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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2521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忠
選任辯護人 蔡家豪律師
被 告 郭茂榮
選任辯護人 翁方彬律師
陳義斌律師
被 告 李忠緯
選任辯護人 林火炎律師
彭傑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9號,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927號、第34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陳進忠係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瑪陵派出所(以下簡稱瑪陵派出所)所長、被告郭茂榮係該所警員,同案被告林飛龍(已於105年10月12日死亡,另經本院撤銷改判公訴不受理)則係基隆市七堵區瑪西里(以下簡稱瑪西里)里長,其等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再被告陳進忠、郭茂榮二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規定,在值交通勤務時,有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及違規紀錄權限,而依相關警察人事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警察法、警察職務條例及刑事訴訟法所規定刑事案件偵查、犯罪預防等法定職務權限,為依據法律從事公務並具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
被告李忠緯(綽號:阿忠,原名李建忠,第一次更名李信成)係亮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亮智公司)負責人。
㈡緣被告李忠緯於民國102年8月初接手承作基隆市○○區○○○路○○○○段○○○○○○段00000地號(起訴書誤載為74-二14地號)部分土地定整坡作業簡易水土保持計畫」工程(下稱天孚山莊工程),明知前往該工程工地需行經禁行聯結車、大貨車之基隆市七堵區大華二路、大華三路(以下簡稱大華二路、大華三路),又該工程需以大型車輛載運土方回填工地,故需向基隆市政府交通旅遊服務處申請路權之35噸大卡車載運土石、機具,惟被告李忠緯申請路權之大卡車數量不敷使用,另需派遣未申請路權之35噸大卡車載運土石行駛禁行大車的基隆市七堵區大華二路、大華三路至「天孚山莊工程」工地,又為使該工程轄區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瑪陵派出所員警包庇其所派遣未申請路權之35噸大卡車得載運土石行駛禁行大車的基隆市七堵區大華二路、大華三路,不被開單取締,乃思行賄瑪陵派出所員警;
最初是不認識瑪陵派出所任何一位警員之原審同案被告楊文生知悉上情後,主動向被告李忠緯佯稱有管道可以行賄,被告李忠緯誤信為真,因陷於錯誤而交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給原審同案被告楊永生,嗣前揭未申請路權之35噸大卡車載運土石至「天孚山莊工程」工地途中行經基隆市七堵區大華二路、大華三路,遭瑪陵派出所警員取締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稱交通違規通知單),被告李忠緯質問原審同案被告楊永生,原審同案被告楊永生坦認欺騙被告李忠緯,並將10萬元歸還被告李忠緯,被告李忠緯因而知悉受騙(原審同案被告楊永生詐欺案件,業經原審105年度基簡字第100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1日確定),乃於102年9月間,與瑪陵派出所警友站站長即同案被告林飛龍基於使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聯絡,共同商議欲以8萬元行賄被告陳進忠及郭茂榮,包庇被告李忠緯使用未申請路權之35噸大卡車進出「天孚山莊工程」工地,二人謀議既定,同案被告林飛龍即於102年10月15日前之某日,在不詳地點,與被告陳進忠、郭茂榮商議不再取締「天孚山莊工程」工地未經申請路權大型車輛一事,而被告陳進忠、郭茂榮明知其等身為警務人員,負有查緝道路違規、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之職務,竟仍允諾不再取締「天孚山莊工程」工地未經申請路權大型車輛,而此顯然違背其前述道路交通管理、稽查之警察職務,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而收受同案被告林飛龍交付之賄款8萬元。
被告陳進忠、郭茂榮二人原欲將所收受之賄款與同派出所警員林振坪、徐逢春共四人朋分,經林振坪、徐逢春嚴詞拒絕後,被告陳進忠、郭茂榮二人懼怕受賄情事曝光,乃與同案被告林飛龍協議將8萬元賄款,委由同案被告林飛龍保管,俟被告陳進忠、郭茂榮二人需支用時,由同案被告林飛龍以警友站名義支出,於102年10月15日被告陳進忠、郭茂榮於苓蘭休閒農場(下稱苓蘭餐廳)宴請劉文浩等人,即由同案被告林飛龍自保管之8萬元賄款中支付5千元餐費,嗣於102年12月3日被告陳進忠在瑪陵派出所內當面指示警員林振坪「不要再取締了」、「你不要再去開單了,有3萬元在林飛龍處」等語,遭警員林振坪、徐逢春等人當面申斥後,始要求同案被告林飛龍將8萬元賄款全數返還被告李忠緯,同案被告林飛龍遂依指示於同日下午某時在瑪陵派出所外之涼亭將8萬元賄款返還被告李忠緯。
因認被告陳進忠、郭茂榮二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第4條第1項第5款之有調查職務之人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被告李忠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仍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者,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分別有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8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況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又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
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為「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
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
準此,被告陳進忠、郭茂榮、李忠緯既經本院認定無罪,即無庸再論述所援引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陳進忠、郭茂榮、李忠緯涉犯上開罪嫌,係以:①被告李忠緯之自白及以證人身分所為之供述及證述;
②被告陳進忠之供述;
③被告郭茂榮之供述;
④同案被告林飛龍之供述;
⑤證人林振坪調詢及檢察官偵訊之證述(卷內無證人林振坪之警詢證述,起訴書贅載警詢,應予刪除);
⑥證人徐逢春調詢及檢察官偵訊之證述(卷內無證人徐逢春之警詢證述,起訴書贅載警詢,應予刪除);
⑦證人黃志銘調詢及檢察官偵訊之證述;
⑧證人李戴苓蘭調詢及檢察官偵訊之證述;
⑨證人劉文浩於檢察官偵訊之證述;
⑩證人劉良佑調詢之證述;
⑪基隆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單紀錄表;
⑫同案被告林飛龍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於102年10月16日迄至102年12月3日止之通訊監察譯文;
⑬102年9月23日同案被告林飛龍駕駛7218-FJ號小客車前往瑪陵派出所欲交付賄款蒐證照片、林振坪自述書;
⑭同案被告林飛龍之法務部調查局測謊鑑定報告;
⑮證人林振坪之法務部調查局測謊鑑定報告;
⑯證人徐逢春之法務部調查局測謊鑑定報告;
⑰同案被告林飛龍之筆記本影本1紙;
⑱基隆市政府102年8月26日基府交規貳字第0000000000號函、基隆市警察局103年3月19日基警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基隆市警察局103年4月2日基警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
⑲證人徐逢春之檢舉錄音及譯文與檢察官勘驗筆錄等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陳進忠、郭茂榮、李忠緯均否認有起訴之上揭各犯行,其等及辯護人分別為下列辯護主張,㈠被告陳進忠部分⑴被告陳進忠辯稱於102年12月3日之前其不知道什麼8萬元,也不認識業者,就如證人林振坪所講,其自始自至終都是叫其等一定要開立交通違規通知單,在分數評比,開單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較有績效,對派出所比較有用;
正因為其不知道8萬元這件事,才敢要求里長即同案被告林飛龍帶業者即被告李忠緯到瑪陵派出所對質,如果其有收賄,怎會那麼大膽敢約在派出所說明,派出所有人員進出,出入口並裝有監視器等語(105年12月28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38頁)。
⑵辯護人辯護主張證人徐逢春證述被告陳進忠從未要求不要對同案被告李忠緯開單舉發交通違規,對於被告陳進忠是否知道同案被告林飛龍行賄一事是否知情,前後證述不一致,又自承就業者即同案被告李忠緯、白手套即同案被告林飛龍行賄一事,多次與其等接觸,惟證人徐逢春卻僅對被告陳進忠進行錄音蒐證,對於與同案被告林飛龍交談之蒐證錄音僅有 1通,對與同案被告李忠緯交談則未進行錄音蒐證,顯與常情相違;
而證人林振坪證述於102年9月23日同案被告林飛龍到派出所告知他帶一筆錢來找所長即被告陳進忠,有關其見聞同案被告林飛龍行賄之經過,顯然不合理,且證人林振坪亦稱於102年12月3日之前,被告陳進忠均要求依法開立交通違規通知單,倘若被告陳進忠確有收賄情事,何須要求證人林振坪依法開立交通違規通知單,甚者,於102年12月3日被告陳進忠與證人林振坪對話後,被告陳進忠立即電話通知同案被告林飛龍帶同業者前來派出所對質說明,益見被告陳進忠未收賄,始能理直氣壯要求同案被告林飛龍帶同業者即同案被告李忠緯前來派出所說明清楚;
另證人林振坪指稱102年12月3日被告陳進忠曾說「你不要再去開單」、「有三萬塊放在里長那裏」等語,並非事實,是證人林振坪曲解被告陳進忠說話原義(106年3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680頁至第682頁;
105年6月16日刑事辯護意旨狀,原審卷㈣第263頁至第265頁)。
㈡被告郭茂榮部分⑴被告郭茂榮辯稱其從來沒有聽同案被告林飛龍跟其說8萬元的事,是102年12月3日經同事徐逢春轉述才知道,同案被告林飛龍是警友會的人,102年農曆7月底時基隆會放水燈,同案被告林飛龍以警友會名義拿捐款給瑪陵派出所,是交給總務徐逢春,同案被告林飛龍是民意代表,其等依法執行公務,沒有接受關說等語(106年3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685頁;
105年12月28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38頁)。
⑵辯護人辯護主張同案被告林飛龍於調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供稱其未曾向瑪陵派出所任何一名員警說業者即同案被告李忠緯有交付8萬元行賄,要派出所不要開單或開較輕罰責之交通違規通知單一事,如果同案被告林飛龍已將賄款交與同案被告陳進忠、郭茂榮,則同案被告李忠緯的車理應順利過關,鮮少會被取締開單後,電話聯絡同案被告林飛龍出面說情,且瑪陵派出所警員即證人林振坪、徐逢春亦均證稱所長即同案被告陳進忠要求對於違規貨車都要依法舉發開單。
因此縱使同案被告李忠緯交付與同案被告林飛龍之8萬元是行賄之賄款,同案被告林飛龍並未前去瑪陵派出所行賄,瑪陵派出所之所長、員警均未為違背職務之行為等語(106年3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682頁至第684頁)。
㈢被告李忠緯部分⑴被告李忠緯辯稱其當初有送給里長即同案被告林飛龍8萬元,但其不知道他如何使用;
因為當初工程進行中,車子跑時會有土石掉落地上,民眾抗議,其去找里長林飛龍,請他僱請清潔工清洗路面等語(105年12月28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38頁)。
⑵辯護人亦辯護主張被告李忠緯承認有交付8萬元給同案被告林飛龍,同案被告林飛龍在本案之角色是白手套,是有無著手為行賄行為是以同案被告林飛龍是否向同案被告陳進忠、郭茂榮著手為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行為,既然同案被告林飛龍沒有開始著手為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行為,被告李忠緯即尚未開始著手為行賄行為之構成要件行為,自不構成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罪等語(106年3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684頁,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卷第696頁至第700頁)。
六、經查:㈠被告李忠緯(原名李信成)係亮智公司負責人,於102年8月初接手承作天孚山莊工程,該工程位於基隆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工程作業需以大型車輛載運土方回填,需行經禁行聯結車、大貨車之大華二路、大華三路之路段,被告李忠緯透過尚群營造有限公司向基隆市政府申請聯結車行駛大貨車管制路段,經基隆市政府於102年8月26日函知同意聯結車車號000-00(11-A2)、396-UY(95-EK)、423-UY(97-EK)、850-UY(48-EL)等4部車輛載運土方行駛大華二路往返大華三路,每日不得超過8車次等情,已據被告李忠緯自承在卷(104年9月2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10頁正反面、第27頁正面至第29頁正面),並有亮智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103年度警聲搜字第107號卷第62頁)、天孚山莊工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准文號日期:102年2月基府產工貳字第0000000000號)、天孚山莊工程簡易水土保持處理開工申報書、天孚山莊工程立牌及現場之照片、基隆市政府102年8月26日基府交規貳字第0000000000號函、103年4月1日基府交規貳字第0000000000號函、基隆市警察局103年3月19日基警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基隆市警察局103年4月2日基警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103年度偵字第3456卷㈠第122頁、第119頁、第120頁、第201頁、第205、第202頁正反面、第204頁)、大華二路禁止聯結車、大貨車進入之標誌及現場照片(103年度他字第173卷第38頁至第39頁)附卷可稽。
而天孚山莊工程工地、大華二路、大華三路,屬基隆市七堵區瑪西里及瑪陵派出所轄區,當時同案被告林飛龍係瑪西里里長兼民間組織瑪陵派出所警友站站長,瑪陵派出所共有6名警員,被告陳進忠為巡佐兼所長、被告郭茂榮為警員,另有副所長陳清華(102年12月2日退休)、警員林振坪、徐逢春、黃志銘之事實,亦據被告陳進忠、郭茂榮、同案被告林飛龍、證人陳清華、林振坪、徐逢春、黃志銘供明在卷(103年2月20日調詢筆錄,102年度他字第962號卷第198頁反面、第198頁正面,陳進忠;
103年2月20日調詢筆錄,同前他字卷第142頁反面、第143頁正面,郭茂榮;
103年2月20日調詢筆錄,同前他字卷第123頁反面、第124頁反面、第125頁正面,林飛龍;
103年2月20日調詢筆錄,同前他字卷第69頁反面、第70頁正面,陳清華;
103年2月20日調詢筆錄,同前他字卷第107頁反面、第108頁正面,林振坪;
103年2月20日調詢筆錄,同前同前他字卷第89頁反面,徐逢春;
103年2月20日調詢筆錄,同前同前他字卷第104頁之1反面,黃志銘),並有瑪陵派出所警員名冊影本1紙(103年度他字第173卷第89頁)、基隆市警察局104年12月9日基警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原審卷㈡第261頁)在卷足憑。
㈡又同案被告李忠緯於104年9月23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向基隆市○○○○○○○○○路○○○○路○○○○○號係尚群營造有限公司的車輛,其接手天孚山莊工程後委託尊弘環保股份有公司(下稱尊弘公司)載運土方,尊弘公司派遺之車輛車號與原申請路權之車輛車號不符,工程施工需使用未申請路權的車輛載運土方,為免司機遭取締開單不願載運而使工程進度受阻,遂交付8萬元給同案被告林飛龍期用以疏通瑪陵派出所等情(原審卷㈡第10頁反面、第11頁正面、第28頁正面至第30頁正面、第32頁正面、第36頁正面),此有前揭基隆市政府函文(103年度偵字第3456卷㈠第201頁、第205)、尊弘公司104年12月8日尊弘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附件買賣契約書、產品再利用運送文件、每日載運車次表、原審整理之尊弘公司載運車次表在卷可稽(原審卷㈡第147頁至第164頁、產品再利用運送文件放入原審卷㈡第270頁證物袋內;
原審卷㈢第164頁至第169頁),而證人即尊弘公司負責人俞辰福於105年3月23日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天孚山莊工程」是由被告李忠緯與尊弘公司接洽後,尊弘公司與地主施順杰簽立買賣契約,尊弘公司載運回填土及再生級配至工地,依公司紀錄,該工程共施工12個工作天,載運177車次,每車次約載運12米,每米收費5元,尊弘公司共向被告李忠緯請款10,620元,載運的車資由尊弘公司負責,若司機因工程需要違反規定駛入禁行大貨車的路段遭開罰單,司機會找尊弘公司負責,罰單的費用一般是不會找業者即被告李忠緯要,當時司機的罰單是否交由被告李忠緯繳付忘記了,可能是請被告李忠緯吸收罰單,因為要彼此互相等語(原審卷㈢第220頁反面、第221頁正反面、第223頁正面、第226頁反面至第232頁反面);
再參以被告李忠緯曾委請原審同案被告楊永生代為向瑪陵派出所行賄,惟楊永生未行賄乙節,除據被告李忠緯自承在卷(104年9月2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3頁正面),並經原審同案被告楊永生供述在卷(104年9月2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3頁正面),是被告李忠緯供述因「天孚山莊工程」施作有行賄瑪陵派出所警員之意圖,自堪採信。
㈢而被告李忠緯曾於102年中秋節(即102年9月19日)前後某日交付8萬元予同案被告林飛龍收受,同案被告林飛龍復於102年12月3日在住處返還被告李忠緯乙節,為被告李忠緯與同案被告林飛龍二人所不爭執(104年9月2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11頁正反面、第12頁反面、第13頁正面,104年5月27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㈠第75頁反面,李忠緯;
105年2月24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㈢第122頁正面、第123頁正面,104年5月27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㈠第76頁反面,林飛龍)。
惟就該8萬元之性質,雙方各執一詞,被告李忠緯供稱係請里長林飛龍代為行賄瑪陵派出所警員之賄款等語,被告林飛龍則稱因業者李忠緯施工遭民怨,為免施工進土遭民怨,央請幫忙減少民怨檢舉而贈送里民回饋金等語。
查:⑴依被告李忠緯供述其與同案被告林飛龍商議行賄之細節以觀:①就接洽過程,被告李忠緯於103年2月7日調查站供述:約在102年9月間,其因工程車輛遭瑪陵派出所警方開單取締,工程難以進行,所以找瑪西里里長即同案被告林飛龍接洽,希望林飛龍協助與瑪陵派出所警員溝通,其總共找里長林飛龍三次,前二次里長林飛龍都沒有答應,最後一次,其主動拿8萬元給里長林飛龍,里長林飛龍向其表示,他可以去說看看,事後里長林飛龍當面告訴其,要載土之前,先打電話給他,他可以作為其和瑪陵派出所的溝通橋樑等語(102年度他字第962卷第57頁反面、58頁正面);
於103年2月20日檢察官偵訊時,檢察官詢以為何找上同案被告林飛龍交付這8萬元,被告李忠緯供稱:因為其被騙18萬元之後,里長林飛龍主動告訴其,派出所事務他可以幫其協調等語(同前他字卷第179頁),稽之被告李忠緯上開之供述,就行賄接洽過程,先稱找同案被告林飛龍多次,同案被告林飛龍未答應,後改稱係同案被告林飛龍主動告知可幫忙,其所指兩者大相逕庭,所述是否屬實已有可疑。
②就商議內容,被告李忠緯於104年9月23日原審審理時證述:因為有拖車要進去,會被違規記點,所以請里長林飛龍幫忙,具體的幫忙就是有送一筆8萬元的現金給里長林飛龍,要他幫忙疏通當地的派出所即瑪陵派出所,不要對違規拖車記點等語(原審卷㈡第11頁正面);
於105年2月24日原審審理時證述:把8萬元拿給林飛龍時,跟林飛龍說要打點派出所等語(審卷㈢第143頁反面)。
質之當時同案被告林飛龍如何回應,被告李忠緯證稱:「(林飛龍說他有什麼辦法幫你?)他只是跟我說先幫我瞭解,我也交付這筆款項讓他自行去處理,事後我也沒問過。」
(原審卷㈡第11頁正面)、「(當你把8萬元給林飛龍的時候,你說要請林飛龍打點派出所,林飛龍怎麼回答你?)他說處理看看…」、「(看看而己,所以林飛龍也不確定他能夠處理,什麼叫做『我處理看看』)交付給他的時候我就說拜託,他說我先瞭解一下、來處理看看…」、「(你給林飛龍8萬元,林飛龍有沒有跟你說8萬元要怎麼分?)沒有…」、「(你就是讓林飛龍全權處理就對了?)對…」(原審卷㈢第148頁正面至第149頁正面),依二人商議內容以觀,被告李忠緯稱「疏通」、「打點」等語,其意含有委由對方自行決定欲行賄抑或人情關說,而同案被告林飛龍回覆「先幫忙瞭解」、「處理看看」,則被告李忠緯與同案被告林飛龍雙方就行賄瑪陵派出所警員是否達成犯意聯絡,實有疑慮。
⑵同案被告林飛龍堅詞否認8萬元係行賄瑪陵派出所警員之款項,並以前詞置辯,審酌,①本案因檢舉而對同案被告林飛龍所使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實施通訊監察,依據下列同案被告林飛龍持有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被告李忠緯持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話內容:⒈102年10月25日20時50分李忠緯:你在哪?林飛龍:我在暖暖,剛在國富,現在來暖暖這。
李忠緯:你在阿姐那裡喔?林飛龍:嘿阿,和朋友在這。
李忠緯:你今天有去山?林飛龍:有啊。
李忠緯:明天我還要進去,要弄條水路出來。
林飛龍:對面(山)的走到樹下打給我,說有看到我 ,我往樹下一直看,沒看到人,最後我才看 到。
李忠緯:…龍哥,我很坦白啦,擋土牆重作再來(模 糊),就是這樣嘛。
林飛龍:…我之前一直說要小心。
李忠緯:『民怨的先處理啊』,我先和建中2個先去 作好。
林飛龍:對阿…那邊山的我過去跟他溝通一下。」
( 譯文外放卷第34頁反面),⒉102年12月3日9時51分李忠緯:…就在做上面那塊腳路,等到好天氣,現在 才有辦法做,不然之前都沒辦法做阿。
林飛龍:…你把我搞得很可憐,那天,「恁爸在路邊 跟里民解釋」,那真的是,我到底是怎樣我 自己都搞不清楚,唉,我就要幫你弄多少, 唉,真的啊,「你看那天路邊人家那麼說, 我又去跟人家講,這樣,幫忙也是要有個程 度,搞到,都是人情」,唉,我實在,現在 我跟他鬧成這樣,現在他是故意的,對不對 ,我還要放軟去跟他講喔?(原審卷㈣第15 3頁正反面,附表三編號六譯文)。
由上開對話內容提到「民怨的先處理啊」、「恁爸在路邊跟里民解釋」、「你看那天路邊人家那麼說,我又去跟人家講,這樣,幫忙也是要有個程度,搞到,都是人情」等語,是同案被告林飛龍辯稱因被告李忠緯施工屢遭民怨,央請幫忙減少民怨等語,尚非無據。
②且關於同案被告林飛龍辯稱因被告李忠緯請託,就交通違規裁罰請執勤警員開不記點的處罰條文部分:⒈被告李忠緯於102年11月15日委託尊弘公司派遣營業貨運曳引車載運回填土及再生級配產品至「天孚山莊工程」工地回填,當天共載運11車次,其中曾宇澤駕駛317-GF號曳引車,因載運土石違規行駛禁駛聯結車、大貨車的大華三路,於當天10時25分許遭瑪陵派出所警員林振坪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
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第48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點。
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6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
1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2次,再違反第1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開立交通違規單舉發處罰之事實,業據被告李忠緯、同案被告林飛龍均自承102年11月15日警員林振坪開立罰單時有親至現場等語(105年3月2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㈢第264頁反面),且經證人林振坪、曾宇澤證述在卷(105年2月24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㈢第78頁反面、第79頁正面,105年3月2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㈢第257頁反面、第258頁正面、第259頁正反面、第261頁反面、第262頁正面,林振坪;
105年3月2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㈢第238頁正面至第239頁、第241頁正面、第244頁正面,曾宇澤),並有前引尊弘公司產品再利用運送文件、每日載運車次表(原審卷㈡第164頁、產品再利用運送文件放入原審卷㈡第270頁證物袋內)、102年11月15日舉發單1紙(舉發單影本見外放卷第134頁)可稽。
⒉證人即遭開立交通違規通知單之駕駛司機曾宇澤於105年3月23日原審審理時證稱:該車次是其大哥曾文和叫其走的,從尊弘公司載東西要進大華三路被警察攔檢,說該路段不能走,開罰單是第48條記點的,其先前沒有聽說該路段已經打點沒問題等語(原審卷㈢第238頁反面至第239頁正面、第244頁正反面)、證人林振坪於105年3月23日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在102年11月15日開這張罰單,係其開巡邏車過來,追到涼亭那邊,劉良佑開一台賓士車第一個到現場,李忠緯開一台綠色的車到現場,當天是其第一次和李忠緯見面,後來里長林飛龍趕到,其向里長表示「是我所長叫我來開的」,林飛龍要求其開第60條第2項第3款,其說不行,不然他打電話給所長,其不賣面子給林飛龍等語(原審卷㈢第257頁反面、第258頁正面、第259頁正反面、第261頁反面、第262頁正面)。
對照102年11月15日同案被告林飛龍上開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見附表一:102年11月15日本案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先於8時42分許,被告李忠緯委由劉良佑(即阿勇)電話通知同案被告林飛龍,當天會有10幾台車進入工地(見附表一編號一譯文),復於10時16分許,劉良佑再致電同案被告林飛龍,告知涼亭邊有派出所的車,同案被告林飛龍回以會過去看看(見附表一編號二譯文),再於10時43分許(警員林振坪10時25分許開單完畢),由同案被告林飛龍打電話給被告李忠緯,同案被告被告林飛龍向被告李忠緯抱怨關說不成,且林振坪開單態度惡劣,此觀同案被告林飛龍於該次電話對話表示:「我在…會堂這裡…我跟他講,我去,我、我、幹恁老爸,看他那口氣,恁爸我看了就賭爛,幹恁老」即明(見附表一編號三譯文),被告李忠緯於通話中未對同案被告林飛龍提出質問,雖然被告李忠緯於105年3月23日原審審理時供稱:其當時向被告林飛龍反應說「大哥,你都沒處理哦」(原審卷㈢第266頁正面),然此為同案被告林飛龍否認(原審卷㈢第268頁正反面),且核與通聯譯文內容並不相符,其所為陳述尚難採信。
⒊繼而,被告李忠緯又於102年11月27日委託尊弘公司派遣營業貨運曳引車載運回填土及再生級配產品至「天孚山莊工程」工地回填,當天共載運46車次,其中陳坤堂駕駛FQ-695號曳引車,鄭進清駕駛MX-799號曳引車、因載運土石違規行駛禁駛聯結車、大貨車的大華三路,分別於當天9時20分許、9時22分許遭瑪陵派出所警員林振坪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違反該條款無同條例第63條之記點處罰】開立交通違規通知單處罰之事實,業據被告李忠緯、同案被告林飛龍、證人林振坪、鄭進清陳述在卷(105年5月25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㈣第142頁反面,李忠緯;
104年9月2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40頁反面,林振坪;
105年5月25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㈣第133頁反面、第134頁正面、第135頁正反面、第138頁正面至第141頁正面,鄭進清),並有前引尊弘公司產品再利用運送文件、每日載運車次表(原審卷㈡第164頁、產品再利用運送文件放入原審卷㈡第270頁證物袋內)、102年11月27日舉發單2紙(舉發單影本見外放卷第136頁、第137頁)可稽。
⒋參照同案被告林飛龍上開門號於102年11月2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附表二:102年11月27日本案相關通訊監察譯文),上午8時11分許被告李忠緯委由劉良佑電告同案被 告林飛龍有車輛要進工地做工程(見附表二編號一 譯文);
上午9時24分【警員林振坪9時20分許、9時22分許 開單完畢】由被告李忠緯打給同案被告林飛龍抱怨 遭開單,斯時被告李忠緯問同案被告林飛龍是否可 以向主管講一下,二人對話如下: 李忠緯:龍哥你沒辦法跟主仔講一下嗎。
林飛龍:…你想,阿忠,換作是你,我要改那一塊( 指禁行聯結車、大貨車之標誌立牌),主 管那天也在那裡,你想想,唉…我要改那 塊牌子,那天跟他不太愉快,也改下去了 ,對不對,你現在又叫我,唉,你看看我 的立場如何,不是說…現在變成,變成要 我怎樣就怎樣了,你現在叫我怎麼處理, 對不對,阿忠,你想看看,看我的立場多 可憐…。
李忠緯:龍哥,你你,龍哥我跟你說…。
林飛龍:我現在這樣,阿忠你當我好像囝仔,現在 就死了,喊我怎樣就怎樣,跟主管…那天 為了改…鬧到不愉快,對不對,唉,是要 怎樣,你們臨時冒(出來)一下冒(出來)一 下,每次都這樣我是要怎麼處理,對不對 ,我的立場怎麼站的住,要跟人家吼,也 要那個…你下午看叫一個先去跟他說一下 。
李忠緯:好啦,好好。
(見附表二編號二譯文),上午9時31分同案被告林飛龍打電話給被告李忠緯 表示: 林飛龍:你跟國長有熟嗎,你們那個跟國長不是有 熟嗎,叫國長跟他說,因為那個是故意的 ,這樣你聽得懂嗎。
李忠緯:我剛剛跟他說,拜託不要開48條,他還是 要開。
林飛龍:對啊,那天我就去說了,那天我就在那裡 ,我說你就不要開那種會記點的,他故意 的,你聽懂嗎,故意的。
李忠緯:他不是給我開禁區的。
林飛龍:48條? 李忠緯:對啊,48條1次3000。
林飛龍:對啊,48條好像是禁區的第幾項阿。
李忠緯:不知道,我不知道,是司機跟我說的,說 開很重。
林飛龍:那個你沒他辦法啦,別的還可以那個。
李忠緯:沒關係,我來叫阿強打給國長。
林飛龍:嘿啦嘿啦嘿啦,國長就有辦法。
李忠緯:好好。
林飛龍:他那個真的沒辦法了,我剛剛也有打給別 人。
李忠緯:好好好OK。
(見附表二編號四譯文)由前揭對話內容以觀,被告李忠緯確有因個別違規事件發生時央求同案被告林飛龍出面斡旋求情輕罰,而同案被告林飛龍則向被告李忠緯表示已向執行警員請求不要開記點的,但遭拒絕。
倘若同案被告林飛龍與李忠緯有公訴意旨所指有行賄之犯意聯絡,且於102年10月15日前已行賄成功,則同案被告林飛龍何以在電話中向被告李忠緯表示因為改車輛禁駛與派出所主管鬧不愉快,不方便去講而拒卻之,被告李忠緯就此卻未提出任何質疑同案被告林飛龍究竟有無向瑪陵派出所員警提出行賄之意(行求)?究竟有無行賄成功(期約、交付)?此外,同案被告林飛龍更指示被告李忠緯另找他人幫忙,且證人林振坪於103年11月25日偵訊時證稱:李忠緯找副議長宋瑋莉的姪子,再找林國長來跟我講,其跟林國長講,這是所長指示,其是依法開單等語(103年度偵字第927卷㈡第53頁),亦據證人林振坪證實為真。
⒌之後,被告李忠緯又於102年12月3日委託尊弘公司派遣營業貨運曳引車載運回填土及再生級配產品至天孚山莊工程工地回填,當天共載運13車次,無任何車輛遭取締乙節,業據被告李忠緯、證人林振坪供述在卷(103年3月13日調詢筆錄,103年度偵字第927號卷㈠第127頁反面、第128頁正面,李忠緯;
103年2月20日調詢筆錄,102年度他字第962號卷第109頁正面,林振坪),並有前引尊弘公司產品再利用運送文件、每日載運車次表在卷可稽(原審卷㈡第164頁、產品再利用運送文件放入原審卷㈡第270頁證物袋內),經檢視扣案之瑪陵派出所警員郭茂榮保管及使用之舉發單1本(扣押物證號A3-1)、警員林振坪保管及使用之舉發單1本(扣押物證號A5-1)、警員黃志銘保管及使用之舉發單1本(扣押物證號A2-1)、基隆市警察局105年4月12日函檢附警員徐逢春自101年11月領用至103年2月開立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審卷㈣第5至43頁),於102年12月3日瑪陵派出所警員確無開立舉發單。
惟,據102年12月3日同案被告林飛龍上開門號之通訊監 察譯文(見附表三:102年12月3日本案相關通訊監 察譯文),被告李忠緯於9時46分許即電告同案被 告林飛龍當天警員林振坪又開立4張罰單(見附表 三編號一譯文),於9時51分許同案被告林飛龍去 電被告李忠緯時,被告李忠緯在電話中以急切且憤 怒的語氣向同案被告林飛龍表示警員林振坪開2張 記點罰單且收走2張駕照及行照,此觀之其二人對 話內容: 李忠緯:幹,他現在給我記兩張,收兩張拖車的駕 照跟行照。
林飛龍:收兩張去就對了。
李忠緯:開兩張禁區的,大條的、記點的(見附表 三編號六譯文)。
然102年12月3日警員林振坪及瑪陵派出所其他警員 並沒有開立罰單,業如前述,則被告李忠緯向被告 林飛龍為上開陳述之動機,令人費解。
於103年12月3日上午9時46分許被告李忠緯與同案 被告林飛龍電話對話,同案被告林飛龍回覆:「我 打給他們主管看看啦」,上開電話對話結束後,同 案被告林飛龍即於同日上午9時49分許撥打電話聯 絡被告郭茂榮,惟未接通,接著於上午9時50分許 撥打電話聯絡被告陳進忠,同案被告林飛龍表示: 「…說的那個有沒有…又開了好幾張」,被告陳進 忠回答:「嗯…這樣喔,好,我來看」,同案被告 林飛龍於上午9時51分許電話聯絡被告李忠緯,告 知其已經打電話給被告陳進忠,及於上午9時56分 許電話聯絡被告李忠緯,其二人對話內容如下: 林飛龍:現在你去找誰你知道嗎?銘村叫你去找江 山啦,江山說的絕對有效,銘村這樣講, 他每天都跟他(林振坪)在一起。
李忠緯:是喔。
林飛龍:嘿啦,你叫銘村啊,他暖暖的,叫他說一 下就好…陳江山那個議員。
李忠緯:嘿。
林飛龍:他每天跟他在一起。
李忠緯:喔。
林飛龍:這個比較好處理啦,這樣知道嗎? 李忠緯:喔…好,江山我跟他不熟。
林飛龍:沒啦,你就叫銘村,銘村里長有熟。
李忠緯:喔。
林飛龍:那個每天跟他在一起,這個比較好處理。
李忠緯:好。
林飛龍:因為這個人跟他在一起的沒幾個。
李忠緯:老大,你可以跟主管打個電話,拜託一下 ,不然行照、駕照扣去…拖車就差不多停 拉。
林飛龍:幹,那個人實在。
李忠緯:好不好。
林飛龍:好啊。
李忠緯:跟主管說一下,證件先還,要開給他開好 嗎? 林飛龍:好。
(原審卷-通訊監察譯文第118頁、 第119頁) 由上揭電話對話內容,同案被告林飛龍經被告李忠 緯電話聯絡告知至「天孚山莊工程」工地之車輛又 被林振坪開單舉發,請同案被告林飛龍出面說情, 同案被告林飛龍告知會打給派出所主管即被告陳進 忠,嗣同案被告林飛龍即撥打電話聯絡被告陳進忠 ,告知又開了好幾張交通違規罰單,被告陳進忠回 答「這樣喔,好,我來看」,接著同案被告林飛龍 又與被告李忠緯聯絡,要被告李忠緯去請「銘村」 里長找陳江山議員出面向林振坪說情;
可知,被告 陳進忠並未明確告知會如何處理,僅回答會去看, 而同案被告林飛龍固然回覆其已向被告陳進忠反應 ,被告陳進忠會去講,然指示被告李忠緯去請「銘 村」找陳江山議員出面說項,倘若同案被告林飛龍 確實已將李忠緯欲行賄8萬元一事告知被告陳進忠 、郭茂榮,並交付賄款,被告陳進忠鮮少會僅回覆 「這樣喔,好,我來看」,而同案被告林飛龍理應 會要求被告陳進忠妥善處理,非僅是對被告陳進忠 反應又開好幾張罰單,甚至要被告李忠緯找其他人 出面說情,是同案被告林飛龍是否已向被告陳進忠 、郭茂榮行賄,誠有可議。
⒍前述被告李忠緯所委託載運回填土及再生級配產品至「天孚山莊工程」工地之貨運曳引車被瑪陵派出所警員林振坪開單舉發時間102年11月15日、27日,及被告李忠緯於102年12月3日以電話聯絡同案被告林飛龍佯稱前往「天孚山莊工程」工地之曳引車遭取締開單,均是在公訴意旨所指被告陳進忠、郭茂榮於102年10月15日透過同案被告林飛龍收受被告李忠緯賄賂8萬元之後,倘若被告陳進忠、郭茂榮有公訴意旨所指已於102年10月15日前收賄乙事為真,則被告陳進忠身為所長理應會指示瑪陵派出所全體警員,於取締車輛案件時留意,以免無法對行賄業者即被告李忠緯交代,何需由同案被告林飛龍親自到場關說,佐以被告李忠緯於原審審理證稱:里長林飛龍有跟其說過如果拖車要進去工地前一天要告知他等語(原審卷㈡第12頁反面),是同案被告林飛龍顯然並未將被告李忠緯交付之8萬元交與瑪陵派出所所長或警員,或轉知被告李忠緯行賄派出所8萬元一事,而係於被告李忠緯電話通知所委託載運回填土及再生級配產品至「天孚山莊工程」工地之貨運曳引車被瑪陵派出所警員開單舉發交通違規時,視違規情況盡力幫忙。
⑶此外,被告李忠緯於105年2月24日原審審理時證稱:「…那8萬元一直放在里長家,里長要怎麼處理,甚至包括林振坪、徐逢春我都不曉得,但是他們兩個是直接一直在逼問『說你錢送了,為什麼他都沒來討論說這筆錢要如何分配』…」(原審㈢第146頁反面)、「…第一次林振坪開單之後,我跟林振坪吵架,徐逢春也一直在逼問著我,我到底錢有沒有交付給里長,我跟他很肯定說,我有交付8萬元給里長…他們在懷疑是不是所長跟代理副所長收了,一直在問我,我不知道…」(原審卷㈢第164頁正面)。
且於102年12月3日被告陳進忠經警員林振坪質疑後,被告陳進忠遂於當日上午10時27分許電請被告林飛龍帶同業者至派出所說明(見附表三編號九譯文),同案被告林飛龍即電話聯絡被告李忠緯一起前往,及吩囑被告李忠緯在瑪陵派出所外面等候,由同案被告林飛龍一人進派出所說明,之後同案被告林飛龍走出派出所偕被告李忠緯返回其住處取回8萬元,被告李忠緯取回後又自行前往瑪陵派出所,告知瑪陵派出所警員林振坪等人,同案被告林飛龍已返還其8萬元等情,已據被告陳進忠、李忠緯、同案被告林飛龍、證人林振坪、徐逢春供述在卷(105年2月24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㈢第96頁正面至第97頁正面,陳進忠;
104年9月2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12頁反面至第13頁正面、第14頁反面、第18頁反面,103年2月8日偵查筆錄,102年度他字第962號卷第65頁正反面,李忠緯;
105年2月24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㈢第125頁反面至第126頁反面、第130頁反面、第131頁正面,林飛龍;
104年9月2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44頁正反面、第48頁反面、第49頁正面、第50頁反面、第51頁正面,林振坪;
104年9月2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71頁正反面、第79頁正面至第80頁反面,徐逢春),並有通聯譯文附卷可憑(附表三編號十至十四之譯文),由同案被告林飛龍不讓送錢之業者即被告李忠緯一起進入派出所內對質說明之舉措,益徵同案被告林飛龍未依被告李忠緯請託將所交付之8萬元行賄瑪陵派出所員警,才不讓被告李忠緯與其一起進派出所說明。
⑷綜上所述,被告李忠緯證述交付 8萬元給同案被告林飛龍,僅能證明自己係基於行賄目的而為交付,其餘證述不足證明同案被告林飛龍同有行賄之犯意。
同案被告林飛龍辯稱「天孚山莊工程」施工,大型車輛載運土石至工地時,土石散落行經路段路面,且土石飛揚,影響該處生活環境品質,造成民怨,檢舉及抗爭不斷,業者即被告李忠緯交付8萬元與其,事後受業者即被告李忠緯請託到場關說,不堪其擾,且行賄傳言甚囂塵上,迭生困擾之情況下無奈返還8萬元,尚非不可採。
至同案被告林飛龍辯稱8萬元係里民回饋金,用以回饋鄉里、照顧里民云云,衡情若無利可圖,同案被告林飛龍何需頻頻出面為被告李忠緯處理民怨,並向執勤警員關說,且同案被告林飛龍自承拿到8萬元後沒有入帳,可自行運用(105年2月24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㈢第122頁反面、第123頁正面),顯然該8萬元,同案被告林飛龍自認為係為被告李忠緯處理事務之代價(俗稱走路工),同案被告林飛龍稱8萬元係里民回饋金,顯然避重就輕,以免致陷自身不利,故難採信。
惟縱然同案被告林飛龍就 8萬元性質所述不實,並非里民回饋金,被告李忠緯亦供稱是請同案被告林飛龍代為疏通瑪陵派出所員警,以免除車輛遭違規告發、記點,有行賄瑪陵派出所員警之意圖,惟同案被告林飛龍收受前揭8萬元款項後,未向瑪陵派出所任何員警行賄,而係自行規劃使用,顯係在利用被告李忠緯為免里民檢舉抗爭及減除車輛遭告發、記點之機會,收受款項,其二人行為各有所本,非朝同一目的,彼此無從認有何行賄之犯意聯絡。
㈣而且,同案被告林飛龍始終供稱從未向瑪陵派出所警員表示以8萬元作為警員不開單取締之對價(103年2月20日調詢筆錄,102年度他字第962號卷第127頁正反面;
103年2月20日偵訊筆錄,同前他字卷第175頁;
103年2月21日原審羈押訊問筆錄,原審103年度聲羈字第21號卷第5頁;
103年3月7日調詢筆錄,103年度偵字第927號卷㈠第57頁反面;
103年3月13日偵訊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04頁;
105年2月24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㈢第132頁正面、第140頁反面)。
查,⑴被告陳進忠於105年2月24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其於102年12月3日聽林振坪講里長林飛龍跟業者拿8萬元這件事,里長林飛龍不曾告訴其「某業者有給8萬元」這件事,里長林飛龍沒有就違規車輛不要開罰單的事向其關說,其對轄區違規車輛均要求同仁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因為在分局是屬於重大違規,以其擔任派出所所長來講,這才算有績效,其不認識業者被告李忠緯等語(原審卷㈢第95頁反面至第97頁反面);
⑵被告郭茂榮於105年2月24日原審審理時證稱:行賄的風聲是徐逢春從外面帶進來的,里長林飛龍沒有講過行賄的事,里長林飛龍也沒講不要開罰單,是說「開記點的,他們(指司機)會沒飯吃」等語(原審卷㈢第109頁反面至第111頁正面);
⑶證人林振坪於104年9月23日原審審理時證述:「(你取締違規,取締李忠緯的砂石車,你做取締動作時,有無派出所同仁打電話跟你關說,叫你不要開或開輕一點等等?)沒有,真的是沒有…」、「(林飛龍里長有無親自當面跟你說,或者打電話跟你說業者李忠緯有放8萬元在他那裡?)林飛龍沒有跟我講過…」等語(原審卷㈡第49頁正反面);
⑷證人徐逢春於104年9月23日原審審理時證述:「(里長林飛龍本人有無親自打電話給你,或者到你開具罰單的現場跟你關說業者有拿錢在他那邊,你這個單不能開?)沒有…」等語(原審卷㈡第77頁)。
是上開證人即瑪陵派出所主管、警員均證述同案被告林飛龍未向其等講述業者即被告李忠緯行賄8萬元,要求不開單等語明確,則同案被告林飛龍辯稱從未向瑪陵派出所主管、警員表示以8萬元作為不開單取締之對價等語,應堪採信。
㈤另被告陳進忠、郭茂榮、同案被告林飛龍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劉文浩等人於102年10月15日在苓蘭餐廳聚餐,是由被告郭茂榮出面訂位,餐聚結束後是由同案被告林飛龍支付5000元結帳之事實,已據被告陳進忠、郭茂榮、同案被告林飛龍、證人李戴苓蘭、劉文浩陳明在卷(105年2月24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㈢第103頁反面、第104頁正面,陳進忠;
105年2月24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㈢第112頁正反面,郭茂榮;
105年2月24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㈢第125頁正反面,林飛龍;
104年12月9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169頁反面至第171頁反面,李戴苓蘭;
104年12月9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177頁反面至第179頁反面,劉文浩)。
雖然證人林振坪、徐逢春均指上開102年10月15日苓蘭餐廳之餐敘費用,係由被告李忠緯所交付賄賂8萬元中取出支付等語,證人徐逢春並提出其與苓蘭餐廳老闆李戴苓蘭之對話錄音光碟及譯文為證。
然查:⑴前揭102年10月5日餐敘係時任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六路派出所所長劉文浩主動邀約吃飯,宴請對象主要是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分局長、偵查隊長,由劉文浩央請被告郭茂榮代為訂桌,及代為邀請餐廳所在轄區之瑪陵派出所所長即被告陳進忠、里長即同案被告林飛龍到場,因同案被告林飛龍與劉文浩彼此熟識有交情,經徵詢警友站副站長李戴苓蘭的同意後,盡地主之誼支付該餐敘的費用,待劉文浩餐畢要付款時,才經告知有人代為支付等情,業經證人李戴苓蘭於104年12月9日原審理時證稱:當時「豬肉」(即郭茂榮)跟其訂桌時,他跟其說是朋友要訂的,透過他訂的,叫其做菜做豐盛點,里長最後來,吃到要結束時,里長跟其說「今天我們請,因為他來到我們這個地方,我(指里長)作為一個主人,我(指里長)沒請人,感覺很不好意思,我們用警友站的錢來花」,其是副站長,其說如果可以就可以,後來其跟林飛龍拿5千元,郭茂榮後來拿2千元補貼,說5千元可能不夠,2千元要補賠酒及飲料的費用,這些客人要離開之前,有人來說要付錢,其告知對方已經付好了,那個要付錢的人,其不認識等語(原審卷㈡第169頁正面至第171頁正面)。
並經證人劉文浩於104年12月9日原審審理時證稱;
於102年10月15日時任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六路派出所所長,當天是其邀約請吃飯,請郭茂榮代訂,並請郭茂榮代為邀請所長陳進忠、里長林飛龍到場,餐畢要付錢的時侯,老闆說錢已付了,事後問郭茂榮錢誰付的,郭茂榮說是里長付的,隔天下午其就打電話向里長林飛龍致意感謝招待,因為其和里長早在當碇內所所長時就很熟等語甚詳(原審卷㈡第177頁反面至第179頁反面)。
參以同案被告林飛龍於私人行事曆中102年10月15日記載「警友站、二分局長、1組、2組、主管、豬肉:5800,信六所的主管:0000000000」,有該行事歷1本扣案可佐(行事歷內頁影本,102年度他字第962卷第140頁反面、扣押物編號:I-5),及證人劉文浩於餐敘隔天確以其電話0000000000號致電同案被告林飛龍向其表達感謝招待乙節,亦有102年10月16日13時11分50秒之通聯譯文在卷可稽(見譯文外放卷第18頁)。
⑵瑪陵派出所警員徐逢春求證李戴苓蘭及被告陳進忠,並私自錄音乙節,有私人檢舉錄音光碟及譯文在卷(102年度他字第962卷第96頁至第104頁),並經檢察官於104年3月25日勘驗認上開私人檢舉錄音內容與卷附譯文相符,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參(103年度偵字第927號卷㈡第99頁),惟,①觀之證人徐逢春與李戴苓蘭於102年12月10日錄音對話內容:徐逢春:姐阿,我要問你一件事,飛龍來辦桌繳多少錢 給妳?李戴苓蘭:5千。
徐逢春:那酒錢呢?李戴苓蘭:總共5千,酒是他們自己帶,飲料我提供沒 算錢,吃超過不太多,飛龍問我多少錢,我 說豬肉(指被告郭茂榮)叫我跟你拿5千就 好,飛龍問我夠不夠,我就說豬肉有交代說 收5千就好,不要收超過,飲料方面不要算 ,現在代誌安怎?徐逢春:現在事情穿幫了,現在飛龍幹幹叫啊。
李戴苓蘭:現在事情有牽連到我這裡嗎?徐逢春:沒有牽連妳,這跟妳一點關係都都有,「我跟 你說」,人家算廢土錢給我們,我們不要拿, 所長跟豬肉二人拿去吃飲。
李戴苓蘭:多久的事情?徐逢春:就是來這裡喝這筆錢啦。
李戴苓蘭:喔就是這件。
(102年度他字第962卷第96頁反面)上開談話內容顯現係證人徐逢春設題向證人李戴苓蘭提問,證人李戴苓蘭順其話意,未為否認。
②證人徐逢春與被告陳進忠於102年12月11日之對話錄音內容,被告陳進忠對證人徐逢春告知同案被告林飛龍拿業者的錢去支付餐費之事,屢表疑惑,呈現並非事前知情,且在面對證人徐逢春求證苓蘭餐廳費用乙事,亦表示「這筆當初豬肉(指被告郭茂榮)跟我講是劉文浩要請他們分局長,他們分局長要請這個以前澎湖的局長劉基松,他們分局長說要來吃土雞,我才叫豬肉去弄,豬肉才去跟飛龍講,本來我要去繳錢,我是想說劉文浩也給我們績效2、3台尋獲機車,我也不好意思,我來那個,後來飛龍搶要去繳,我說那你要繳沒關係,你用警友站的去繳無要緊,因為這是請他們來的」等語明確(102年度他字第962號卷第99頁),而依一般人之社會禮節往來,餐聚本為常情,尚難僅以有餐聚之行為,遽認被告陳進忠、郭茂榮有何收賄之行為。
⑶證人林振坪證稱其於102年12月3日在派出所,被告陳進忠當面向其表示「不要再取締了」、「你不要再去開單了,有3萬元在林飛龍處」等語,意指被告陳進忠收受賄款乙節,此為被告陳進忠否認,衡以證人就對話經過情形,事隔多日,未必記憶清晰,若先入為主,斷章取義進而錯誤解讀實有可能,此觀證人林振坪於103年11月25日檢察官偵訊時證述:「當天下午,陳進忠回派出所,林飛龍、郭茂榮也有來,當時我、陳進忠、郭茂榮、林飛龍、徐逢春都在場」等語(103年度偵字第927號卷㈡第54頁),嗣於104年9月23日原審審理時經提出瑪陵派出所102年12月3日勤務分配表(勤務分配表影本見外放卷第36頁,扣押物編號:A1-3-1)質以被告郭茂榮當天在警察局參加學科常訓等語,證人林振坪當庭表示是否當時其記錯還是如何,其不敢肯定,當時很多人,其不敢確定有誰在,時間太久其也忘了等語(原審卷㈡第56頁正反面),且證人林振坪歷次證述均稱被告陳進忠要求依法開立交通罰單,並提及被告陳進忠向其表示開第48條第1項第2款的,派出所才有績效等語綦詳(103年11月25日偵訊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52頁;
104年9月2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42頁正面),而證人即瑪陵派出警員徐逢春、黃志銘於104年9月23日原審審理時亦均證述:所長即被告陳進忠未曾指示對特定業者或對某部分車輛不要開罰單,其記得所長有跟其等說該開就開等語(原審卷㈡第72頁反面,徐逢春;
第91頁正面、第94頁正面,黃志銘)。
再參酌102年12月3日被告陳進忠經證人林振坪質疑後,旋即打電話要求被告林飛龍帶同業者前往派出所說明,有前引102年12月3日10時27分被告林飛龍上開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憑(見附表三編號九譯文),衡情,派出所係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被告陳進忠若與被告李忠緯、同案被告林飛龍間有期約、收受賄賂犯行,其等身為職司查緝犯罪之警務人員,明知「警察收賄」乃嚴重之貪瀆犯罪,焉會如此不知避諱而在派出所中公然討論賄款之事宜?是被告陳進忠辯稱:當時向證人林振坪表示,不要為了開單的事情跟里長鬧不愉快,是基於地方上的和諧,對證人林振坪勸導時言及警友站有3萬元贊助派出所,證人林振坪誤會其意等語,尚非不可採信。
㈥至於,⑴證人林振坪、徐逢春供述多所齟齬,其等憑信性令人存疑,要難採信,所為證述避重就輕,多為臆測或二手轉述,有諸多違反情理之處,不足令人確信其為真實,被告李忠緯之供述亦有不合常理之處,茲說明如下:①證人林振坪於104年9月23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在過港路的檳榔攤,有詢問李忠緯,「聽聞李忠緯說」錢在林飛龍那邊,其等派出所有人授意林飛龍,委由林飛龍來處理這筆錢等語(原審卷㈡第43頁反面)。
惟按證人就其得自他人之傳聞事實,於審判中到庭作證而為轉述者,乃傳聞供述;
因所述非其本人親自體驗經歷之事實,法院縱令於審判期日對該傳聞證人訊問,或由被告對其詰問,仍無從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
即便原始證人已在審判中具結陳述者,不論其陳述與傳聞供述是否相符,該傳聞供述仍不具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79號判決參照)。
查,證人林振坪上揭所述係就其得自他人(即李忠緯)之傳聞事實,於原審審理到庭作證而為轉述者,乃傳聞供述,非其本人親自體驗經歷之事實,且其所述亦與原始證人即被告李忠緯於104年9月23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其聽林振坪、徐逢春、黃志銘他們講,主管說其交付的錢是寄放在里長那邊等語(原審卷㈡第12頁反面),是原始證人即被告李忠緯證述關於賄款寄放在里長林飛龍處,係聽聞而來,且與證人林振坪互指對方為消息來源。
參諸上開說明,該傳聞供述無從援為被告陳進忠等人有罪之證據。
②證人林振坪、徐逢春雖均證稱:被告郭茂榮曾向林振坪表示有8萬元在里長林飛龍那裡,一人分2萬元,當時徐逢春也在場等語(104年9月2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42頁反面、第43頁正面、林振坪;
104年9月2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70頁正反面)。
然此為被告郭茂榮所否認(104年9月2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67頁正反面)。
又證人林振坪曾證述102年9月23日見聞被告林飛龍攜帶8萬元賄款前往派出所行賄等語(104年9月2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48頁正反面)。
對照證人林振坪證述首次見到被告李忠緯係在102年11月15日,事後為了確定有無行賄情事,其出錢請徐逢春出面邀被告李忠緯吃魚等語(原審卷㈡第42頁反面),設若被告郭茂榮曾確有向警員林振坪表示業者有8萬元要朋分,該業者是李忠緯,何以被告李忠緯會於105年2月24日到庭證述:林振坪、徐逢春直接一直在逼問說錢送了,為什麼林飛龍都沒來討論說這筆錢要如何分配等語(原審卷㈢第146頁正反面),兩者說法顯有重大歧異,實有可疑。
③證人徐逢春對賄賂8萬元有多種說法:⒈於103年3月6日調查站證述:102年9月12日林飛龍打電話找其,因其已聽聞土方業者的司機傳述,土方業者李忠緯要透過林飛龍送錢給瑪陵派出所,其不想代為收受,所以就推稱其當天休假,沒在所裡,請林飛龍直接找所長等語(103年度偵字第927卷㈠第45頁反面);
⒉於103年11月25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當初李忠緯要來找其和林振坪泡茶閒聊,李忠緯說要來做工程,並說里長那邊5萬元、派出所8萬元,開工前約1個月車輛會進來,經過了10幾天,李忠緯又來找其,說里長的部分已經處理,其等派出所部分在里長那邊等語(同前偵查卷㈡第55頁);
⒊於104年9月23日原審審理時證述:「(你到何時才知道業者有放8萬元在林飛龍那裡?如何知道的?)就是跟他(指李忠緯)及林振坪去釣魚的時候才知道的」(原審卷㈡第77頁反面);
且被告李忠緯證稱其施工期間曾進去派出所泡茶1次,沒有談到賄款的事等語(104年9月2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21頁正面),而證人林振坪亦證稱首次見到被告李忠緯係102年11月15日開單時,事後請被告李忠緯到釣蝦場吃烤魚詢問確認有無行賄一事(104年9月2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51頁反面、第53頁正反面、第54頁反面;
105年3月2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㈢第265頁反面),證人林振坪亦否認在派出所與被告李忠緯談及賄款乙節,則證人徐逢春所證前後更異,核與其他證人所述不符,是否可信,甚為有疑。
④依被告李忠緯所述,其行賄之對象係瑪陵派出所,當指全體警員,其經證人林振坪、徐逢春質問有無行賄情事勢必感到納悶,衡情應會向收受其8萬元之同案被告林飛龍求證真偽,然而卻未向同案被告林飛龍求證;
甚者,其表示其在天孚山莊做工程後,跟徐逢春就常常一起相約去釣魚,印象中有3次,其與瑪陵派出所往來的只有警員林振坪跟徐逢春,跟所長陳進忠、警員郭茂榮有遇見,只是點個頭,從來沒有交談過,8萬元有沒有交到所長手上,其只相信里長一個人,也跟里長說過,其不想認識所長等語(104年9月23日原審審判筆錄,㈡第22頁反面;
105年2月24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㈢第145頁正反面),證人徐逢春於105年3月23日原審審理時亦證述:被告李忠緯說他有打點派出所的事情,講好幾次,至少5次以上,講的地點包括過港路的檳榔攤裡面、七堵的新火車站、派出所裡面、瑪陵里長家附近、友蚋吃魚等語(原審卷㈢第271頁),由被告李忠緯、證人徐逢春前揭供詞,被告李忠緯已交付8萬元給同案被告林飛龍,請其行賄瑪陵派出所,卻不願認識欲行賄之對象瑪陵派出所的所長陳進忠,期間反倒一直與實際開罰單的警員林振坪、表示拒絕收賄的警員徐逢春多方往來,亦啟人疑竇。
⑵公訴人以標示「102年9月23日林飛龍前往瑪陵派出所欲交付賄款之蒐證照片」為證(103年度偵字第927卷㈠第54頁正反面),就此部分,證人即基隆市調查站調查官周伯彥於104年12月9日原審審理時證述:照片係其拍攝且標示註解,因為之前檢舉人的筆錄上面有說同案被告林飛龍近期可能會去交付賄款,所以當時其等去瑪陵派出所情搜,發現同案被告林飛龍車輛停在派出所前面,所以其才寫出這樣的文字,當時沒有確實證據,是其個人研判等語(原審卷㈡第204頁反面至第208頁正面),可知,上開照片並不足以證明同案被告林飛龍於102年9月23日前往瑪陵派出所是交付賄賂8萬元。
另觀之尊弘公司每日載運車次及瑪陵派出所所開立舉發單之情形,顯示被告李忠緯於102年12月3日自同案被告林飛龍收回8萬元後,仍持續委託尊弘公司派遣車輛載運土石至天孚山莊工程工地:①於102年12月4日載運11車次;
②於102年12月5日載運14車次;
③於102年12月6日載運3車次;
④於102年12月10日載運18車次;
⑤於102年12月30日載運12車次;
⑥於103年1月2日載運30車次,共計6個工作天,總計載運88車次乙節,有尊弘公司產品再利用運送文件(原審卷㈡第270頁證物袋)、原審整理之尊弘公司載運車次彙總表(原審卷㈢第164頁正面至第169頁反面)在卷足憑;
再核瑪陵派出所之舉發單,於102年12月4日至103年1月2日期間警員均未開立任何違規舉發單,亦即遭警取締數量未因業者收回意圖行賄的8萬元而有增加,是就本件就載運車次及警察取締情形以觀,實無從認定公訴意旨所認被告陳進忠及郭茂榮收取8萬元款項為不開單取締之對價,進而包庇業者之情事。
公訴人以卷附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單紀錄為證,認定被告陳進忠等人犯行,顯然未釐清載運車次及舉發時間之情形。
⑶公訴人又以被告陳進忠、郭茂榮、同案被告林飛龍之供述為證據,然查被告陳進忠、郭茂榮於警詢、偵查、原審迄本院審理終結、同案被告林飛龍於警詢、偵查迄原審審理終結,均否認有本件犯行,是自無從依被告陳進忠、郭茂榮、林飛龍否認之供述,得出被告陳進忠、郭茂榮有收賄、同案被告林飛龍有行賄之情事。
參以本案係因檢舉而對被告陳進忠、林飛龍所使用之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監錄其等對話之時間自為102年9月2日至103年2月22日,在公訴意旨所指被告陳進忠、郭茂榮收受賄款至同案被告林飛龍返還賄款之期間,經通訊監察結果,並未發現被告陳進忠、郭茂榮與同案被告林飛龍有行賄、收賄之相關對話。
另法務部調查局對同案被告林飛龍測謊結果為:同案被告林飛龍對於「⒈你說阿忠(本名李忠緯)給你8萬元是用來照顧里民的錢有說謊嗎?答:沒有。
⒉陳進忠、郭茂榮有無叫你收取李忠緯的8萬元?答:沒有。」
上述問題之回答呈不實反應,此有同案被告林飛龍之測謊鑑定說明書及相關資料在卷可稽(103年度偵字第3456卷㈠第49頁至第64頁);
然測謊之鑑驗,係就受測人對相關事項之詢答,對應其神經、呼吸、心跳等反應而判斷,其鑑驗結果有時亦因受測人之生理、心理因素而受影響,測謊鑑驗之結果既會受到受測人之生理、心理因素而受影響,且人的行為、思想又無法量化,則測謊自不能如物理、化學試驗般獲得絕對之正確性,測謊之結果非可作為判斷事實之唯一及絕對之憑證。
查,同案被告林飛龍於103年3月7日前往法務部調查局接受測謊,據受測人身心狀況調查表記載,測前會談及測後會談,同案被告林飛龍無任何不適情形,惟同案被告林飛龍罹患急性心肌梗塞、冠心症、糖尿病,長期服用治療心血管阻塞方面之藥物,104年6月6日曾因心因性休克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急診住院,嗣於105年10月12日因心因性休克死亡等情,此有同案被告林飛龍受測身心狀況調查表(103年度偵字第3456號卷第53頁反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原審卷㈢第162頁)、同案被告林飛龍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可見同案被告林飛龍長期罹患心血管阻塞方面疾病,症狀堪認嚴重,是依其健康狀況及長期服用治療心血管阻塞方面之藥物,是否適宜測謊,即有疑慮;
且上開測謊設題亦有不適宜之處,因縱然同案被告林飛龍收受8萬元不是照顧里民的錢,也非必然就是賄款,而第2題設題同時涉及被告陳進忠、郭茂榮二人,縱測謊結果認定同案被告林飛龍於回答上開問題有說謊反應,亦難採為對被告陳進忠、郭茂榮不利之認定;
另證人林振坪、徐逢春的測謊報告,鑑定結果認證人林振坪、證人徐逢春均無不實反應,此有該證人之測謊鑑定說明書及相關資料在卷(同前偵查卷㈠第68至96頁),然證人林振坪、徐逢春的測謊題目僅涉及證人林振坪、徐逢春自身是否收賄乙節,無從證明其他。
⑷被告李忠緯雖於偵查、原審審判中均為認罪之陳述,並指稱同案被告林飛龍為行賄之共同正犯,然就被告李忠緯供述內容以觀,被告李忠緯供稱:基於行賄之目的,將行賄瑪陵派出所的8萬元交給同案被告林飛龍代為疏通等語,又質之同案被告林飛龍是否確向瑪陵派出所行賄乙節,被告李忠緯於104年9月23日原審審理時則證稱:不知情,事後沒有求證林飛龍,不曾問林飛龍等語(原審卷㈡第25頁反面、第26頁正面),及於105年2月24日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那8萬元一直放在里長家,里長要怎麼處理,甚至包括林振坪、徐逢春我都不曉得,但是林振坪、徐逢春直接一直在逼問說錢送了,為什麼林飛龍都沒來討論說這筆錢要如何分配,其知道林振坪、徐逢春沒收,他們在懷疑是不是所長陳進忠跟郭茂榮收了,一直在問其,其不知道等語(原審卷㈢第146頁正反面)。
而同案被告林飛龍收取8萬元之用意係在利用被告李忠緯為免民怨檢舉及減除車輛遭告發之機會,藉故索要,並未將被告李忠緯將對瑪陵派出所員警行賄8萬元,作為不開單舉發載運土石、級配至「天孚山莊工程」工地之大型車輛交通違規之對價一事轉告瑪陵派出所主管、員警,即所長陳進忠、警員郭茂榮或其他員警,或將被告李忠緯所交付之8萬元行賄瑪陵派出所主管、員警,即所長陳進忠、警員郭茂榮或其他員警,已詳如前述,因此縱然被告李忠緯有行賄之意圖,及已交付 8萬元給同案被告林飛龍,因其是央請同案被告林飛龍行賄瑪陵派出所員警,且無證據證明同案被告林飛龍是瑪陵派出所主管、員警之手足延長,可代表瑪陵派出所主管、員警收受賄賂,被告李忠緯交付8萬元給受其委託前去行賄之同案被告林飛龍,尚非開始著手行賄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同案被告林飛龍既未前往行賄瑪陵派出所主管、員警,自尚未著手行賄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李忠緯所為並不該當行賄之犯罪構成要件至明。
⑸同案被告林飛龍向被告陳進忠表示瑪陵派出所警友站有3萬元金錢將提供瑪陵派出所支用乙節,業據被告陳進忠、林飛龍均供承在卷(105年2月24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㈢第96頁反面、第97頁正面,陳進忠;
103年3月13日調詢筆錄,103年度偵字第927號卷㈠第90頁反面,林飛龍),證人林振坪亦證稱警友會會依循一定流程捐款給派出所,及贊助派出所活動(103年11月25日偵查筆錄,103年度偵字第927號卷㈡第58頁,104年9月2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64頁正反面),是被告陳進忠前揭供述,尚非不可採信,而被告陳進忠供述該筆3萬元捐款,依卷內證據,非關於允諾為違背職務或職務上行為之報酬,依前開說明,不具有相當對價關係,尚難謂為賄賂。
㈦另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圖利罪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已於90年11月7日時修正為結果犯,此觀當時之立法理由謂「第1項第4款、第5款圖利罪修正為結果犯,俾公務員易於瞭解遵循,避免對『便民』與『圖利他人』發生混淆,而影響行政效率,爰將本條圖利罪修正以實際圖得利益為構成要件」甚明。
查同案被告林飛龍受被告李忠緯請託,對於非主管、監督之事務,明知警員處理交通違規事件,必須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裁罰規定辦理,利用身為民意代表之身分,無視尊弘公司委派之司機所駕駛車輛違規的具體事實,逕向執勤警員關說要求開立不記點的處罰條文(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或電話聯絡被告郭茂榮未果後,聯絡被告陳進忠協助,而圖私人不法利益,似有違犯圖利罪之嫌。
惟查,無證據證明被告陳進忠、郭茂榮經同案被告林飛龍請託,而對載運土石、級配至「天孚山莊工程」工地之未申請路權之大型車輛,指示執勤警員不開單舉發或改以較輕罰則處罰,且亦無同案被告林飛龍向執勤警員關說於執行取締交通違規事件時,警員確不為舉發或改以較輕罰則處罰之證據,即無查獲具體關說成功之對象及事實,惟揆諸前開規定,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圖利罪需「因而獲得利益」,且該罪無未遂犯之處罰規定,是同案被告林飛龍所為雖有可議之處,然與法律犯罪構成要件不合,難認被告陳進忠、郭茂榮與同案被告林飛龍涉有何貪瀆不法,併此指明。
七、綜上,檢察官所舉事證,均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本院自無從就被告陳進忠、郭茂榮被訴共同違背職務收賄罪及被告李忠緯被訴與同案被告林飛龍共同違背職務行賄罪形成有罪之確信,並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刑事訴訟原則,自應為被告陳進忠、郭茂榮、李忠緯有利之認定,自難對被告陳進忠、郭茂榮、李忠緯以上開罪名相繩。
本件被告陳進忠、郭茂榮、李忠緯上開犯行尚屬不能證明,應分別為無罪之諭知。
八、上訴駁回之說明㈠檢察官上訴意旨以:⑴原審判決以被告李忠緯、同案被告林飛龍就商議內容觀之,似認同案被告林飛龍雖表達嘗試行賄之意,但被告李忠緯有可能只請被告林飛龍代為向警員人情關說,故犯意並未合致。
惟嗣又以被告李忠緯基於行賄瑪陵派出所警員之目的,交付8萬元金錢予同案被告林飛龍,並為認罪陳述,然同案被告林飛龍收取8萬元之用意係在利用被告李忠緯為免民怨檢舉及減除車輛遭告發之機會,藉故索要,被告李忠緯及同案被告林飛龍二人行為各有所本,非朝同一目的,彼此無行賄之犯意聯絡,認被告李忠緯係基於行賄意思,同案被告林飛龍主觀無為其行賄之意,前後明顯矛盾。
⑵被告陳進忠、郭茂榮於102年10月15日宴請基隆市警察局同事所花費之5000元,是同案被告林飛龍自被告李忠緯所交付之8萬元支付,而同案被告林飛龍於102年12月3日將8萬元交還給被告李忠緯時,亦質疑吃掉的5000元算誰的,如前揭8萬元是同案被告林飛龍可支配之走路工,何需計較該餐宴花掉之5000元算誰的,足證該8萬元原有應分配之其他對象;
而被告李忠緯經起訴後,本可附和同案被告林飛龍之辯解脫罪,卻始終一致證述交與同案被告林飛龍之8萬元是賄款;
且被告李忠緯於原審審理時作證稱,其交付8萬元前兩天,交付5萬元給同案被告林飛龍作為清洗路面大型車輛所掉落的泥土之回饋金,證人林振坪亦證稱,被告李忠緯跟其說里長拿5萬元,其等派出所拿8萬元,是同案被告林飛龍並非無利可圖之情形下替被告李忠緯向警員關說,原審判決認被告李忠緯交付與同案被告林飛龍之8萬元,係同案被告林飛龍為被告處理事務之代價,並非暫寄之賄款,有違背經驗法則及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之情形。
⑶證人林振坪證述於102年11月27日前某日,被告郭茂榮曾於被告李忠緯前往瑪陵派出所泡茶聊天時提到所長即被告陳進忠指示賄款8萬元由被告陳進忠、郭茂榮、徐逢春及其均分,每人2萬元,不用分與陳清華、黃志銘;
及於102年12月3日被告陳進忠要其不要再去開單,同案被告林飛龍那邊有放3萬元等語;
且據同案被告林飛龍持用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陳進忠電話聯絡同案被告林飛龍,說:「跟那個誰,誰也叫他一起來好了」,顯然被告陳進忠於102年12月3日之前即已知有業者一事,並非其所辯直到102年12月3日才聽過有業者給錢一事;
此外,證人林振坪證稱同案被告林飛龍於102年9月23日帶錢到瑪陵派出所找所長即被告陳進忠,並有蒐證照片可憑。
雖然證人林振坪、徐逢春之證詞互有出入、前後不一致之處,惟本案因警員林振坪、徐逢春二人聽聞派出所警員收賄之風聲甚囂塵上,不願同流合污,不肯收賄,始決意蒐證,如其二人明知不實而故意為不利同仁之偽證,當知後果嚴重,且日後難有立足之地,是其二人之證言當有極高之憑信性,原審卻以此枝微細節不一致處質疑證人其他證言之真實性,實難令人信服。
⑷原審判決以102年10月15日倘若已行賄被告陳進忠、郭茂榮,理應指示瑪陵派出所全體員警於取締違規車輛時留意業者之輛輛,何須由同案被告林飛龍親赴現場關說,及業者即被告李忠緯於102年12月3日收回8萬元後,至103年1月12日,瑪陵派出所未開立任何交通違規罰單,認無證據顯示該8萬元為不開單舉發之對價,而有包庇業者,與社會現實脫節;
蓋若收賄後即不開單舉發,不僅違背職務之事證明確,易遭民眾檢舉,且亦欠缺積效,故僅會放鬆取締強度,此由原審法院向尊弘公司調取土方載運車次,同日有10餘趟、數十餘趟車次前往「天孚山莊工程」工地,僅被攔查取締1次交通違規通知單即明,且與證人林振平證稱:所長跟我巡邏時,跟我提起說幸好你有開3張48條第1項2款,我們才有算績效等語相符,是前揭論證明顯有誤。
再12月3日後至103年1月2日期間雖未開立任何違規舉發單,然依卷附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瑪陵派出所1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舉發曳引車交通違規資料清冊顯示,該年度自102年9月4日始有第一筆紀錄,第2筆亦超過2個月至11月15日始開立,顯示開立罰單頻率不高,是原審以上開不到1個月之期間無開立罰單,而為被告陳進忠等人有利之認定,已有未依證據認定事實之違誤。
⑸原審又以被告李忠緯與同案被告林飛龍之通訊監察譯文中,被告李忠緯未曾抱怨為何錢給了還遭開單之言詞,然其二人均明知行賄係犯法之事,焉會在電話中談論,且觀諸同案被告林飛龍通訊監察譯文,其話語多支支吾吾,言詞閃爍,若為正大光明之事何須如此。
再原審認被告李忠緯送錢遭開單,未找所長問明卻轉而找開單之警員林振坪、徐逢春乙節,業據被告李忠緯於審理時證述:心想錢已交給被告林飛龍轉交,就未再過問,也沒想過找所長或警員,是警員林振坪、徐逢春找他要確認錢確實送了沒有,才與林振坪、徐逢春有所接觸等語甚詳。
而證人警員徐逢春亦證述:在坊間聽聞說瑪陵派出所警員要拿又要開單,渠未收取賄款,故而找警員林振坪向被告李忠緯查證。
原審竟置此證言不顧,實難認已依卷內事證認定事實。
⑹綜上所述,被告李忠緯與同案被告林飛龍既已達成行賄瑪陵派出所警員之合意,同案被告林飛龍亦已向將該意思傳達予被告陳進忠及郭茂榮而行求,當被告陳進忠及郭茂榮分別向警員林振坪及徐逢春表示有錢可分時,顯示被告陳進忠、郭茂榮已透過白手套即同案被告林飛龍與被告李忠緯達成期約,犯罪構成要件均已合致,本應依法論科,然因上開違誤致為被告陳進忠等人無罪之諭知,爰提起上訴。
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㈡惟查,⑴被告李忠緯雖證稱其除了交付8萬元給同案被告林飛龍外,另外有交付5萬元給同案被告林飛龍,請他清洗路面(104年9月2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16頁反面),並表示其交付5萬元給同案被告林飛龍一事,其股東劉良佑知道,又其在瑪陵派出所外面曾對瑪陵派出所警員即證人徐逢春說其來做工程,里長那邊有5萬元,派出所有8萬元(104年9月2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24頁正面、第21頁正反面),而證人徐逢春亦證稱被告李忠緯曾到瑪陵派出所找其與林振坪聊天,說要來做工程,里長那邊5萬元,派出所8萬元,開工前約1個月車輛會進來,經過10幾天,被告李忠緯又來找其,說里長的部分已經處理,其等派出所部分在里長那邊等語(104年9月2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78頁正反面),惟與被告李忠緯供稱其至瑪陵派出所與他、林振坪聊天時未提到錢的事情,是在派出所外面說的,之後其未曾再前去找徐逢春、林振坪二人說有關8萬元、5萬元的事(原審卷㈡第21頁正反面)有出入;
又證人林振坪證稱其於第1次(102年11月15日)與第2次(102年11月27日)開立交通違規舉發通知單之間某日經被告李忠緯告知才知給里長5萬元、瑪陵派出所8萬元之事,在此之前不認識被告李忠緯,不可能在派出所與他泡茶聊天提到5萬元、8萬元的事(104年9月2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41頁反面、第53頁正反面),並表示被告李忠緯說是透過暖西里里長李銘村拿13萬元轉交給同案被告林飛龍,8萬元是交給被告陳進忠,要瑪陵派出所不要再開單了,5萬元是給同案被告林飛龍的報酬(103年2月20日調詢筆錄,102年度他字第962號卷第109頁反面、第110頁正面),亦與被告李忠緯、證人徐逢春所述有重大出入,況且,證人徐逢春、林振坪均是聽被告李忠緯轉述有交付5萬元給同案被告林飛龍,及要行賄瑪陵派出所8萬元之事;
此外,同案被告林飛龍歷次均主張其只有自被告李忠緯收8萬元,沒有另外收5萬元清洗路面(103年2月20日調詢筆錄,102年度他字第962號卷第127頁正反面;
103年2月20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第175頁;
103年3月7日調詢筆錄,103年度偵字第927號卷㈠第58頁反面至第59頁反面;
103年3月13日調詢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91頁正面;
104年9月2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39頁正面;
105年2月24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㈢第125頁反面至第126頁反面),而證人劉良佑亦係證稱被告李忠緯向其借8萬元,「寄付」(台語)里長,是請里長幫忙清洗路面土石及處理派出所,讓車輛不要被開單,其僅知道8萬元部分(104年12月9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189頁正反面、第197頁反面、第198頁正面),是被告李忠緯是否確實另有交付同案被告林飛龍5萬元,用以清洗路面,實令人存疑。
尚不得據此即認被告李忠緯交付與同案被告林飛龍之8萬元,同案被告林飛龍確實有拿去瑪陵派出所行賄該派出所主管、警員。
檢察官此部分上訴主張,並無理由。
⑵起訴意旨指同案被告林飛龍行賄被告陳進忠、郭茂榮時間是在102年10月15日,而被告李忠緯於102年8月初承作「天孚山莊工程」,自102年9月間起即有未申請路權之大型車輛載運土石、級配行經基隆市七堵區大華二路、大華三路前往「天孚山莊工程」工地回填,一天40台車,880車次,至11月,共22工作日等情,已據被告李忠緯陳明在卷(104年9月2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31頁正面至第33頁正面);
又依卷附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瑪陵派出所1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舉發曳引車交通違規資料清冊顯示,曳引車交通違規被舉發之時間分別為102年9月4日、9月9日(3輛)、10月3月(2輛)、10月30日、11月15日、11月22日、11月27日(2輛),其中102年9月4日、9月9日、10月30日、11月15日、11月22日舉發之法條為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102年10月3日、11月27日舉發之法條為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原審卷㈡第140頁、第141頁);
可知在起訴意旨所指被告陳進忠、郭茂榮於102年10月15日收受賄賂之前,被告李忠緯施作工程所需土石、級配即有未申請路權之大型車輛載運至工地,而於102年10月15日之前取締曳引車交通違規之日期有102年9月4日、9月9日、10月3日,102年10月15日後,則有102年10月30日、11月15日、11月22日、11月27日,瑪陵派出所警員對於曳引車交通違規開立罰單反而較多;
甚者,102年12月3日被告李忠緯收回8萬元後,直至102年12月31日止,無曳引車被開單舉發交通違規;
此外,由上可知,瑪陵派出所對於曳引車開單舉發交通違規頻率不高,審酌瑪陵派出所之編制人員連同所長共6名,此有瑪陵派出所人員名冊可稽(103年度他字第173號卷第89頁),對於曳引車交通違規開立罰單頻率不高,顯係因該派出所人員不足所致。
是尚難從瑪陵派出所警員舉發曳引車交通違規之頻率,作為被告陳進忠等人有起訴犯罪之依據。
⑶又證據之取捨及證據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苟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之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於判決內論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
原審參酌被告陳進忠、郭茂榮、李忠緯、同案被告林飛龍之供詞、證人林振坪、徐逢春、黃志銘、李戴苓蘭、劉良佑等人所述證詞,及卷內其他證據,認被告李忠緯雖基於行賄瑪陵派出所之意圖將8萬元交與同案被告林飛龍,惟同案被告林飛龍未將此事告知被告陳進忠、郭茂榮,或前往瑪陵派出所行賄,被告陳進忠、郭茂榮辯稱不知被告李忠緯行賄8萬元一事,應可採信,於判決理由內詳予論述,尚無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且本件起訴書所列證據及卷內訴訟資料,已經本院逐一論證,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業如前述。
檢察官上訴,對於原審依職權所為之證據取捨以及心證裁量,重為爭執,所指被告陳進忠、郭茂榮、李忠緯犯罪事證亦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犯罪之程度,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陳進忠、郭茂榮、李忠緯有罪之心證,是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⑷原審判決雖以被告李忠緯基於行賄之目的將8萬元交與同案被告林飛龍,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因同案被告林飛龍意在利用被告李忠緯為免民怨檢舉及減除車輛遭告發之機會,藉故索要,彼此無行賄之犯意聯絡,因此未拿至瑪陵派出所行賄而未遂,因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非公務員行賄罪並無未遂之處罰規定,無從認被告李忠緯已涉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既遂罪。
查,無證據證明同案被告林飛龍是瑪陵派出所主管、員警之手足延長,可代表瑪陵派出所主管、員警收受賄賂,被告李忠緯交付8萬元給受其委託前去行賄之同案被告林飛龍,尚非開始著手行賄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同案被告林飛龍既未前往行賄瑪陵派出所主管、員警,自尚未著手行賄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李忠緯所為並不該當行賄之犯罪構成要件。
原審此部分論述雖稍有未洽,然檢察官所舉之證據無從使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李忠緯有前揭公訴意旨所指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犯行,起訴犯行尚屬不能證明,應為無罪之諭知,已如前述,因不影響原判決結果,是予以更正說明即可。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景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林婷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附表一:102年11月15日本案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監察對象:林飛龍(0000-000000,監聽譯文代號A) │
│卷證出處:譯文外放卷第46頁反面至第47頁;原審卷㈣第59頁反面至第60頁反面) │
├──┬────────────┬─────┬───────────────┤
│編號│監聽譯文 │通話時間 │逐字譯文【發話者/受話者】 │
├──┼────────────┼─────┼───────────────┤
│ 一 │B:龍哥,我阿勇阿,早, │102.11.15 │發話者:0000000000阿勇(劉良佑)│
│ │ 不好意思,我今天上午 │08:42:14 │受話者:0000000000林飛龍 │
│ │ 9點半大概10幾台車會進│ │ │
│ │ 去,跟你報告一下 │ │阿 勇:嘿,龍哥喔,早安早安 │
│ │A:若是有那個(取締)再 │ │林飛龍:喂 │
│ │ 去講,再打算阿 │ │阿 勇:龍哥,我勇仔,嘿嘿 │
│ │B:好,老大謝謝;許董下 │ │林飛龍:喂,嘿 │
│ │ 午會上來喔,我下午要 │ │阿 勇:嘿,龍哥我勇仔,早安 │
│ │ 處理許董和…有事我會 │ │林飛龍:嘿,怎樣 │
│ │ 跟你講 │ │阿 勇:嘿,龍哥歹勢,我今天差│
│ │A:好 │ │ 不多九點半,差不多十幾│
│ │ │ │ 輛車會進去 │
│ │ │ │林飛龍:嗯 │
│ │ │ │阿 勇:老大,我先跟你報告一下│
│ │ │ │林飛龍:好,如果有那個再去講阿│
│ │ │ │ ,再去打算阿 │
│ │ │ │阿 勇:好好好,老大謝謝謝謝 │
│ │ │ │林飛龍:好,好 │
│ │ │ │阿 勇:老大,那個許董下午會上│
│ │ │ │ 來喔 │
│ │ │ │林飛龍:喔 │
│ │ │ │阿 勇:老大我今天下午處理許董│
│ │ │ │ 跟… │
│ │ │ │林飛龍:好好 │
│ │ │ │阿 勇:老大,什麼情形我會跟你│
│ │ │ │ 說 │
│ │ │ │林飛龍:好 │
│ │ │ │阿 勇:老大,謝謝,謝謝 │
├──┼────────────┼─────┼───────────────┤
│ 二 │(空白) │102.11.15 │發話者:0000000000阿勇(劉良佑)│
│ │ │10:16:53 │受話者:0000000000林飛龍 │
│ │ │ │ │
│ │ │ │林飛龍:喂 │
│ │ │ │阿 勇:嘿,老大,涼亭那邊有一│
│ │ │ │ 台派出所的車停在那裡 │
│ │ │ │林飛龍:喔~ │
│ │ │ │阿 勇:嘿 │
│ │ │ │林飛龍:喔,我有看到,我在這裡│
│ │ │ │ ,我在這邊。 │
│ │ │ │阿 勇:喔,好好 │
│ │ │ │林飛龍:我走過去看看 │
│ │ │ │阿 勇:好好,謝謝 │
├──┼────────────┼─────┼───────────────┤
│ 三 │B:你在哪? │102.11.15 │發話者:0000000000林飛龍 │
│ │A:我在里民會堂這裡阿, │10:43:42 │受話者:李忠緯(申登人:李天賜)│
│ │ 我跟他講,我去,看他 │ │ │
│ │ 那口氣我就賭爛 │ │李忠緯:喂 │
│ │B:你回家了嗎? │ │林飛龍:喂 │
│ │A:沒,我在會勘阿,你沒 │ │李忠緯:老大 │
│ │ 看到喔,我現在在里民 │ │林飛龍:嘿… │
│ │ 會堂阿 │ │李忠緯:喂…你在哪裡? │
│ │B:那什麼時候結束? │ │林飛龍:我在…會堂這裡…我跟他│
│ │A:就要好了 │ │ 講,我去,我.我.幹恁老│
│ │B:好,那我等下去找你, │ │ 爸,看他那口氣,恁爸我│
│ │ 電話裡不要講 │ │ 看了就賭爛,幹恁老 │
│ │A:好 │ │李忠緯:你回家了嗎 │
│ │ │ │林飛龍:沒啦,我在會勘,我就說│
│ │ │ │ 我剛剛在會勘,你沒看我│
│ │ │ │ 在那裡會勘 │
│ │ │ │李忠緯:喔~那你會勘結束了嗎 │
│ │ │ │林飛龍:對啊,我現在跑來里民大│
│ │ │ │ 會堂了 │
│ │ │ │李忠緯:我們裡面的里民大會堂喔│
│ │ │ │林飛龍:對啊,我和他看好,就到│
│ │ │ │ 里民大會這來了 │
│ │ │ │李忠緯:是喔,那你大約還要多久│
│ │ │ │ 會結束? │
│ │ │ │林飛龍:快要好了 │
│ │ │ │李忠緯:好阿,那我待會去找你好│
│ │ │ │ 了,好好 │
│ │ │ │林飛龍:好啦,好 │
│ │ │ │李忠緯:好,我們電話不要講 │
│ │ │ │林飛龍:好,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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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B:老大不好意思,剛才那 │102.11.15 │發話者:0000000000阿勇(劉良佑)│
│ │ 個不對,我等下和阿忠 │10:53:37 │受話者:0000000000林飛龍 │
│ │ 去找你 │ │ │
│ │A:好,我要會勘完了 │ │阿 勇:喂 │
│ │B:好,我知道 │ │林飛龍:喂 │
│ │ │ │阿 勇:嘿,老大歹勢,剛剛那通│
│ │ │ │ 沒接到 │
│ │ │ │林飛龍:沒關係啦 │
│ │ │ │阿 勇:我等等跟阿忠去找你 │
│ │ │ │林飛龍:喔,好啦好好,我去會勘│
│ │ │ │ 完了 │
│ │ │ │阿 勇:好好好,老大我知道 │
│ │ │ │林飛龍:好 │
└──┴────────────┴─────┴───────────────┘
附表二:102年11月27日本案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監察對象:林飛龍(0000-000000,監聽譯文代號A) │
│卷證出處:譯文外放卷第52至55頁;原審卷㈣第91頁至第98頁 │
├──┬────────────┬─────┬───────────────┤
│編號│監聽譯文 │通話時間 │逐字譯文(發話者/受話者) │
├──┼────────────┼─────┼───────────────┤
│ 一 │B:老大,早,我阿勇阿, │102.11.27 │發話者:0000000000劉良佑(阿勇)│
│ │ ,今天好天,有幾隻( │08:11:09 │受話者:0000000000林飛龍 │
│ │ 車)要進去作卡路(音 │ │ │
│ │ 譯)喔 │ │林飛龍:喂 │
│ │A:你都沒早點去跟他(警 │ │阿 勇:喂,老大早安 │
│ │ 察)說 │ │林飛龍:嘿 │
│ │B:老大,歹勢拉,我昨天 │ │阿 勇:嘿老大,我勇仔,嘿老大│
│ │ 弄許董,他早上10點就 │ │ 今天好天氣,有幾台要進│
│ │ 起來了 │ │ 去做腳路(台語) │
│ │A:你現在雄雄要怎麼弄 │ │林飛龍:你都不,不早點去跟他說│
│ │B:老大,拜託,盡量幫我 │ │ 一下,幹 │
│ │ 撒嬌一下 │ │阿 勇:老大,歹勢 │
│ │A:不是ㄚ,我真的弄到我 │ │林飛龍:每次都… │
│ │ 自己都…不知道怎麼去 │ │阿 勇:我昨天跟許董忙到,他上│
│ │ 講,你到底是要怎麼弄 │ │ 午10點還要上來 │
│ │ ,我不知道,我在那邊 │ │林飛龍:現在你雄雄(臨時)是要│
│ │ 一直弄,我想到就頭痛 │ │ 怎麼去給人家,唉,我真│
│ │ 嗨,之前看怎樣弄都不 │ │ 的,我... │
│ │ 是這樣,現在我和他們 │ │阿 勇:老大,拜託一下,今天讓│
│ │ (警察)都…想到頭都 │ │ 我撒嬌一下,歹勢歹勢,│
│ │ 昏了,現在到底是在弄 │ │ 我昨天真的是… │
│ │ 什麼… │ │林飛龍:不是啦,我真的有時候自│
│ │B:老大,你聽我說,不然 │ │ 己搞到都,真的不知道怎│
│ │ 今天暫時先你幫我開口 │ │ 麼去講了,到底是要怎麼│
│ │ ,明天早上10點,許董 │ │ 做,我都不知道,都在那│
│ │ 要下來,要寫那個國產 │ │ 邊一直弄,我自己想到都│
│ │ 局(模糊)授權給我, │ │ 頭痛了,對啊,之前看要│
│ │ 晚點差不多(晚上)五 │ │ 怎樣怎樣,就不是說這樣│
│ │ 點以後,老大,我再去 │ │ ,現在我跟他們就,有時│
│ │ 找你(疑似送錢) │ │ 侯想到我頭都暈了,我的│
│ │A:—些東西,他們一直問 │ │ 立場好像好像,現在到底│
│ │ ,有些我也不知道,不 │ │ 在幹嘛,我到底在幹嘛,│
│ │ 知道要怎麼弄,頭痛, │ │ 我死了我 │
│ │ 不知道要怎麼解決,我 │ │阿 勇:老大你聽我說,今天暫時│
│ │ 都改好了,明年那個( │ │ 先那個,老大你委屈一點│
│ │ 大華三路大型車輛限制 │ │ ,因為早上10點許董要下│
│ │ 牌)就換掉了,弄到真 │ │ 來,要寫那個…(語意不│
│ │ 是… │ │ 清)給我,我今天比較忙│
│ │B:老大,他們(警察)怎 │ │ ,差不多午後,五點後,│
│ │ 麼這麼難弄阿 │ │ 老大我再去找你,老大 │
│ │A:對阿,現在也搞不清楚 │ │林飛龍:一些東西跟他們搞到,問│
│ │ 是誰在那邊,ㄚ你們那 │ │ ,我有時候都不知道該怎│
│ │ 天最後晚上不是大胖子 │ │ 麼做,唉,我真的頭痛了│
│ │ (疑似員警徐逢春)有 │ │ 我…解決,我都改好了,│
│ │ 去? │ │ 明年就會來換掉了,唉,│
│ │B:我去中壢,我也沒去ㄚ │ │ 我搞到真的 │
│ │ ,阿忠不知道有沒有去 │ │阿 勇:老大,他們怎麼那麼難作│
│ │ ? │ │ 伙(相處)啊 │
│ │A:怎麼會這樣? │ │林飛龍:對啊,要看,唉,我也搞│
│ │B:老大,我衣褲穿穿,先 │ │ 不清楚那個,現在你也不│
│ │ 去現場好了 │ │ 知道誰在那裡,那天你不│
│ │A:蛤?你到底是什麼情形 │ │ 是,後來晚一點,不是那│
│ │ ,現在怎樣,我也沒辦 │ │ 個誰,大摳仔有去 │
│ │ 法跟人家…有時候…不 │ │阿 勇:老大,那天我下去中壢,│
│ │ 知道要怎麼弄…你到底 │ │ 我沒去啊,阿忠不知道有│
│ │ … │ │ 沒有去 │
│ │B:老大 │ │林飛龍:怎麼會這樣?唉 │
│ │A:嗨,沒采,給人家弄, │ │阿 勇:老大,我衣服穿一穿,我│
│ │ 你給我想想立場,我是 │ │ 先去現場好了 │
│ │ 要怎麼…說實在… │ │林飛龍:蛤,對啊,你到底是怎麼│
│ │B:老大,歹勢拉,失禮啦 │ │ 樣,我也沒辦法跟人家跟│
│ │A:不是這樣,阿勇阿,不 │ │ 人家,是不是,現在這樣│
│ │ 是這樣,我不知道怎麼 │ │ 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了│
│ │ 去處理這個啦,那天又 │ │ ,你到底是要,唉,被人│
│ │ 那樣,又給人家那個, │ │ 誤解,又給人家弄,你想│
│ │ 我給人家改掉(明年撤 │ │ 我的立場,看是要怎樣…│
│ │ 除日間車輛限重)啦… │ │阿 勇:老大,歹勢啦,失禮啦 │
│ │ 明年人家就來改了…等 │ │林飛龍:不是這樣啦,勇仔,真的│
│ │ 下我去一下,說弄東西 │ │ 不是這樣啦,你想想,你│
│ │ ,到底是誰在那?現在 │ │ 看一次,我不知道要怎麼│
│ │ 他們一直誤解我,嗨 │ │ 去處理那個了,唉,那天│
│ │B:老大,那我衣褲穿穿, │ │ 跟他又,又改了那個,我│
│ │ 我先去現場一下 │ │ 把它改掉了,嗯,起賭爛│
│ │A:黑阿,我等下社區鋸一 │ │ 把整個改掉了,人家明年│
│ │ 下樹,弄一下,才有空 │ │ 就來改了,都同意了,唉│
│ │ 去看是誰(執勤) │ │ ,我也不會講,等會兒我│
│ │B:老大,你看怎樣再 │ │ 彎過去一下,我先弄個東│
│ │A:跟你報告一下 │ │ 西,到底是誰在那邊?現│
│ │B:好,老大,謝謝 │ │ 在他們一直誤解我,唉 │
│ │A:好 │ │阿 勇:老大,我衣服穿一穿,我│
│ │ │ │ 先去現場一下 │
│ │ │ │林飛龍:我這邊,等會兒還要除草│
│ │ │ │ ,鋸一下樹木,我在這邊│
│ │ │ │ 忙一下,等一下才有辦法│
│ │ │ │ 過去看是誰 │
│ │ │ │阿 勇:老大,沒關係,看怎樣我│
│ │ │ │ 再跟你報告,老大,謝謝│
│ │ │ │ ,謝謝 │
│ │ │ │林飛龍:好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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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A:喂 │102.11.27 │發話者:0000000000李忠緯 │
│ │B:龍哥,歹勢,我阿忠啊 │09:24:40 │受話者:0000000000林飛龍 │
│ │ ,派出所出來,一次所 │ │ │
│ │ 有的車都開 │ │林飛龍:喂 │
│ │A:我就說要講,你們臨時 │ │李忠緯:喂,龍哥 │
│ │ 的,出這種事情,唉, │ │林飛龍:嘿 │
│ │ 都不說一下,事前看怎 │ │李忠緯:歹勢,我阿忠啦,靠夭,│
│ │ 樣和主管說一下,剛才 │ │ 派出所出來,一次所有的│
│ │ 阿勇打,我就跟他說, │ │ 車都攔,幹,都開了 │
│ │ 我的立場…,現在你叫 │ │林飛龍:我就說要講,你們都臨時│
│ │ 我怎麼去(說),唉 │ │ 的,阿你做那種事情,唉│
│ │B:一次這樣… │ │ ,你們都不說一下,事前│
│ │A:我那天就都跟你說那個 │ │ 看怎樣再跟那主管講一下│
│ │ 啦,明年就改牌子了, │ │ ,剛剛阿勇打來,我就跟│
│ │ 和他們現在弄到,唉, │ │ 他說我的立場…給人家搞│
│ │ 為了這,弄一個(牌子 │ │ 成那樣,現在你叫我怎麼│
│ │ ),唉…我也還有事情 │ │ 樣去,唉 │
│ │ ,打電話去,裡面還要 │ │李忠緯:…一次五台都… │
│ │ 看(是哪個)人 │ │林飛龍:我那天就跟你說那個了,│
│ │B:一個老老的,叫什麼坪 │ │ 那天我就說搞到現在明年│
│ │A:阿坪?和大胖子? │ │ 就改那塊牌了,幹,現在│
│ │B:不是,臉圓圓的,我看 │ │ 搞到,唉,為了這個搞到│
│ │ 他開紅單,是蓋什麼坪 │ │ ,唉,剛剛那麼早打,我│
│ │A:林振坪 │ │ 又有事情在身,我要怎麼│
│ │B:應該是 │ │ 去跟他…裡面還要看人,│
│ │A:就他而已阿,上次就他 │ │ 對不對,唉 │
│ │ 開得ㄚ │ │李忠緯:這個老老的,這個叫做什│
│ │B:對阿 │ │ 麼坪… │
│ │A:你要撿時間!他在很難 │ │林飛龍:對啊,就阿坪啊 │
│ │ 處理,唉,對阿,就跟 │ │李忠緯:嘿啊 │
│ │ 你說,做事情這樣,我 │ │林飛龍:胖胖的喔 │
│ │ 的立場我怎麼去弄?對 │ │李忠緯:不是啊,臉稍為圓圓的,│
│ │ 不對? │ │ 我看他開紅單是蓋什麼坪│
│ │B:這個說不通? │ │林飛龍:林振坪吧 │
│ │A:上次就跟你說啦,看你 │ │李忠緯:對,應該是,應該是 │
│ │ 要怎麼…他跟他們裡面 │ │林飛龍:裡面只有他,就只有他而│
│ │ 就不和,都他在煽動。 │ │ 已,上次就他開的 │
│ │B:是喔 │ │李忠緯:對啊 │
│ │A:我剛才就說,如果是豬 │ │林飛龍:對啊,那個在你們還要挑│
│ │ 肉(郭茂榮)或誰在… │ │ 那個時間,那個在,多難│
│ │B:我拜託龍哥啦…龍哥你 │ │ 處理,唉 │
│ │ 有辦法跟主的(所長) │ │李忠緯:唉 │
│ │ 說一下 │ │林飛龍:對啊,就跟你說你們這樣│
│ │A表示已經因為改車輛限重 │ │ 做事情,你認為依我的立│
│ │牌與派出所主管鬧不愉快,│ │ 場,我該如何處理,對不│
│ │不方便去講 │ │ 對…還要去改那個… │
│ │ │ │李忠緯:這個說不動喔? │
│ │ │ │林飛龍:我上次就跟你說了,你就│
│ │ │ │ 看要怎麼那個…叫「國長│
│ │ │ │ 」(台語音譯)…還是誰│
│ │ │ │ …就跟他們裡面就不合,│
│ │ │ │ 唉,都他在煽動的 │
│ │ │ │李忠緯:是喔 │
│ │ │ │林飛龍:我剛剛就跟他說,如果說│
│ │ │ │ 是豬肉(指郭茂榮)或誰│
│ │ │ │ 在的話,就那個… │
│ │ │ │李忠緯:我再拜託龍哥啦 │
│ │ │ │林飛龍:蛤 │
│ │ │ │李忠緯:沒啦,我跟阿勇啦,阿勇│
│ │ │ │ 剛… │
│ │ │ │林飛龍:他打給我,我就說不知道│
│ │ │ │ 是誰,我還有事情要發落│
│ │ │ │ …我說你現在去,如果人│
│ │ │ │ 不對不就沒用… │
│ │ │ │李忠緯:龍哥你沒辦法跟主仔講一│
│ │ │ │ 下嗎 │
│ │ │ │林飛龍:…你想,阿忠,換作是你│
│ │ │ │ ,我要改那一塊,主管那│
│ │ │ │ 天也在那裡,你想想,唉│
│ │ │ │ …我要改那塊牌子,那天│
│ │ │ │ 跟他不太愉快,也改下去│
│ │ │ │ 了,對不對,你現在又叫│
│ │ │ │ 我,唉,你看看我的立場│
│ │ │ │ 如何,不是說…現在變成│
│ │ │ │ ,變成要我怎樣就怎樣了│
│ │ │ │ ,你現在叫我怎麼處理,│
│ │ │ │ 對不對,阿忠,你想看看│
│ │ │ │ ,看我的立場多可憐… │
│ │ │ │李忠緯:龍哥,你你,龍哥我跟你│
│ │ │ │ 說… │
│ │ │ │林飛龍:我現在這樣,阿忠你當我│
│ │ │ │ 好像囝仔,現在就死了,│
│ │ │ │ 喊我怎樣就怎樣,跟主管│
│ │ │ │ …那天為了改…鬧到不愉│
│ │ │ │ 快,對不對,唉,是要怎│
│ │ │ │ 樣,你們臨時冒(出來)一│
│ │ │ │ 下冒(出來)一下,每次都│
│ │ │ │ 這樣我是要怎麼處理,對│
│ │ │ │ 不對,我的立場怎麼站的│
│ │ │ │ 住,要跟人家吼,也要那│
│ │ │ │ 個…你下午看叫一個先去│
│ │ │ │ 跟他說一下… │
│ │ │ │李忠緯:好啦,好好 │
│ │ │ │林飛龍:我已經被亂到沒辦法了 │
│ │ │ │李忠緯:OK,好 │
│ │ │ │林飛龍:嘿啊,你給人家改那一塊│
│ │ │ │ ,改到我那天跟你說霧煞│
│ │ │ │ 煞了 │
│ │ │ │李忠緯:好,好 │
│ │ │ │林飛龍:好,好 │
├──┼────────────┼─────┼───────────────┤
│ 三 │B:龍哥怎樣? │102.11.27 │發話者:0000000000林飛龍 │
│ │A:…開單 │09:29:29 │受話者:0000000000郭茂榮 │
│ │B:誰?是喔 │ │ │
│ │A:去的都開,昨天他們打 │ │郭茂榮:喂,龍哥怎樣 │
│ │ (電話)我就沒理,唉 │ │林飛龍:哼哼,阿坪又開單 │
│ │b:哪邊? │ │郭茂榮:是喔 │
│ │a:上邊崩的 │ │林飛龍:開五台都開了 │
│ │b:幹 ,挑到阿坪 │ │郭茂榮:在哪邊 │
│ │a:…挑到他要怎麼弄 │ │林飛龍:早上打來我就不大想理他│
│ │b:逢春講都ok啦,我若講 │ │ ,唉 │
│ │ ,他挑綱的,所以我不 │ │郭茂榮:哪邊 │
│ │ 去跟他講,以後不要碰 │ │林飛龍:上面崩了 │
│ │ 到,碰到換(我)弄他 │ │郭茂榮:唉,幹,我就說他故意的│
│ │ 們的,一樣意思 │ │林飛龍:阿坪,對啊,故意的,我│
│ │a:對阿,這次說五隻(車 │ │ 我不知道該怎麼弄,不太│
│ │ )都弄(開單) │ │ 想講… │
│ │b:是喔 │ │郭茂榮:逢春跟我說,逢春跟他講│
│ │a:對阿,我知道他很晦氣 │ │ 都ok啦,如果我跟他說,│
│ │ ,不想跟他說 │ │ 他都是故意的,所以我就│
│ │b:龍哥,這種人你別得罪,│ │ 不跟他說了,隨便他了,│
│ │ 這是笑面虎 │ │ 他高興,以後就不要遇到│
│ │a:對阿,那你現在要怎麼 │ │ 換他們,換他們就弄,一│
│ │ 辦? │ │ 樣意思阿 │
│ │b:過去就當沒事情啊,就 │ │林飛龍:對啊,一次五台都弄,哈│
│ │ 這樣而已阿…下午再來 │ │郭茂榮:是喔 │
│ │ 泡茶啦 │ │林飛龍:對阿,剛剛打來,我就知│
│ │a:好啦 │ │ 道他(指林振坪)很麻煩│
│ │ │ │ ,不太想跟他說 │
│ │ │ │郭茂榮:我跟你說,龍哥,這種人│
│ │ │ │ 你不要當面得罪他,這種│
│ │ │ │ 是笑面虎 │
│ │ │ │林飛龍:對啊,那你現在要怎樣…│
│ │ │ │郭茂榮:如果這樣,乾脆,就當作│
│ │ │ │ 沒來去啊就好了,就是這│
│ │ │ │ 樣而已阿 │
│ │ │ │林飛龍:對啊,就這樣而已 │
│ │ │ │郭茂榮:那個,下午再來裡面泡茶│
│ │ │ │ 啦 │
│ │ │ │林飛龍:好啦,好啦 │
│ │ │ │郭茂榮: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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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A:你跟國忠(音譯)有熟 │102.11.27 │發話者:0000000000林飛龍 │
│ │ 嗎?叫國忠講,那是挑 │09:31:30 │受話者:0000000000李忠緯 │
│ │ 綱的啦,你聽懂? │ │ │
│ │B:我剛才有跟他講拜託不 │ │李忠緯:喂 │
│ │ 要開48條,他要開 │ │林飛龍:喂 │
│ │A:對阿,那天我就去講阿 │ │李忠緯:喂,哥 │
│ │ ,那天我就說你不要給 │ │林飛龍:你跟國長有熟嗎,你們那│
│ │ 他開那個記點的,那挑 │ │ 個跟國長不是有熟嗎,叫│
│ │ 綱的啦 │ │ 國長跟他說,因為那個是│
│ │B:他不是給我開禁區耶 │ │ 故意的,這樣你聽得懂嗎│
│ │A:48條? │ │李忠緯:我剛剛跟他說,拜託不要│
│ │B:嘿,48條,1次3000 │ │ 開48條,他還是要開 │
│ │A:對阿,48條,禁區的第 │ │林飛龍:對啊,那天我就去說了,│
│ │ 幾項阿 │ │ 那天我就在那裡,我說你│
│ │B:不知,我不知道,司機 │ │ 就不要開那種會記點的,│
│ │ 跟我說的,說開這麼重 │ │ 他故意的,你聽懂嗎,故│
│ │A:那個你沒那個就沒辦法 │ │ 意的 │
│ │ 啦I │ │李忠緯:他不是給我開禁區的 │
│ │B:沒關係,我來叫阿強打 │ │林飛龍:48條? │
│ │ 電話給國忠 │ │李忠緯:對啊,48條1次3000 │
│ │A:嘿拉,那個沒辦法,我 │ │林飛龍:對啊,48條好像是禁區的│
│ │ 剛才也有打給別的(郭 │ │ 第幾項阿 │
│ │ 茂榮)啊 │ │李忠緯:不知道,我不知道,是司│
│ │B:好 │ │ 機跟我說的,說開很重 │
│ │A:人家說他挑綱的啦 │ │林飛龍:那個你沒他辦法啦,別的│
│ │B:好,我知道 │ │ 還可以那個… │
│ │ │ │李忠緯:沒關係,我來叫阿強打給│
│ │ │ │ 國長 │
│ │ │ │林飛龍:嘿啦嘿啦嘿啦,國長就有│
│ │ │ │ 辦法 │
│ │ │ │李忠緯:好好 │
│ │ │ │林飛龍:他那個真的沒辦法了,我│
│ │ │ │ 剛剛也有打給別人(指郭│
│ │ │ │ 茂榮) │
│ │ │ │李忠緯:好好好ok │
│ │ │ │林飛龍:他故意的,人家說他故意│
│ │ │ │ 的 │
│ │ │ │李忠緯:好,我知道 │
│ │ │ │林飛龍:好 │
├──┼────────────┼─────┼───────────────┤
│ 五 │B男打電話關心為何工程車 │102.11.27 │發話者:0000000000李銘村(暖西│
│ │遭開單 │09:58:29 │ 里里長) │
│ │B:飛龍,我(姓)李的啦 │ │受話者:0000000000林飛龍 │
│ │A:嘿… │ │ │
│ │B:阿忠那個是怎樣?怎麼 │ │林飛龍:喂 │
│ │ 被查成這樣? │ │李銘村:飛龍喔,我李仔 │
│ │A:對阿,五台就開五台, │ │林飛龍:嘿 │
│ │ 阿,我也不會講…臨時 │ │李銘村:我李仔啦 │
│ │ 才說,那個阿坪跟他們 │ │林飛龍:我知道啦,老大怎樣 │
│ │ 裡面…一起的就不和, │ │李銘村:阿忠現在是搞成怎樣,被│
│ │ 剛好給他弄 │ │ 攔這樣 │
│ │B:喔,事先都沒走就對了 │ │林飛龍:對啊,進去五台被攔五台│
│ │A:都沒說ㄚ,臨時一早打 │ │ 他就…唉,我也不會講…│
│ │ 來,我又有事情,打電 │ │ 他們…幹,氣死了,臨時│
│ │ 話,好像我是他們小弟 │ │ 才跟我說,那個阿坪,他│
│ │ 一樣,叫來叫去…真的 │ │ 跟裡面的,都跟江山在一│
│ │ 會吐血,臨時的,說了 │ │ 起那個…就不合,唉,都│
│ │ 好幾遍,說到我都不知 │ │ 挑他剛好在的時候才弄…│
│ │ 道我現在是什麼了,唉 │ │李銘村:哦,事先都沒再照會一下│
│ │ ,那個阿坪很晦氣,因 │ │ 就對了 │
│ │ 為我給人家廢掉阿,那 │ │林飛龍:都沒有阿,都沒去跟人家│
│ │ 個拖車的,明年交通旅 │ │ 講,臨時一大早才打,我│
│ │ 遊處,我跟他說不行, │ │ 就有事情,都臨時才打,│
│ │ 我去給人家辦會勘,限 │ │ 好像細漢的,喊來喊去,│
│ │ 制拖車的那個,明年就 │ │ 唉,真的會吐血你就不知│
│ │ 拔掉了,時段是九點到 │ │ 道,不知道臨時去跟人家│
│ │ 五點,我弄一弄,就弄 │ │ 講幾次,講到我都不知道│
│ │ 到不歡喜了,他就…有 │ │ 我現在是什麼,我剛剛跟│
│ │ 原因的啦 │ │ 他講你們現在是,唉,那│
│ │B:喔 │ │ 個很麻煩你聽得懂嗎,那│
│ │ │ │ 個阿坪很麻煩,因為我去│
│ │ │ │ 廢那個,我把它廢掉了,│
│ │ │ │ 那個拖車的有沒有,那個│
│ │ │ │ 我明年,明年交通旅遊那│
│ │ │ │ 個說,我說那個不行,常│
│ │ │ │ 常有那個,我去辦會勘,│
│ │ │ │ 把那個限制拖車的有沒有│
│ │ │ │ ,那支我把它廢掉了,明│
│ │ │ │ 年就拔掉了,他的時段會│
│ │ │ │ 變成早上9點到5點,對啊│
│ │ │ │ 我弄一弄跟他們就搞得不│
│ │ │ │ 高興了,唉,就是有原因│
│ │ │ │ 阿,阿他怎麼會打給你 │
│ │ │ │李銘村:蛤 │
│ │ │ │林飛龍:他怎麼會打給你 │
│ │ │ │李銘村:他就說那個那個,一些事│
│ │ │ │ 情,意思是說怎麼會這樣│
│ │ │ │ ,1台都開3000的,限制 │
│ │ │ │ 的 │
│ │ │ │林飛龍:你看給人家弄幾次了 │
│ │ │ │李銘村:呵呵呵 │
│ │ │ │林飛龍:這樣是要叫人家怎麼做,│
│ │ │ │ 幹,那不是我耶,不是我│
│ │ │ │ 要去幫他負責那個的耶 │
│ │ │ │李銘村:我知道,我知道… │
│ │ │ │林飛龍:老大,對不對 │
│ │ │ │李銘村:我知道啦,我知道 │
│ │ │ │林飛龍:我為了他也去弄那個,搞│
│ │ │ │ 到不高興了,他又,幹恁│
│ │ │ │ 老母,正經(實在是),│
│ │ │ │ 他知道我的立場在哪裡嗎│
│ │ │ │李銘村:好啦 │
│ │ │ │林飛龍:好啦好 │
├──┼────────────┼─────┼───────────────┤
│ 六 │A:老大,是他(李忠緯) │102.11.27 │發話者:0000000000林飛龍 │
│ │ 打給你嗎? │10:02:21 │受話者:0000000000李銘村(暖西│
│ │B:嘿阿…沒啦,我剛才上 │ │ 里里長) │
│ │ 來,整排車堵著 │ │ │
│ │A:喔,阿忠打給你,幹, │ │李銘村:喂 │
│ │ 鄰爸(我)要給你負責 │ │林飛龍:嘿,老大,是他打給你的│
│ │ 這個喔,給他弄十幾攤 │ │ 嗎 │
│ │ ,幹你娘,這樣是對還 │ │李銘村:嘿阿,我在山上,沒啦,│
│ │ 不對阿 │ │ 我剛上來,整排車擋住了│
│ │B:我剛上來啦… │ │林飛龍:喔,我想說他打給你,幹│
│ │A:你娘ㄝ,他要這樣,整 │ │ 恁爸,我就要幫他負責那│
│ │ 個給他轟轟出去,幹你 │ │ 個喔,恁爸幫他弄十幾次│
│ │ 咖好 │ │ 了,幹恁老母,是對還是│
│ │B:剛上來就看到幾台車, │ │ 不對 │
│ │ 整排阿,後來就在山上 │ │李銘村:沒啦,我剛上來啦,我剛│
│ │ 遇到,說怎麼會變這樣 │ │ 上來 │
│ │ …哈哈 │ │林飛龍:你娘的,如果他要這樣,│
│ │A:幹你…,相債相債(音 │ │ 恁爸整個給他弄出去,幹│
│ │ 譯)乾那寄那,你爸( │ │ 恁老母,一肚子火了,還│
│ │ 我)就要給你負責這個 │ │ … │
│ │ 喔,幹,那沒我的事情 │ │李銘村:剛上來,剛上來看到幾台│
│ │ 啦,你爸(我)給你顧 │ │ 車,整排的,然後就彎進│
│ │ ,每樣都給你弄到好好 │ │ 山上,在山上遇到,想說│
│ │ 好,還想要…那些他自 │ │ 怎麼會變成這樣,哈哈 │
│ │ 己也知道我裡面(瑪陵 │ │林飛龍:幹恁老母,好像什麼,恁│
│ │ 派出所)弄得怎樣 │ │ 爸就要給他負責那個喔,│
│ │B:嗯嗯嗯 │ │ 幹,那又沒我的事,對不│
│ │A:那(林振坪)有夠過份的│ │ 對,恁爸每樣都幫他弄到│
│ │ (我)去那邊(處理) │ │ 好好的,還想要…那種自│
│ │ 是要越弄越大條嗎? │ │ 己知道,我都跟他說內容│
│ │B:呵呵呵 │ │ 是什麼了,有夠誇張的,│
│ │A:真的有夠過份的 │ │ 如果他再這樣,恁爸就把│
│ │B:你別傷腦筋啦 │ │ 它搞得更大條,幹恁老母│
│ │A:真的,他把你爸(我) │ │李銘村:呵呵呵,好啦 │
│ │ 當小弟喔,一天到晚就 │ │林飛龍:有夠誇張的 │
│ │ 一直弄 │ │李銘村:呵呵呵,傷腦筋啦 │
│ │B:嗯嗯嗯 │ │林飛龍:對啊,他當作恁爸是細漢│
│ │A:好啦,我是以為說是他 │ │ 仔,幹恁老母,一天到晚│
│ │ (李忠緯向李銘村告狀 │ │ 一直弄 │
│ │ )啦,越弄越吃力 │ │李銘村:恩恩,好好 │
│ │B:好好 │ │林飛龍:好啦,好,我想說以為是│
│ │A:好好 │ │ 他勒,繼續這樣的話,會│
│ │ │ │ 越來越嚴重 │
│ │ │ │李銘村:好好 │
│ │ │ │林飛龍:好啦好 │
│ │ │ │李銘村:我知道 │
├──┼────────────┼─────┼───────────────┤
│ 七 │B:泡茶阿,要來裡面泡茶 │102.11.27 │發話者:0000000000郭茂榮 │
│ │ 嗎? │13:55:59 │受話者:0000000000林飛龍 │
│ │A:好,去哪? │ │ │
│ │B:我現在在裡面當班阿 │ │林飛龍:喂 │
│ │A:上班喔 │ │郭茂榮:泡茶阿 │
│ │B:嘿阿 │ │林飛龍:喂,嘿 │
│ │A:喔,只有你一個喔? │ │郭茂榮:要來裡面泡茶嗎 │
│ │B:好 │ │林飛龍:好,去哪? │
│ │A:好 │ │郭茂榮:我現在在裡面當(值)班│
│ │ │ │ 啊 │
│ │ │ │林飛龍:在上班喔 │
│ │ │ │郭茂榮:嘿啊 │
│ │ │ │林飛龍:喔~那晚一點(稍後) │
│ │ │ │郭茂榮:好,好 │
│ │ │ │林飛龍:好 │
└──┴────────────┴─────┴───────────────┘
附表三:102年12月3日本案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監察對象:林飛龍(0000-000000,監聽譯文代號A) │
│卷證出處:譯文外放卷第60至62頁反面;原審卷㈣第99頁至第103頁 │
├──┬────────────┬─────┬───────────────┤
│編號│監聽譯文 │通話時間 │逐字譯文【發話者/受話者】 │
├──┼────────────┼─────┼───────────────┤
│ 一 │B跟A說昨天已經去打過招呼│102.12.3 │發話者:0000000000李忠緯 │
│ │,但是林振坪還是在開單,│09:46:20 │受話者:0000000000林飛龍 │
│ │請A幫忙 │ │ │
│ │B:龍哥 │ │林飛龍:喂 │
│ │A:恩 │ │李忠緯:龍哥 │
│ │B:我阿忠阿 │ │林飛龍:嗯 │
│ │A:嘿 │ │李忠緯:我阿忠啦 │
│ │B:靠腰,今天早上照樣開 │ │林飛龍:嘿 │
│ │A:我…昨天他來不是去說 │ │李忠緯:靠邀,怎麼今天早上跑出│
│ │ ,我不是跟你說要跟他 │ │ 來開 │
│ │ 講一下,昨天那個誰來 │ │林飛龍:昨天他來,不是有去講,│
│ │B:我昨天就去了 │ │ 我不是說要去跟他講一下│
│ │A:哈 │ │ ,昨天你們那個誰來 │
│ │B:我昨天去跟他打招呼, │ │李忠緯:我早上就去了 │
│ │ 阿坪的名,是叫林振坪 │ │林飛龍:嗯 │
│ │ 喔? │ │李忠緯:我早上去跟他打招呼 │
│ │A:林振坪對阿,他就這樣 │ │林飛龍:嗯 │
│ │ 講阿 │ │李忠緯:阿坪的名字是叫林振坪嗎│
│ │B:靠腰,他現在來這開阿 │ │ ? │
│ │ ,一次開四張 │ │林飛龍:林振坪對啊,他就那樣講│
│ │A:阿,那個很過分,我就 │ │ 阿 │
│ │ 跟你說,那種很難…唉 │ │李忠緯:他現在就在開了,這次又│
│ │ ,氣死,真的,是要怎 │ │ 開四張 │
│ │ 樣… │ │林飛龍:阿~這實在是很誇張,我│
│ │B:有沒有辦法跟他講一下 │ │ 就跟你說,很難,唉,氣│
│ │ ,進2隻就開2隻,還2隻│ │ 死了,那個是要怎麼 │
│ │ 在路邊 │ │李忠緯:老大拜託一下,你有辦法│
│ │A:唉。 │ │ 跟他說一下,我現在進去│
│ │B:我說你出來說一下好不 │ │ 兩台就開兩台,現在又攔│
│ │ 好 │ │ 兩台在路邊 │
│ │A:對阿,我跟他講到… │ │林飛龍:唉 │
│ │B:跟他講別開,不然沒司 │ │李忠緯:我說你出來跟他講一下好│
│ │ 機,弄到大條都要記點 │ │ 不好 │
│ │ 阿 │ │林飛龍:對啊,我跟他說真的講到│
│ │A:阿…是要怎樣…真是, │ │李忠緯:跟他講不要開 │
│ │ 你沒叫人跟他講?叫那 │ │林飛龍:我自己都沒格了 │
│ │ 個去跟他講 │ │李忠緯:不然,司機現在搞到都大│
│ │B:不要理他阿,他說跟他 │ │ 條的,要記點 │
│ │ 沒關係,不理阿 │ │林飛龍:唉,那是要,真的是,之│
│ │A:唉,真是,我打給他們 │ │ 前不是有叫人去跟他講嗎│
│ │ 那個看看,你們就撿這 │ │ ?不是有叫那個去跟他講│
│ │ 個時間,撿他在的(時 │ │ ? │
│ │ 間),唉 │ │李忠緯:不理他阿 │
│ │B:我真是…我怎麼知道他 │ │林飛龍:嗯? │
│ │ 排什麼班阿 │ │李忠緯:他說跟他沒關係,他不理│
│ │A:對阿,你們都沒去,都 │ │ 啊 │
│ │ 沒跟說,沒打招呼一下 │ │林飛龍:唉,我打給他們那個看看│
│ │ ,阿他,唉,超晦氣的 │ │ ,你就要挑那個時間,都│
│ │ 你沒看我說這麼明了, │ │ 挑他在的時候 │
│ │ 我的立場是什麼,唉, │ │李忠緯:我說真的,我哪知道他排│
│ │ 弄到真是,昨天勇仔來 │ │ 什麼班阿 │
│ │ 我不是跟他說,昨天在 │ │林飛龍:對啊,你們沒去,去都沒│
│ │ 那,他來跟我聊天 │ │ 跟人家說,沒去跟他打一│
│ │B:對,他跟我說,明早要 │ │ 下招呼,他,唉,他很麻│
│ │ 進來之前,跟他打聲招 │ │ 煩,你看我跟你講這麼明│
│ │ 呼一下 │ │ 了,我的立場是什麼,唉│
│ │A:他說怎樣? │ │ ,搞到真的是,昨天勇仔│
│ │B:他說「我有認識你嗎? │ │ 來我不是跟他說,昨天他│
│ │ 」 │ │ 來跟我聊天 │
│ │A:唉…那個很難(相處) │ │李忠緯:對,他跟我說早上要進來│
│ │ ,人很晦氣 │ │ 之前,跑去跟他打一下招│
│ │B:沒啦,我是說… │ │ 呼,叫人家跟他說 │
│ │A:我打給他們主管看看啦 │ │林飛龍:他說怎樣? │
│ │ ,我跟他(林振坪)那 │ │李忠緯:他說「我跟你有認識嗎?│
│ │ 天說就不那個阿,我就 │ │ 」 │
│ │ 走了 │ │林飛龍:唉,那個很難,那個人很│
│ │B:好好好 │ │ 麻煩 │
│ │A:弄到不爽 │ │李忠緯:沒啦,我是說,因為我跟│
│ │B:好 │ │ 他是 │
│ │ │ │林飛龍:我打給他們主管看看啦,│
│ │ │ │ 我跟他,那天講,他也沒│
│ │ │ │ 那個,我就走了,鬧到不│
│ │ │ │ 爽 │
│ │ │ │李忠緯:好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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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未接通 │102.12.3 │發話者:0000000000林飛龍 │
│ │ │09:49:25 │受話者:0000000000郭茂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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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B:里長怎樣? │102.12.3 │發話者:0000000000林飛龍 │
│ │A:嘿,所長,休息喔? │09:50:08 │受話者:0000000000陳進忠 │
│ │B:嘿,我今天休息 │ │ │
│ │A:喔,你休息喔,喔 │ │陳進忠:喂,里長怎樣 │
│ │B:怎樣 │ │林飛龍:喂,所長還在睡喔 │
│ │A:…說的那個有沒有 │ │陳進忠:嘿,我今天休假 │
│ │B:恩 │ │林飛龍:你今天休假喔 │
│ │A:又開了好幾張 │ │陳進忠:嘿 │
│ │B:這樣喔,好,我來看 │ │林飛龍:喔~這下,呵呵呵,昨天│
│ │ │ │ 我跟你說一下,那個,有│
│ │ │ │ 沒有 │
│ │ │ │陳進忠:嗯 │
│ │ │ │林飛龍:他(指李忠緯)說又開了│
│ │ │ │ 好幾張 │
│ │ │ │陳進忠:這樣喔,好好好,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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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未通 │102.12.3 │發話者:0000000000阿勇 │
│ │ │09:50:30 │受話者:0000000000林飛龍 │
│ │ │ │(語音:您撥的電話通話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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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未通 │102.12.3 │發話者:0000000000李忠緯 │
│ │ │09:50:53 │受話者:0000000000林飛龍 │
│ │ │ │(語音:您的電話將轉接語音信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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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B:幹,有夠基八的 │102.12.3 │發話者:0000000000林飛龍 │
│ │A:對阿,剛才打給他們主 │09:51:54 │受話者:0000000000李忠緯 │
│ │ 的,他們主的說要打( │ │ │
│ │ 電話) │ │李忠緯:喂 │
│ │B:行照駕照都收走 │ │林飛龍:嘿 │
│ │A:跟你講那個人很雞巴, │ │李忠緯:幹你娘,有夠機掰 │
│ │ 他就跟他們在唱反調, │ │林飛龍:對啊,剛剛打給他們主仔│
│ │ 很晦氣… │ │ (指陳進忠),他們主仔│
│ │B:下次,我請教一下好不 │ │ 說要打 │
│ │ 好 │ │李忠緯:行照,駕照都被收走 │
│ │A:嘿 │ │林飛龍:就跟你說他多機掰,那個│
│ │B:我們拜託主管去跟他講 │ │ 人是要怎麼那個,他就跟│
│ │ 一下,不行嗎? │ │ 他們在唱反調,有夠麻煩│
│ │A:有阿,主管現在就去講 │ │ 的,唉,有時候 │
│ │ 啦 │ │李忠緯:還是說沒跟他說一下的關│
│ │B:主管叫你去跟他講喔? │ │ 係 │
│ │A:沒啦,主管現在打電話 │ │林飛龍:蛤 │
│ │ ,他(主管)今天休假 │ │李忠緯:跟他… │
│ │ ,你打給我,我就打給 │ │林飛龍:我那天跟他講還不是一樣│
│ │ 主管了,主管就說喔喔 │ │ 開那個,那個人就,幹,│
│ │ 喔,他說他要講 │ │ 氣死了,你娘 │
│ │B:喔,他要講喔 │ │李忠緯:幹,他現在給我記兩張,│
│ │A:嘿阿…碰到這傢伙(林 │ │ 收兩張拖車的駕照跟行照│
│ │ 振坪)值班,就穩死的 │ │林飛龍:收兩張去就對了 │
│ │B:…還有一個少年的在 │ │李忠緯:開兩張禁區的,大條的、│
│ │A:瘦瘦的那個阿,那個也 │ │ 記點的 │
│ │ 沒,那個說怎樣就怎樣 │ │林飛龍:那個沒搞好會很麻煩,唉│
│ │ ㄚ,那個志銘,也沒在 │ │ ,我剛剛有打給主仔,他│
│ │ 理事情阿,阿你們到底 │ │ 休假,主仔說他要打 │
│ │ 是怎樣…現在是在進什 │ │李忠緯:剛剛去說得多難聽你知道│
│ │ 麼,我都搞不清楚你們 │ │ 嗎 │
│ │ 到底怎麼弄的 │ │林飛龍:嗯? │
│ │B:就上面這片要等到好天 │ │李忠緯:我們七點半去跟他說等等│
│ │ ,現在才有辦法做,不 │ │ 九點半車會進來,他回一│
│ │ 然之前都不能做阿 │ │ 句什麼你知道嗎,「我認│
│ │A:你弄得我很可憐耶,在 │ │ 識你嗎?」,剛剛九點就│
│ │ 路邊跟里民解釋,到底 │ │ 在這裡顧,跟他拜託,幹│
│ │ 是怎樣我都搞不清楚, │ │ 你娘,司機整個臉都… │
│ │ 我要弄多少,真的ㄚ, │ │林飛龍:唉,實在是,那是要怎麼│
│ │ 路邊那天人家說,我又 │ │ 辦?你娘的,恁爸氣死,│
│ │ 去解釋,照三餐這樣弄 │ │ 我又不是,事情又 │
│ │ 也有個程度,弄到…實 │ │李忠緯:老大,我請教你一下好不│
│ │ 在喔,現在又要我去, │ │ 好 │
│ │ 跟他鬧成這樣,他現在 │ │林飛龍:嘿 │
│ │ 挑綱,我又要去跟他講 │ │李忠緯:我們如果拜託主管去跟他│
│ │ ? │ │ 講一下,難道沒有辦法嗎│
│ │B:我來跟他商量一下,看 │ │林飛龍:有阿,現在主管去講了阿│
│ │ 駕照…怎樣 │ │李忠緯:喔,主管叫你去跟他說一│
│ │A:嘿拉,看主管有打了沒 │ │ 下嗎 │
│ │ ,主管可能打了 │ │林飛龍:不是啦,主管現在打電話│
│ │B:要開他去開拉,不跟他 │ │ ,他今天休息你聽懂嗎 │
│ │ 囉唆了 │ │李忠緯:嘿 │
│ │ │ │林飛龍:我剛剛打給主管(指陳進│
│ │ │ │ 忠),你打完我就打給主│
│ │ │ │ 管,主管說喔喔喔,他說│
│ │ │ │ 他要講 │
│ │ │ │李忠緯:他要講喔 │
│ │ │ │林飛龍:嘿阿,他休假,電話不方│
│ │ │ │ 便跟他講,我實在是,唉│
│ │ │ │ ,挑到這個人就穩死的,│
│ │ │ │ 你們,到時侯你就拿那個│
│ │ │ │ 班,這個人值班就穩死的│
│ │ │ │李忠緯:還有一個少年仔在阿 │
│ │ │ │林飛龍:瘦瘦的那個阿,那個沒有│
│ │ │ │ 阿,那個說怎樣就怎樣,│
│ │ │ │ 那個志銘又沒在管事情,│
│ │ │ │ 你們到底是怎樣,怎麼都│
│ │ │ │ …現在是怎樣我都搞不清│
│ │ │ │ 楚,你們到底是怎麼弄的│
│ │ │ │李忠緯:就在做上面那塊腳路,等│
│ │ │ │ 到好天氣,現在才有辦法│
│ │ │ │ 做,不然之前都沒辦法做│
│ │ │ │ 啊 │
│ │ │ │林飛龍:你把我搞得很可憐,那天│
│ │ │ │ ,恁爸在路邊跟里民解釋│
│ │ │ │ ,那真的是,我到底是怎│
│ │ │ │ 樣我自己都搞不清楚,唉│
│ │ │ │ ,我就要幫你弄多少,唉│
│ │ │ │ ,真的啊,你看那天路邊│
│ │ │ │ 人家那麼說,我又去跟人│
│ │ │ │ 家講,這樣,幫忙也是要│
│ │ │ │ 有個程度,搞到,都是人│
│ │ │ │ 情,唉,我實在,現在我│
│ │ │ │ 跟他鬧成這樣,現在他是│
│ │ │ │ 故意的,對不對,我還要│
│ │ │ │ 放軟去跟他講喔? │
│ │ │ │李忠緯:我來跟他商量一下,看駕│
│ │ │ │ 照現在 │
│ │ │ │林飛龍:對啊,看主管有沒有打給│
│ │ │ │ 他,他們主管可能打了 │
│ │ │ │李忠緯:他要開(單),讓他開啦│
│ │ │ │ ,不跟他囉嗦了 │
│ │ │ │林飛龍:主管打了啦 │
│ │ │ │李忠緯:對啊 │
│ │ │ │林飛龍:那個真得很麻煩,你就不│
│ │ │ │ 知道人家的立場,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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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A:現在你去找誰你知道嗎 │102.12.3 │發話者:0000000000林飛龍 │
│ │ ?李銘村叫你去找江山 │09:56:36 │受話者:0000000000李忠緯 │
│ │ 啦,江山說的,絕對有 │ │ │
│ │ 效,銘村這樣講,他每 │ │李忠緯:喂 │
│ │ 天都跟他在一起 │ │林飛龍:喂,那個喔,你現在去找│
│ │B:是喔 │ │ 誰,你知道嗎?銘村有沒│
│ │A:嘿拉,你叫銘村阿,他 │ │ 有? │
│ │ 暖暖的,叫他說一下就 │ │李忠緯:嘿 │
│ │ 好…陳江山,那個議員 │ │林飛龍:叫他去找江山啦 │
│ │B:嘿 │ │李忠緯:嘿 │
│ │A:他每天跟他在一起 │ │林飛龍:江山去講絕對有效就對了│
│ │B:喔 │ │ ,銘村跟他講就好了 │
│ │A:這個比較好處理拉,這 │ │李忠緯:找江山 │
│ │ 樣知道嗎 │ │林飛龍:他常常跟他在一起,每天│
│ │B:喔,好…江山我跟他不 │ │ 都在一起 │
│ │ 熟 │ │李忠緯:是喔 │
│ │A:沒啦,你就叫銘村阿, │ │林飛龍:對啦,你叫銘村,銘村他│
│ │ 銘村里長,他有熟 │ │ 暖暖的,他自己跟他講一│
│ │B:喔 │ │ 下就好了,叫銘村去找江│
│ │A:那個每天跟他在一起, │ │ 山,陳江山,那個議員 │
│ │ 這個比較好處理 │ │李忠緯:嘿 │
│ │B:好 │ │林飛龍:他每天跟他在一起 │
│ │A:因為這個人跟他在一起 │ │李忠緯:喔,你說那個 │
│ │ 的沒幾個 │ │林飛龍:這個比較好處理,這樣你│
│ │B:老大,你可以跟主管打 │ │ 知道嗎 │
│ │ 個電話,拜託一下,不 │ │李忠緯:喔,好好好 │
│ │ 然行照駕照扣去…拖車 │ │林飛龍:找這個比較快你聽得懂嗎│
│ │ 就差不多停拉 │ │ ,你就找那個,叫他跟江│
│ │A:幹,那個人實在… │ │ 山說一下,叫他打電話跟│
│ │B:好不好 │ │ 他講一下就好 │
│ │A:好ㄚ │ │李忠緯:沒有阿 │
│ │B:跟主管說一下,證件先 │ │林飛龍:蛤? │
│ │ 還,要開給他開嘛 │ │李忠緯:我跟江山不熟 │
│ │A:好 │ │林飛龍:不熟,你就找銘村,你聽│
│ │ │ │ 得懂嗎 │
│ │ │ │李忠緯:喔 │
│ │ │ │林飛龍:銘村,他是里長,他才熟│
│ │ │ │李忠緯:喔 │
│ │ │ │林飛龍:嗯,他每天跟他在一起,│
│ │ │ │ 這個這樣比較好處理,你│
│ │ │ │ 聽得懂嗎? │
│ │ │ │李忠緯:好 │
│ │ │ │林飛龍:好,能跟這個人相處的沒│
│ │ │ │ 幾個 │
│ │ │ │李忠緯:老大,我是說,不然你可│
│ │ │ │ 以打個電話給主仔一下嗎│
│ │ │ │ ,跟他拜託一下啦,不然│
│ │ │ │ 行照駕照都被收走 │
│ │ │ │林飛龍:嗯 │
│ │ │ │李忠緯:剩下的,要說再來說嘛 │
│ │ │ │林飛龍:嗯 │
│ │ │ │李忠緯:不然拖車的行照駕照被收│
│ │ │ │ 走,等於是要停擺了 │
│ │ │ │林飛龍:唉,幹,那種人真的是,│
│ │ │ │ 我實在是不知道怎麼講 │
│ │ │ │李忠緯:好不好? │
│ │ │ │林飛龍:好啦,好啦 │
│ │ │ │李忠緯:去跟主管講一下,證件先│
│ │ │ │ 還我們嘛,要開給他開嘛│
│ │ │ │林飛龍:好,好啦,好 │
│ │ │ │李忠緯:好好好 │
│ │ │ │林飛龍:好好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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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未接通 │102.12.3 │發話者:0000000000林飛龍 │
│ │ │10:04:22 │受話者:0000000000陳進忠 │
│ │ │ │(語音:您的電話通話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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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B:龍哥,你來公司一下好 │102.12.3 │發話者:0000000000陳進忠 │
│ │ 了,我在這 │10:27:08 │受話者:0000000000林飛龍 │
│ │A:好 │ │ │
│ │B:和那個(人)也叫他來 │ │陳進忠:嘿,龍哥 │
│ │ 好了 │ │林飛龍:蛤 │
│ │A:好 │ │陳進忠:你,你來公司(指派出所│
│ │ │ │ )一下好了,我在這 │
│ │ │ │林飛龍:喔,好好好 │
│ │ │ │陳進忠:好,跟那個誰,誰也叫他│
│ │ │ │ 一起來好了 │
│ │ │ │林飛龍:好啦好 │
│ │ │ │陳進忠: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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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未通 │102.12.3 │發話者:0000000000陳進忠 │
│ │ │10:39:49 │受話者:0000000000林飛龍 │
│ │ │ │(語音:電話將轉語音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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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A:我剛才去,跟他們講到 │102.12.3 │發話者:0000000000林飛龍 │
│ │ 都是廢話了 │11:00:56 │受話者:0000000000李忠緯 │
│ │B:嘿 │ │ │
│ │A:說要打多少,要怎樣, │ │李忠緯:喂 │
│ │ 什麼碗糕的…我來這啦 │ │林飛龍:喂,阿忠 │
│ │ … │ │李忠緯:嗨 │
│ │B:好…到涼亭那裡就好 │ │林飛龍:你待會,我進來到剛剛,│
│ │A:好 │ │ 跟他們講到,已經講到…│
│ │ │ │ 都要吐血了,你聽得懂嗎│
│ │ │ │ ? │
│ │ │ │李忠緯:嘿 │
│ │ │ │林飛龍:說什麼扣多少怎樣,什麼│
│ │ │ │ 東西扣起來怎樣,說我怎│
│ │ │ │ 麼不捧還你,什麼碗糕,│
│ │ │ │ 喔,幹恁老母,什麼都怪│
│ │ │ │ 到我這來了,恁爸實在,│
│ │ │ │ 幹恁老母,有夠冤枉的 │
│ │ │ │李忠緯:好好,ok,好 │
│ │ │ │林飛龍:我來在這裡啦,派出所進│
│ │ │ │ 來這裡 │
│ │ │ │李忠緯:好 │
│ │ │ │林飛龍:我去哪等你? │
│ │ │ │李忠緯:好,在那裡就好了啊 │
│ │ │ │林飛龍:…哪裡?哪裡?…蛤? │
│ │ │ │李忠緯:在涼亭那裡就好了啊,好│
│ │ │ │ 不好 │
│ │ │ │林飛龍:好啦,好啦 │
│ │ │ │李忠緯:好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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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未通 │102.12.3 │發話者:0000000000林飛龍 │
│ │ │11:09:11 │受話者:0000000000李忠緯 │
│ │ │ │(語音:您撥的電話通話中) │
├──┼────────────┼─────┼───────────────┤
│十三│B:老大,我到派出所這了 │102.12.3 │發話者:0000000000李忠緯 │
│ │ ,要進去了 │11:09:28 │受話者:0000000000林飛龍 │
│ │A:好,我在這等 │ │ │
│ │B:好 │ │林飛龍:喂 │
│ │ │ │李忠緯:老大,我到派出所門口這│
│ │ │ │ 裡了,要進去了 │
│ │ │ │林飛龍:嘿啊,好,我在這等 │
│ │ │ │李忠緯:嘿 │
│ │ │ │林飛龍:好啦,好 │
├──┼────────────┼─────┼───────────────┤
│十四│B:龍哥,我起來了 │102.12.3 │發話者:0000000000李忠緯 │
│ │A:要走路喔 │11:52:55 │受話者:0000000000林飛龍 │
│ │B:好 │ │ │
│ │ │ │林飛龍:喂 │
│ │ │ │李忠緯:喂,龍哥喔 │
│ │ │ │林飛龍:要走路喔 │
│ │ │ │李忠緯:對啊,我…上來了 │
│ │ │ │林飛龍:要走路喔 │
│ │ │ │李忠緯:我知道,我上來了,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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