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上訴,3082,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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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30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冠瑜
選任辯護人 張智超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賢洙
選任辯護人 林延慶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昱瑋
指定辯護人 林瑞陽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115 號,中華民國105 年9 月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5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吳維雅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璽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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