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聲,1806,2016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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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0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弘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弘杰准予停止羈押,責付於楊惠媚,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3樓。

理 由

一、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

、「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115條第1項、第1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月8日執行羈押,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認符合規定,應即責付於其母楊惠媚,由其出具保證書,並限制被告住居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3樓後,停止羈押,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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