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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美桂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余進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附民字第7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方面: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余進成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就被訴對上訴人張美桂詐欺取財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 104年金重訴字6 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此部分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105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6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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