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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忠村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忠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240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於民國104年8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於104年8月1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27日核准假釋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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