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聲,1600,2016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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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炳宏原名陳龍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661),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746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87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102年6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102年6月15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27日核准假釋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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