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上訴,2200,2017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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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奕賢
選任辯護人 陳建瑜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63號,中華民國105 年6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1 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吳維雅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璽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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