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聲,2991,201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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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9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文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取財得利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文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林文仁因恐嚇取財得利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0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上訴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864號維持原判決確定。

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47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趙功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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