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上訴,2051,20170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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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205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宗翰
選任辯護人 陳怡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殺人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宗翰羈押期間,自民國106年5月19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何宗翰(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情形(前開第3款業於106年4月26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19日執行羈押,前經3次延長羈押,至106年5月18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有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5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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