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聲,3010,201609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學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1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學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學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

於民國101年5月1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50176882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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