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上易,1185,2016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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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1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信崇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易字第728 號,中華民國105 年3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3712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信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明文。

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信崇於105 年4 月11日收受判決正本後,不服原審判決,於105 年4 月19日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惟其所提之刑事聲請上訴狀並未敘明上訴理由,僅泛稱:上訴理由另具狀補陳等語,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揆諸上開說明,應命王崇信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於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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