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上訴,1311,2016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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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3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良靜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 月11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21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載不服原判決之結果,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理由狀容後補呈等語,未敘述詳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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