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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昌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昌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336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
於民國100年6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6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矯正簡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采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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