行,因當事人否認該│36分、中午12│
│ │ │ │情事,而表示會轉由公安局與其聯繫,隨後由│時54分、下午│
│ │ │ │第二線假冒南京市公安局警官之成員撥打被害│1 時,分別匯│
│ │ │ │人電話,訛稱被害人涉嫌洗錢案,需凍結其資│款4999.12 、│
│ │ │ │金,再轉接第三線冒名唐老師之成員,指示被│44812.12、60│
│ │ │ │害人先將存款存入被害人之工商卡,再按指示│12.12 、3332│
│ │ │ │匯款,致邵勝英因而陷於錯誤,陸續匯款至詐│1元 │
│ │ │ │騙集團指定帳戶。 ├──────┤
│ │ │ │ │共計匯款8914│
│ │ │ │ │4.36元 │
├─┼───┼───┼────────────────────┼──────┤
│57│尹君瑞│99年12│該詐欺集團於99年12月19日上午9 時27分許先│於99年12月19│
│ │ │月19日│以電話語音詐欺尹君瑞信用卡欠費,將遭強制│日下午4時36 │
│ │ │ │執行,再以語音指示尹君瑞轉接該集團第一線│分匯款50,000│
│ │ │ │假冒法院工作人員之成員,佯稱其在上海光大│元 │
│ │ │ │銀行申辦之信用卡欠費,並建議被害人如係身│ │
│ │ │ │分遭冒用,應報案,而令被害人撥打110 轉接│ │
│ │ │ │第二線假冒警官之成員,訛稱被害人個人信息│ │
│ │ │ │洩露,並以對被害人銀行資金加密保護為由,│ │
│ │ │ │指示被害人先將其存款存入新申辦之銀行卡中│ │
│ │ │ │,再操作ATM ,致尹君瑞因而陷於錯誤,匯款│ │
│ │ │ │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嗣被害人察覺受騙而報│ │
│ │ │ │案。 │ │
├─┼───┼───┼────────────────────┼──────┤
│58│呂征 │99年12│該詐欺集團第一線成員假冒北京市第一人民法│於99年12月20│
│ │ │月20日│院工作人員,於99年12月20日上午10時許撥打│日分別匯款11│
│ │ │ │電話予呂征,佯稱其身分遭冒用,在外地申辦│211 、19000 │
│ │ │ │之信用卡盜刷1 萬多元未還,法院將追究責任│元 │
│ │ │ │,並建議被害人報案,而轉接第二線假冒上海├──────┤
│ │ │ │公安局人員之成員,該成員遂要求被害人繳交│共計匯款3021│
│ │ │ │5 萬元保證金,隨後由第三線假冒法院工作人│1元 │
│ │ │ │員之成員聯繫被害人,並指示被害人匯款,致│ │
│ │ │ │呂征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 │
│ │ │ │,嗣被害人撥打電話予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並│ │
│ │ │ │查詢銀行帳戶確認,始悉受騙而報案。 │ │
├─┼───┼───┼────────────────────┼──────┤
│59│康艷紅│99年12│該詐欺集團第二線成員假冒南京市公安局偵查│①於99年12月│
│ │ │月20日│員,於99年12月20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予康│ 20日晚間7 │
│ │ │至同年│艷紅,佯稱其涉嫌洗錢案件,以繳交保證金至│ 時匯款10萬│
│ │ │12月22│指定帳戶為由,指示被害人匯款,致康艷紅因│ 元 │
│ │ │日 │而陷於錯誤,陸續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②於99年12月│
│ │ │ │ │ 22日上午10│
│ │ │ │ │ 時30分匯款│
│ │ │ │ │ 2萬元 │
│ │ │ │ ├──────┤
│ │ │ │ │共計匯款12萬│
│ │ │ │ │元 │
├─┼───┼───┼────────────────────┼──────┤
│60│林玉蘭│99年12│該詐欺集團第一線成員假冒北京市法院工作人│①99年12月21│
│ │ │月21日│員,於99年12月21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予林│ 日匯款11萬│
│ │ │至同年│玉蘭,佯稱其申辦之信用卡欠費,應到法院領│ 元 │
│ │ │12月22│取傳票,並轉接第二線假冒福州市公安局警官│②於99年12月│
│ │ │日 │孫建平之成員,訛稱被害人涉及販毒洗錢案,│ 22日匯款1 │
│ │ │ │將凍結其名下財產,再轉接第三線假冒檢察官│ 萬3千8百 │
│ │ │ │之成員,以暫緩凍結被害人帳戶資金為由,指│ 元 │
│ │ │ │示被害人匯款,致林玉蘭因而陷於錯誤,陸續├──────┤
│ │ │ │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 │共計匯款12萬│
│ │ │ │ │3千8百元 │
├─┼───┼───┼────────────────────┼──────┤
│61│肖翠琴│99年12│該詐欺集團第一線成員假冒福州法院工作人員│於99年12月21│
│ │ │月21日│,於99年12月21日下午1 時10分許撥打電話予│日分別匯款53│
│ │ │ │肖翠琴,佯稱其申辦之信用卡欠費,並轉接第│1.30、6651.2│
│ │ │ │二線假冒福州市公安局孫警官之成員,訛稱肖│0元 │
│ │ │ │翠琴涉嫌洗錢案,再轉接第三線假冒楊主任之├──────┤
│ │ │ │成員,以對被害人帳戶進行安全保護為由,指│共計匯款7182│
│ │ │ │示肖翠琴匯款,致肖翠琴因而陷於錯誤,匯款│.50元 │
│ │ │ │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 │ │
├─┼───┼───┼────────────────────┼──────┤
│62│胡純 │99年12│該詐欺集團於99年12月22日下午3 時許,先以│於99年12月22│
│ │ │月22日│電話語音詐欺胡純有北京市中級法院傳票,再│日匯款5萬元 │
│ │ │ │以語音指示胡純轉接該集團第一線假冒北京市│ │
│ │ │ │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之成員,佯稱胡純│ │
│ │ │ │於南京招商銀行申辦之信用卡欠費,已遭銀行│ │
│ │ │ │起訴,並轉接第二線假冒南京公安局陳浩之成│ │
│ │ │ │員,訛稱胡純個人信息遭人利用販毒、洗錢,│ │
│ │ │ │需凍結其名下所有帳戶進行調查,再轉接第三│ │
│ │ │ │線假冒檢察官之成員,以胡純需將其存款匯入│ │
│ │ │ │指定帳戶進行核查為由,致胡純因而陷於錯誤│ │
│ │ │ │,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嗣胡純匯款完畢│ │
│ │ │ │察覺受騙而報案。 │ │
├─┼───┼───┼────────────────────┼──────┤
│63│周梅玲│99年12│該詐欺集團於99年12月22日下午2 時許,先以│於99年12月22│
│ │ │月22日│電話語音通知周梅玲領取傳票,再以語音指示│日匯款13萬3 │
│ │ │ │周梅玲轉接至該集團第一線假冒北京市第一中│千1百元 │
│ │ │ │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之之成員,佯稱周梅玲於│ │
│ │ │ │福州工商銀行申辦之信用卡欠費,已遭銀行起│ │
│ │ │ │訴,並轉接第二線假冒福州公安局工作人員之│ │
│ │ │ │成員,訛稱周梅玲個人信息遭人利用申辦信用│ │
│ │ │ │卡,涉及大宗金融案件,如欲撤銷銀行起訴,│ │
│ │ │ │需先公證,將其存款百分之80轉帳至福州公安│ │
│ │ │ │局監管帳戶監管資金為由,致周梅玲因而陷於│ │
│ │ │ │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64│楊艷艷│99年12│該詐欺集團於99年12月25日下午2 時許,先以│於99年12月25│
│ │ │月25日│電話語音詐欺楊艷艷信用卡欠費,再以語音指│日分別匯款20│
│ │ │ │示楊艷艷轉接第二線假冒上海公安局黃埔分局│700、4000元 │
│ │ │ │警官之成員,佯稱其涉涉嫌犯罪,需監管楊艷├──────┤
│ │ │ │艷帳戶,,要求楊艷艷將帳戶存款轉至指定之│共計匯款2470│
│ │ │ │安全帳戶,致楊艷艷因而陷於錯誤,陸續匯款│0元 │
│ │ │ │至指定帳戶,嗣被害人轉帳後,察覺受騙而報│ │
│ │ │ │案。 │ │
└─┴───┴───┴────────────────────┴──────┘
附表二:本案認定有罪部分之上訴人犯罪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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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前往菲律賓及返臺之出入境時間│被害人及人數│卷 頁 所 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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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3 月12日至99年5 月21日、 │如附表一所示│⑴上訴人於原審中之陳述(│
│99年6 月10日至99年6 月25日、 │共64位被害人│ 見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審│
│99年7 月11日至99年8 月4 日、 │ │ 判筆錄)。 │
│99年8 月14日至99年10月4 日、 │ │⑵上訴人之入出境資料(見│
│99年10月14日至99年12月29日 │ │ 偵字第18548 號卷四第 │
│ │ │ 196-197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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