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上訴,2737,2017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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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27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中琦
王叁郎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蔡孟遑律師
陳郁仁律師
魏雯祈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柏傑(原名黃羚榕)
選任辯護人 余西鈞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鴻泉(原名謝宗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7 號,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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