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佳汝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關於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時間「102年7月22日」部分,應更正為「103年7月2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關於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時間「102年7月22日」部分,顯係「103年7月22日」之誤寫,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吳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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