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上易,351,2016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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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國豪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易字第35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定有明文。

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國豪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加重竊盜既遂、未遂等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之案件。

茲上訴人對本院就前述竊盜罪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朱瑞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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