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軍上重更(一),2,20170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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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軍上重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麟凱
選任辯護人 李念祖律師
林俊宏律師
黃致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有關羈押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定有明文。

被告甲○○之案件既在第三審上訴中,則有關延長羈押之處分,自應由第二審法院即本院依法裁定之,合先敘明。

二、被告因涉犯殺人等罪嫌,歷經原審判處罪刑暨定應執行刑為死刑,由本院維持原審判決,駁回檢察官及被告之上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殺人、強制性交殺人等罪,又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規定,於民國106年2 月20日裁定羈押,至106 年5 月1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本院訊問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5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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