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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591號
抗 告 人 楊肇展
即 被 告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檢察官聲請沒收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105年度聲字第1330號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聲沒字第19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被告楊肇展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2126、22981 號、103年度偵字第2573號為不起訴處分,並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3年度上職議字第14205 號命令,以偵查尚未完備發回續行偵查,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續字第411、412、413 號為不起訴處分,復依職權送再議,又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4年度上職議字第10640號命令,以偵查尚未完備發回續行偵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續一字第47、48、4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0所示之空氣步槍共30支、編號31至36所示之空氣手槍共6 支,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單位面積動能均逾每平方公分20焦耳,認皆具殺傷力,有該局102年12月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可證,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空氣槍共36支,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槍砲,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非經許可不得運輸,要屬違禁物無訛,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定有明文。
查本案扣押之空氣槍,均是經國外製造商專業測試動能確實符合我國法令之商品,並非違禁物,原裁定雖以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為有殺傷力,然該鑑定是否有公信力?何以較原廠之鑑定較能採信?原審並未說明,且其鑑定亦未具說明其鑑定之條件(壓力、彈丸),恐有經原鑑定單位改造之可能,故應另擇法務部調查局或警察大學為鑑定,以免冤抑,爰提出抗告云云。
三、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同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楊肇展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續一字第47、48、4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惟該案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30所示之空氣步槍共30支、編號31至36所示之空氣手槍共6支,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以釋放氣缸內氣體為發射動力(預先灌氣),經以鉛彈測試3 次,其中鉛彈直徑4.5mm、重量於0.541g至0.555g,最大發射速度為111至128公尺,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詳如附表「單位面積動能」欄所示,均大於20焦耳/平方公分,均具殺傷力,有該局102年12月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 號鑑定書附卷可憑(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2126號卷第33至62頁),是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槍枝確具有殺傷力,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槍砲,為違禁物無訛。
抗告意旨雖以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為有殺傷力,然該鑑定是否有公信力?何以較原廠之鑑定較能採信?云云,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已就上開槍彈鑑定採用之方法載明:「....二、性能檢驗法:....⒉氣體動力式槍枝:實際操作檢測槍枝之機械結構與性能,例如儲存氣體、洩(放)氣等相關裝置機械運作情形之檢驗;
經實際操作檢測,若其結構、功能完整良好,可正常洩放氣體,再經實際裝填彈丸試射,即可確認該槍枝是否可供發射適用彈丸使用。
....三、動能測試法:…以實際裝填子彈或彈丸試射之方式,並利用槍彈測速儀檢測發射彈頭(丸)出槍口之速度,進而計算彈頭(丸)發射動能及單位面積動能」。
並就殺傷力定義係依據司法院秘書長81.6.11.秘台廳(二)字第06985 號函釋示,殺傷力的標準為在最具威力的適當距離,以彈丸可穿入人體皮肉層之動能為基準,並參考日本科學警察研究所之研究結果,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20 焦耳/平方公分,則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故以20 焦耳/平方公分之標準作為有無殺傷力之類型的劃分標準,且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上開鑑定書,係鑑驗人員憑其專業智識、經驗,先以「性能檢驗法」實際操作檢測槍枝之機械結構與性能,再以「動能測試法」將待測槍枝填充氣體並裝填彈丸後,進行測試發射速度,並由其速度計算該動能及單位面積動能,據以判斷其殺傷力等節,均據上開鑑定書載敘甚詳,並非出於推測、擬制之方式,顯具有相當之專業性及公信力,至堪採信,尚無另擇法務部調查局或警察大學為鑑定之必要。
抗告人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上開鑑定之方法及鑑定結果有何顯不可採信或不具公信力之情事,空言質疑該鑑定結果不具公信力云云,自非可取。
又抗告人質疑何以槍枝製造之國外廠商所測試動能不可採云云,然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就該等槍枝抽樣勘驗,附表編號1 及編號13槍枝包裝內,所附載之原廠測試子彈初速之數據小紙片,雖記載換算單位面積最大動能均未達20 焦耳/平方公分,惟該國外廠商係依何鑑定方法及測試過程為何暨其關於動能所得數據從何而來,均未見任何說明,其自行所列之測試動能結果,是否可信,已非無疑。
而況上開測試紙片係該槍枝製造公司為販售予消費者所為之私人測試,並非透過公正、公開並具有專業之第三人所為,其測試內容結果更非難予遽採,殆屬明確,抗告人此部所指,亦不可採。
綜上所陳,本件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編號│槍枝型號 │槍枝管制編號│單位面積動能(│備 註│
│ │ │ │焦耳/平方公分 │ │
│ │ │ │) │ │
├──┼──────────┼──────┼───────┼──────┤
│1 │CZ廠 200T型 │0000000000 │26.2 │內政部警政署│
├──┼──────────┼──────┼───────┤航空警察局扣│
│2 │CZ廠 200T型 │0000000000 │28.2 │押物清單(保│
├──┼──────────┼──────┼───────┤管字號:102 │
│3 │CZ廠 200T型 │0000000000 │23.1 │年槍字第152 │
├──┼──────────┼──────┼───────┤號;見臺灣桃│
│4 │CZ廠 200T型 │0000000000 │25.0 │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102 年度│
│5 │CZ廠 200T型 │0000000000 │23.4 │偵字第22126 │
├──┼──────────┼──────┼───────┤號卷第106至1│
│6 │CZ廠 200T型 │0000000000 │25.9 │09頁) │
├──┼──────────┼──────┼───────┤ │
│7 │CZ廠 200T型 │0000000000 │25.3 │ │
├──┼──────────┼──────┼───────┤ │
│8 │CZ廠 200T型 │0000000000 │27.7 │ │
├──┼──────────┼──────┼───────┤ │
│9 │CZ廠 200T型 │0000000000 │25.4 │ │
├──┼──────────┼──────┼───────┤ │
│10 │CZ廠 200T型 │0000000000 │25.0 │ │
├──┼──────────┼──────┼───────┤ │
│11 │CZ廠 200T型 │0000000000 │31.9 │ │
├──┼──────────┼──────┼───────┤ │
│12 │CZ廠 200T型 │0000000000 │30.6 │ │
├──┼──────────┼──────┼───────┤ │
│13 │CZ廠 200T型 │0000000000 │31.9 │ │
├──┼──────────┼──────┼───────┤ │
│14 │CZ廠 200T型 │0000000000 │31.1 │ │
├──┼──────────┼──────┼───────┤ │
│15 │CZ廠 200T型 │0000000000 │32.0 │ │
├──┼──────────┼──────┼───────┤ │
│16 │CZ廠 200T型 │0000000000 │31.5 │ │
├──┼──────────┼──────┼───────┤ │
│17 │CZ廠 200T型 │0000000000 │31.3 │ │
├──┼──────────┼──────┼───────┤ │
│18 │CZ廠 200T型 │0000000000 │29.9 │ │
├──┼──────────┼──────┼───────┤ │
│19 │CZ廠 200T型 │0000000000 │29.9 │ │
├──┼──────────┼──────┼───────┤ │
│20 │CZ廠 200T型 │0000000000 │29.2 │ │
├──┼──────────┼──────┼───────┤ │
│21 │CZ廠 200T型 │0000000000 │31.0 │ │
├──┼──────────┼──────┼───────┤ │
│22 │CZ廠 200T型 │0000000000 │29.1 │ │
├──┼──────────┼──────┼───────┤ │
│23 │CZ廠 200T型 │0000000000 │26.5 │ │
├──┼──────────┼──────┼───────┤ │
│24 │CZ廠 200T型 │0000000000 │26.9 │ │
├──┼──────────┼──────┼───────┤ │
│25 │CZ廠 200T型 │0000000000 │27.1 │ │
├──┼──────────┼──────┼───────┤ │
│26 │CZ廠 200T型 │0000000000 │28.6 │ │
├──┼──────────┼──────┼───────┤ │
│27 │CZ廠 200T型 │0000000000 │25.0 │ │
├──┼──────────┼──────┼───────┤ │
│28 │CZ廠 200T型 │0000000000 │32.6 │ │
├──┼──────────┼──────┼───────┤ │
│29 │CZ廠 200T型 │0000000000 │30.3 │ │
├──┼──────────┼──────┼───────┤ │
│30 │CZ廠 200T型 │0000000000 │29.9 │ │
├──┼──────────┼──────┼───────┼──────┤
│31 │STEYR SPORT廠 LP10型│0000000000 │25.2 │內政部警政署│
├──┼──────────┼──────┼───────┤航空警察局扣│
│32 │STEYR SPORT廠 LP10型│0000000000 │25.0 │押物清單(保│
├──┼──────────┼──────┼───────┤管字號:102 │
│33 │STEYR SPORT廠 LP10型│0000000000 │24.2 │年槍字第151 │
├──┼──────────┼──────┼───────┤號;見臺灣桃│
│34 │STEYR SPORT廠 LP10型│0000000000 │25.9 │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102 年度│
│35 │STEYR SPORT廠 LP10型│0000000000 │21.0 │偵字第22981 │
├──┼──────────┼──────┼───────┤號卷第114至1│
│36 │STEYR SPORT廠 LP10型│0000000000 │24.8 │1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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