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上重訴,34,2017051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重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靖
選任辯護人 林傳欽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天心
選任辯護人 洪惠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殺人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6 號,中華民國105 年7 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5487、587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靖及陳天心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靖、陳天心(下稱被告二人)前經本院訊問後,因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所犯屬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罪,且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5 年8 月1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裁定羈押,並於105 年11月7 日、106 年1 月6 日、106 年3 月3 日先後裁定自105 年11月18日、106 年1 月18日、106 年3 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見本院卷一第97至98頁、第337 頁、本院卷二第139 頁、本院卷二第329頁)。

二、本院受理本案後,先後依檢察官之聲請,就被告二人有無教化可能及被害人家屬之心理受創程度進行鑑定,均已完成鑑定。

惟因2 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6 年5月11日訊問被告二人,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被告二人犯殺人罪嫌疑仍屬重大。

次查被告二人所犯之殺人罪為法定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復均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基於一般人畏懼長期刑執行之心理,尚難排除被告二人為免執行而有逃亡之可能性,況且被告李靖於員警循線查獲時有試圖自殺之行為,被告陳天心則係經警持拘票所拘獲,益徵渠等均有逃亡之虞。

復參酌被告二人所犯殺人犯行對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後,認如未繼續羈押,實難確保日後審判之進行或刑罰之執行,故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綜上所述,被告二人原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既仍存在,爰自106 年5 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