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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聲字第3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志明因詐欺等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原聲請書附表有關宣告刑減刑與否,夾雜不分,另偵查案號、犯罪時間及判決確定日期之記載,有諸多謬誤之處,爰重新編排、更正如附表所載)。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參。
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與次數,附表編號1 至8 部分,前經本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9 部分,前經本院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本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9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附表:受刑人陳志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幣制:新臺幣)┌──────┬──────────┬──────────┬──────────┐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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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詐欺(共7罪) │詐欺(共26罪) │詐欺(共17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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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各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各有期徒刑6月。 │各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
│ │期徒刑6 月。 │(如易科罰金,以1 千│期徒刑5 月。 │
│ │(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1日。 ) │(如易科罰金,以1 千│
│ │元折算1日。 ) │ │元折算1日。 ) │
├──────┼──────────┼──────────┼──────────┤
│犯罪日期 │95年10月至96年7月間 │95年10月至96年7月間 │95年10月至96年7月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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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臺北地檢署96年度偵字│臺北地檢署96年度偵字│臺北地檢署96年度偵字│
│案號 │第21698 號等 │第21698 號等 │第21698 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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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 │102年度金上訴字第 │102年度金上訴字第 │102年度金上訴字第 │
│實│ │59號 │59號 │59號 │
│審├────┼──────────┼──────────┼──────────┤
│ │判決日期│103年8月27日 │103年8月27日 │103年8月27日 │
├─┼────┼──────────┼──────────┼──────────┤
│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 │102 年度金上訴字第59│102 年度金上訴字第59│102 年度金上訴字第59│
│決│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103年8月27日 │103年8月27日 │103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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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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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詐欺(共40罪) │詐欺(共13罪) │詐欺(共23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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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各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各有期徒刑4月。 │各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
│ │期徒刑4 月。 │(如易科罰金,以1 千│期徒刑3 月。 │
│ │(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1日。 ) │(如易科罰金,以1 千│
│ │元折算1日。 ) │ │元折算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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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95年10月至96年7月間 │95年10月至96年7月間 │95年10月至96年7月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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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臺北地檢署96年度偵字│臺北地檢署96年度偵字│臺北地檢署96年度偵字│
│案號 │第21698 號等 │第21698 號等 │第21698 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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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 │102年度金上訴字第 │102年度金上訴字第 │102年度金上訴字第 │
│實│ │59號 │59號 │59號 │
│審├────┼──────────┼──────────┼──────────┤
│ │判決日期│103年8月27日 │103年8月27日 │103年8月27日 │
├─┼────┼──────────┼──────────┼──────────┤
│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 │102 年度金上訴字第59│102 年度金上訴字第59│102 年度金上訴字第59│
│決│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103年8月27日 │103年8月27日 │103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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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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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詐欺(共15罪) │違反公司法 │詐欺(共86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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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各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有期徒刑4月。 │各有期徒刑3 月減為有│
│ │期徒刑2 月。 │(如易科罰金,以1 千│期徒刑1 月15日。 │
│ │(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1日。 ) │(如易科罰金,以2 千│
│ │元折算1日。 ) │ │元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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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95年10月至96年7月間 │96年8月間 │95年7 月1 日至95年11│
│ │ │ │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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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臺北地檢署96年度偵字│臺北地檢署96年度偵字│臺北地檢署96年度偵字│
│案號 │第21698 號等 │第21698 號等 │第2265 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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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 │102年度金上訴字第 │102年度金上訴字第 │98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
│實│ │59號 │59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3年8月27日 │103年8月27日 │102年8月30日 │
├─┼────┼──────────┼──────────┼──────────┤
│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 │102 年度金上訴字第59│104 年度台上字第642 │98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
│決│ │號 │號 │ │
│ ├────┼──────────┼──────────┼──────────┤
│ │確定日期│103年8月27日 │104年3月12日 │102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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