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上易,400,2016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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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佳政
選任辯護人 張義閏律師
謝清昕律師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所宣示之判
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00號判決所載之陪席法官黃翰義應更正為曾淑華。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 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參與陪席之法官為曾淑華,誤載為黃翰義,與審判程序筆錄所載不符,爰按上揭說明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瓊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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