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附民,356,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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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356號
原 告 劉家明
被 告 林憲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274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因被告詐欺取財等案件,依法請求損害賠償,理由引用起訴書所載。

爰求為:(一)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3 萬5 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取財等案件,其中關於被害人劉家明部分,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就該部分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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