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聲,1796,2016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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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建華(原名賴佑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執聲付字第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建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建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60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民國102年6月24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6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6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年6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何俏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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